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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翔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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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哥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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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临床执业医师二试考试地区分别为:天津、吉林、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宁夏十二个地区。

海南岛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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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人杰西卡

【导读】海南2020年执业医师考试已经结束,考试成绩也会在本月公布,到时候考生们只需要到指定官网进行考试成绩查询就可以了,不过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该如何查询,查询方式是什么?为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一起来看看把!国家医学考试网成绩查询流程:为方便考生网站成绩查询,即日起至10月11日,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成绩查询”快捷界面,输入“准考证号”、“证件编号”和“图片识别码”进行查询。10月11日后,在网站“考生服务”栏目,微信扫描二维码或录入个人账户信息登录考生服务系统,点击“考试成绩”进行查询。考生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到考试成绩:公众号查询关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公众号(NMEC1985),点击“考生服务”,进入“成绩查询”,输入“准考证号”、“证件编号”和“图片识别码”进行查询。电话查询拔打声讯电话(010-52004661、52004663、52004664、52004665),按语音提示输入“准考证号”和“证件编号”,号码含字母或文字时,跳过并输入后续数字,系统自动播报查询成绩。请广大考生错峰查询,另外,国家医学考试考生服务系统10月11日开通成绩单打印、学科成绩分析报告申请功能。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除中医类别少数民族医专业外,其它类别采用固定分数线,执业医师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80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考试所获得的考生考试分数是答题的原始分数。关于海南2020年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有关事项,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也希望2021年考生关注2020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变化,合理进行考试安排,想了解更多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关秘籍,关注小编持续更新,最后祝大家一切顺利,尽快拿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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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贱爱花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接受医疗服务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编制本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全省卫生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县、自治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市、县、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第六条 医疗机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医疗资源,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按照三级医疗预防保健和分级医疗的原则,规划建立全省以社区医疗服务为主体,一、二、三级医院结构合理、功能到位的基本医疗服务框架。第七条 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坚持总量控制、优胜劣汰的原则。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新增医疗机构控制计划,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数量、床位、医师与人口比例指标已超过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的地区,应当积极调整结构,一般不再规划新建、扩建医疗机构。第八条 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制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第九条 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医师资格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聘请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行医,须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行医许可证。第十条 个体诊所实行医疗质量保证金制度。医疗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对现有医疗机构中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审批应当遵循顺序和效率的原则,增强审批的透明度,实行审批合议制度和审批公开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置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15日内,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办理执业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执业登记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的关系,禁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医疗质量控制要求,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遏制浪费,确保基本医疗、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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