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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爱你
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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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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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直部门目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部门名称主项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序号子项名称设立依据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局1基建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4月2日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十六、四十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2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的审批2外资企业设立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设立项目审批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审批5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立项核准6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及解散项目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补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3无线电频率指配、台(站)设置及呼号指配的审批8无线电频率指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一、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十、二十三、二十四条。 9(各类)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4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10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5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为初审)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11市属宗教活动场所(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外)筹备设立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十五、十六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三、九条。 12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6市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的审批13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7单位和个人在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14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 8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车证核发1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9机动车业务的核准16机动车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17机动车转移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18机动车变更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19机动车注销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10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核准20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21机动车驾驶证换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3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核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二条。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1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13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核发(含粤港澳流动渔船)26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3项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第三、四、五、二十三、二十四条。 27办理出海船民证14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核发2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5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延期、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审批29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六、十九、二十一条。 16外国人来华签证、证件及延期、加签的审批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三、二十五条。 17港澳台居民遗失通行证申请补发出境证件的核准31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三十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8护照的核准32 《护照法》第五条。 1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核准33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十条。 市公安局20港澳通行证的审批3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1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的核发3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22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的核准3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3运输、携运枪支弹药许可证的审批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四十八条。 2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38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项;《典当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2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3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86号令)第四条。 26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许可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七条。 27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五十条。 市民政局28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42 《社会团体登

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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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尺优姬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快医疗机构、护士、 医师 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到2018年6月,我国将全面实施护士/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全国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护士,目前已经有部分省份已经实施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因各地医师电子化注册实施政策的时间不一样,建议广大医师考生在注册电子化信息时以当地卫生局发布的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注册通知为准。 一、医师如何进行医师电子化系统注册? 第一步:登录国家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官网首页-点击个人版注册入口 () 点击进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登陆入口 第二步: (1)医师在注册医师电子化系统账户时所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医师电子化 系统验证资格和执业信息的依据,请认真填写。(注:姓名不是登录用户名,请不要输入字母及数字) (2)注册医师电子化系统账户 时填写的手机号和邮箱,可用于密码找回,也可用于接收激活码,请如实填写。 (3)用户名和密码是您登录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的重要凭证,请牢记。(建议拍照记录!) 第三步:激活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账户,用户登录并验证到资格或执业信息后,需验证您的手机号。 第四步:手机号码验证成功后,激活码会以短信方式发送至您的手机。若您的手机无法接收到验证码,请您点击右侧进行邮箱验证。 安全验证完成后,请联系您主要执业机构的负责人,医疗机构会发送激活码至您的手机或邮箱。正确填入激活码后,点击【激活我的账户】。若您没有收到激活码,则可能是医疗机构设置了为医师自动激活账户,您直接刷新该页面即可激活成功个人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账号。 二、医师注册医师电子化系统成功后可以做什么? (一)查看医师本人的资格、执业、考核信息。 (二)安全设置可修改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登录密码、手机号、安全邮箱。手机号码和安全邮箱是找回密码的依据,请如实填写。 (三)修改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中的相关内容:个人信息修改(学历、毕业院校、任职资格)、个人照片更新、科室信息设置。 (四)个人业务申请:医师个人办理业务,必须按要求在医师个人端提交申请并经医疗机构确认后,才能去卫计委办理(需带纸质资料文件)。 1、注册 凡取得国内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为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可以在不同省份同时注册执业地点。一个执业地点下,有并且只有一个主要执业机构。 2、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 在医师类别相同并且主要执业机构不变的的情况下,由助理注册升级为执业医师注册。助师升医师完成后,助理医师注册信息自动失效。 3、军队变更入 军队的医师要变更到本卫生计生委下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请在此处操作 4、变更到军队 地方注册的医师,要变更到军队,请在此操作。重要提示,变更到军队业务完成后,地方的注册信息全部失效。 5、变更 可进行执业地点变更、执业范围变更、执业类别变更,并可变更主要执业机构。 6、注销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所在机构,可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7、多执业机构备案 医师注册了一个执业地点并有了一个主要执业机构后,如果要到其他机构执业,需到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委分别申请备案。 8、多执业机构取消备案 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备案的注册信息,可申请取消。 9、申请取消“多地点执业” 按原医师多地点注册政策办理的医师多地点注册信息,可以查询和取消。不可新增。如果要在本省多个机构执业,可按“多执业机构备案”业务办理。 以下业务需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直接办理: 补录老人资格。 港澳台医师内地资格认定。 港澳台医师内地短期行医。 外国医师内地短期行医。 三、医师个人端总结(执业医师信息化系统注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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