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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无痕Sky
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山东省初级中药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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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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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药学专业: 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士资格考试取得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7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6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4年; 4、取得药学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2年; 5、取得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2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山东省初级中药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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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仁茶甜甜

职工职业技能补贴一般是在领取相关证件一年后发放,以山东省为例,以供参考。不在山东省的,可以查一下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没有相关政策。(1)2018年01月01日以后取得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现调整为12个月,有效期待定)。并且所在企业无欠缴社会保险费记录。职工登录申请提示信息为“社会保险欠费”,请咨询单位,单位补齐欠费后,再行申请。(3)企业职工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的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之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准入类。(4)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于获证后12个月内申请。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31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也就是执业药师可以按四级来进行申报,大约为1500元,以实际发放为准。(5)本人需要拥有社保卡。没有社保卡的,先申请社保卡或补办社保卡才能申请补贴。(6)社保卡的金融功能未开通的,开通相关功能后才能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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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00

通过初级药师资格考试代表了你已具备初级药师资格,目前已有吉林、山东、陕西、海南、四川、江苏、广西、安徽、甘肃、河南、广东部分市区开始发放2018年证书,其他地市也将陆续公布,楼主可以密切关注一下。关于职称目前是不算的哦,只有聘用之后才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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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想城城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教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必须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吸收运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现代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障、扶持中医发展的政策;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科技、教育、药品管理、工商、外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中医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发展规划;  (三)管理并指导中医的医疗、教学、科研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负责中医经费的管理;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医机构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六)管理并指导中医药人员和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七)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对为发展中医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医疗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城乡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体系,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统筹设置。第八条 各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一定数量的中医病床;村卫生室应当重视运用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设立中医医疗机构,必须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征求上一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中医工作,加强农村中医医疗网络建设,鼓励城市中医机构扶持和指导农村中医医疗工作,积极向农村推广安全、简便、高效、价廉的新技术、新疗法。第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第三章 科研与开发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培育发展中医科学技术市场,加强中医领先学科的建设,支持开展中医理论、临床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中医药成果的推广和转化,促进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第十四条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医疗、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各具特色、分布合理、优势互补的中医药科研开发体系。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中医机构加强多学科协作,联合攻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中医药防治、中药单方与复方的开发、中药剂型改革等研究工作。第十六条 中医机构应当积极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研制安全、长效、高效、速效的临床新制剂,提高中医急救、预防、康复、保健等综合服务能力。第十七条 中医机构的基本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临床研究床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资源的开发,重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文献,支持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工作,加强中医科技情报和信息工作。  鼓励捐献和挖掘有价值的中医文献及秘方、民间验方。  鼓励民间确有中医一技之长的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从事中医诊疗工作。第十九条 中医药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章 教育与人才培养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的中医教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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