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炎焱加冰
尊敬的姜老师,各位师友大家晚上好! 非常感恩姜老师为我们搭建的学习平台,在每天学习理念和聆听师友们分享的过程中,时而感动的流下热泪,时而激动的热情澎湃,时而引发深度思考,时而赋予我们很多力量。最重要的是直指人心,明理立志,担负使命,尽己之力去力行读经并推广读经。我是来自鹤岗的读经家长陈英,同时业余时间在我们当地明德传统文化学校公益读经班做读经老师和家长课堂的读经宣导老师、我是一名高中心理规划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从2017年起和我的孩子一起读经,至今已经两年多了。我家男孩六周岁,现就读鹤岗兴德学堂。 简要分享一下我和孩子的读经经历。 2016年9月,我的同事解晓辉姐姐把我引领进了我们鹤岗当地的公益读经班。那时候的我对于儿童读经的理念一点都不明白。一直学习心理学的我信奉,要给孩子活泼自主的学习环境,所以我第一次去读经班的时候,还不是很明白和接受。我觉得让这么小的孩子板板的坐在教室里面就是读经,真的适合孩子吗?况且我的孩子(当时三周岁多),一直自主习惯了,让他坐在教室里面老老实实的坐着读经,他也不是很接受。所以呢,公益读经班去了一两次之后就没有再去。 2016年11月,我的心理学同学2016年11月,我的心理学同学2016年11月,我的心理学同学史雨凌姐姐把我拉进了哈尔滨诚拙书院的读经群。在陈思老师诚拙书院的读经群里,我看到了王财贵教授《一场演讲百年震撼》的链接,当时的我就把《一场演讲百年震撼》,从头到尾看了一遍,内心激动万分,相见恨晚!我多年以来的教育困惑在这里得以解答。我是一名心理教师,曾经大量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深受蒙特梭利教育的影响。给孩子读绘本,包括英文原版绘本,家里有蒙氏教具等。但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我发现我依然很焦虑,很茫然,内心有很多不确定性,也是随波逐流。带孩子学习英语、乐高等课程。直至接触到读经教育,犹如醍醐灌顶。我深刻明白王教授所说,一个人丧失了对自己民族文化的信心,学西方也学不到精髓。我知道为什么学习心理学的我还有很多困惑的真正原因。只看到人家对孩子尊重、自主的快乐教育的一面,忽略了人家规则意识,文化教养的另一面。之前长养了孩子以自我为中心,自由、散漫的坏习惯。直到接触读经教育,我才意识到经典是给孩子最好的根基的教育,生命的、智慧的、德行的学问。像树根一样,根深才能枝繁叶茂,硕果累累。看了2遍《一场演讲百年震撼》。当即就决定一定要让我的孩子受这样的教育。教育的时机错过就不复返,当时我的孩子是三周岁半,还在教育时机之内。 通过解老师,2017年1月放寒假期间,我和我的孩子来到公益读经班,我的孩子读经,我也开始践行读经老师,我们当时读的是《中庸》。后来我了解到我们当地的明德传统文化培训学校下面有一家以读经为主的幼儿园。 2017年的2月底我就把我的孩子从公立幼儿园转到了文礼幼儿园。可见理念学习是多么重要。 2017年4月份是一个非常值得纪念,对我的生命来说,也算是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就是文礼幼儿园的张园长,请来了大连的李赫老师为我们家长和老师做了第一期六小篇读经理念的宣导和学习。为期一个月,利用周六周日时间。就在李赫老师的那一次宣导上,我才真正彻底全面的了解了王财贵教授的读经教育理念。并且,李赫老师倡导我们完成《论语》卫灵公第十五到尧曰第二十的100遍,内心非常的震撼,非常的清明。也是通过李赫老师结识了姜华老师,所以姜老师对鹤岗的读经教育也是贡献巨大。我当时把姜老师的学堂推荐给我大连的亲戚。我老姑的大儿子已参加两期读经冬夏令营,小女儿现就读大连六合童蒙养正学堂。从六小篇宣导之后,我一直坚持和家长共同读经和分享理念,非常受益! 2017年12月参加了黑龙江省私塾联谊会年会,聆听了程云枫老师、崔威老师、赵阶彬等老师的宣导,深受震撼。 2018年4月,我们参加了道中书院的六小篇理念学习,当时请来了王欢峰老师宣导,兰海东老师主讲六小篇,卞振秋老师现身说法宣导读经理念。同年12月鹤岗首届读经论坛,请来了孙清磊老师、覃丁老师,向珍老师,心灵再次受到洗礼。理念越来越坚定,内心越来越清明。 感恩姜老师说:越分享,越成长!今天梳理了读经学习历程,内心很感动!因为这其中有很多酸甜苦辣和心路历程的峰回路转,以后要和大家多多分享。回想读经这两年多的收获远远超越过去20多年所受的教育。感恩王教授和践行读经、宣导读经的各位老师,还有我们鹤岗当地为读经推广默默践行的人,刘志勇老师、张美玉老师、公益读经班全体老师。以及教过我孩子的所有老师。刘老师、金老师、续老师、陈老师等等。华侨大学黄天中教授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不要感谢我,要传承,我是怎样对待你的,你就去怎样对待别人。”