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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一只老色
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执业中药师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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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中药师报考条件(参考2020年):根据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文件精神,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注意事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现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执业中药师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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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同家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以国有医疗机构为主体,以集体、个体办医为补充的办医新格局,整顿滥办医、办医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闻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个体行医的,均适用本《暂行规定》,凡社会办医、个体行医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证。  (一)社会办医是指:由社会医务人员自愿组合集资或其它经济实体合资兴办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医疗所、卫生所);各级地方卫生部门隶属管辖的全民医疗机构及厂矿、学校、机关、团体和部队等医疗卫生单位的离休、退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联合兴办的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并向社会开放的卫生所、医院外设的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并向社会开放的卫生所、医院外设的医疗点等。  (二)个体行医是指:医务人员个人独立开办的各类诊所;医务人员个人投资办的私营医院、门诊部。第二章 执业资格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有本市常住户口,可在市区内开业行医:  (一)凡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离退休者;  (二)取得医师、中医师、蒙医师资格后,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离退休者;  (三)从师、祖传、自学成才从事针灸、按摩、正骨、镶牙、医疗美容等医疗业务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或获得医师资格的。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可在旗县区所在地开业行医:  (一)凡获得国家认可的中等卫生学校毕业文凭,在国家或集体医疗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者;  (二)取得医士、中医士、蒙医士等资格后,在国家或集体医疗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离退休者;  (三)从师、祖传、自学成才从事针灸、按摩、正骨、镶牙等医疗业务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或获得医士资格的。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农村开业行医:  (一)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已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乡付医生;  (二)具备城镇开业行医资格,当地农村需要的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镇医务人员;  (三)获得国家认可的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有临床实践2年以上者。第六条 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的执业场所条件(系指医用房、人员、器械等):  (一)执行西医业务的诊所  1、医疗执业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必设诊断室、药房、治疗处置注射室;  2、西药调剂专业人员和护理专业人员各一名;  3、必备药品柜、高压灭菌器、紫外线灯、污桶等。  (二)执行中医业务的诊所  1、医疗执业场所总面积不少于30㎡,必设诊断室、药房;  2、中药调剂专业人员一名;  3、专用中药药品柜等;  4、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三)开办联合医院的要参照医院分级管理条件办医  1、正规床不得少于20张,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60㎡,病房实用面积每张床不得少于4㎡。诊室必须与居室分开,观察室、注射室、药房相互分开。  2、按1:1人员配备,应配副主任医师1人,主医师2人,医师4人,护士(师)6人,以及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人员。  3、机械装备标准按医院分级管理要求标准执行。  (四)开办联合诊所  1、医疗执业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5㎡,设诊断室、药房、治疗处置注射室及必要的非临床科室用房,不设正规床,可设观察床2张,每床实用面积不少于5m2。  2、人员配备:医师2人,护士(师)和药剂师(士)各1人,医技科室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按有关规定装备与开展医疗业务相适应必备的医疗器械。  开办个体和联合专科医院、门诊部,诊所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第三章 执业条件审批第七条 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应提供下列与之有关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医疗用房面积及使用设计平面图,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书;  (二)当地正式户口(身份证)、离退休证书和无业证明;  (三)毕业证书职称或考试合格证书,体格检查表,从事医疗业务工作年限证明;  (四)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流动资金和医疗设备情况。  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要派专人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础知识和操作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者当场通知,说明原因。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核准,方可执业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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