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好好读经,好好宣导,让更多的孩子受益。 今天我还想和大家分享一个问题,就今天我还想和大家分享一个问题,就是一直以来我都很爱学习,看起来非常上进,但是我知行合一做的不好,王阳明说:不能行还是未真知。所以我深知六小篇学习的重要性,这是我第三次学习六小篇,依然有很多点亮我的地方。所以要坚持学习和宣导,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姜老师的这次学习安排的太及时了。因为9月份,孩子要上小学了,到了一个抉择路口。是回体制,还是继续老实大量读经。姜老师昨天的分享太好了,直指要害,痛快淋漓,信念坚定,践行真理。向内求,负百分百的责任,勇于承担。从来没有说服别人,而是当自己明白,内心笃定,别人就不是问题。人贵在明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依理而行,依理而教。爱孩子,就让他读经吧!今天先分享到这里,感恩各位师友!

兔几小兔几
1. 帮助孩子深刻认识不良生活习惯的危害一般地说,有不良生活习惯的孩子都没有正确的生活价值观,他们觉得生活就是享乐,怎么样舒服、快活就怎么样做,有的甚至自以为了不起,别人都是傻瓜,对于成年人的批评毫不在意。这种错误认识不改变,就不可能改正不良习惯。为此家长要注意用生动、具体的事例说明不良生活习惯的危害,真正打动孩子的心灵。民间有一个故事很能说明懒惰的危害。这个故事说的是有一对兄弟非常懒,整天什么事也不做。他俩长大后,父母要他们到外地投奔一个亲戚,行前大人烙了许多圆饼套在他们脖子上,叮嘱他俩路途饿了就吃饼子,可这两个懒汉半路吃完了嘴下边的竟不知挪动一下圆饼,结果被活活饿死。许多孩子听了这个故事,都深受教育。当然家长如果采用现身说法,教育孩子效果就会更好。2. 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制止孩子的错误行为不良生活习惯一旦形成,就会反复地出现。为此,家长应当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来帮他们克服。如花钱无度的孩子要钱时,必须问清楚用途和数目,再决定给不给和给多少,过后还要追问孩子是怎样花钱的,收回孩子剩余的钱。让有严重不良生活习惯的孩子到较艰苦的地方去锻炼,更换其居住、生活的条件,也能促使他改掉坏习惯。现在北京等大城市的不少家长,把孩子送到条件艰苦的县城求学,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智之举。对有些孩子还可以用“激将法”。巴西球王贝利童年时曾染上吸烟的恶习。有一次他正在抽烟,爸爸过来看见了,吓得他把烟头捂灭。然而,父亲却像老朋友似地对他说:“你踢球有点天分,要是吸烟损坏了身子,球就踢不好了,这事你自己决定吧!要是你还要抽,最好抽自己的,老讨别人的烟很丢人!”说着把仅有的几张钞票递给了他。小贝利感动极了,从此他在绿茵场上驰骋了几十年,再也没有吸过一根烟。3. 通过制定家规来约束孩子的行为儿童时期孩子的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有的已经改正的坏习惯还可能再犯。为了巩固孩子纠正不良生活习惯所取得的成绩,促使其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进步,可以制定一些家庭生活规范,使孩子的行为有所约束。其实卞迁的不良习惯也很多,例如在小学期间,往往边吃饭边看书,既耽误了时间又影响了消化。怎么劝说也不能彻底改变;一时改了,过时又犯,有时把我们气得发火,但他仍我行我素。这说明在这方面他已形成一种很坏的习惯。后来我们全家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卞迁说,他也想改,但一吃饭就想着先拿一本书,不拿书就不想吃饭。我们指出这种坏习惯既影响消化又损害眼睛,读书效果也很差,必须彻底改变。我们一起制定了整改时间和方案,限他1个月必须改变,否则以后再也不购买新书了。卞迁爱书如命,每个月都要多次逛书店购买新书,玩具不买可以,零食不吃可以,书不买他是怎么也受不了的。为此他下决心改正边吃饭边看书的坏习惯,我们也按约定1个月未购买新书。卞迁通过1个月的锻炼,终于改变了这一坏习惯。再就是他吃饭剩碗底,不管饭多少,都是那样。我们正确引导他,指出粮食来之不易,并用一些具体事例开导他,使其认识到粮食的宝贵,浪费粮食就是犯罪。
魔法袋的礼物
我是一名心理咨询师,在临床上不断碰到类似的问题。在您的问题中,我感觉到,您有希望让对方因罪入狱的那种恨意。不知道我的感觉是不是正确?关于重婚,我给您一些资料: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问题。新情况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力求去解决存在的问题。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1、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娶一个女子为妻,一个女子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4、主观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刑法学传统理论上定重婚罪有两科;类型:一类为法律婚,另一类为事实婚。1、法律婚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2、事实婚虽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但却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这种事实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护和认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事实重婚应以重婚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跫罪处罚”。由此可见,在刑法上事实重婚姻重婚罪论处,是为了更好的惩罚犯罪,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形式很多,由于立法机关在立法上的滞后,而使法律上出现了冲突。例如,甲男(1971年生)与乙女(1974年生)相恋后同居(同居时未满20岁),在1993年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生有一男一女,两人长期生活,当地人民群众由于旧俗的影响,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未登记领取结婚证),后甲男与乙女因琐事产生矛盾,乙女赌气回了娘家,而甲男又与同村丙女结婚,并在当地政府领取了结婚证。之后甲男与丙女生育一女,乙女知后,一怒之下,报案到当地派出所,最后公安机关以甲男涉嫌犯重婚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诉,在审理后,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甲男拘役6个月,同年8月甲男出狱后,又一纸诉状将乙女告上公堂,要求与乙女“离婚”,而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却以解除甲男与乙女非法同居而结案,那么这就产生了冲突,刑事上认定重婚罪以事实婚姻为基础,而民事上却认定为非法同居,为什么一案在同一法院却有两种不同的认定结果呢?现假设刑事上不对,判错了,甲男无罪释放,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因甲男的无罪释放给社会一个错误的信号,一成年男子可与若干个未到法定婚龄的女:子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当地人民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这样将会导致婚姻法在人们心中地位的动摇,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家庭解体,引发其它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会引发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不去认定重婚罪是因为在民事上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为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和认定的,自然在刑事上无法追究,否则会出现,刑事上认定为重婚罪就等同于承认两人在民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当然这是不允许的。这就在部门法之间发生了冲突,可作的就是要求立法者去协调二者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应当放宽重婚者构成要件加大打击力度,除构成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罪:(1)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虽未登记结婚但当地人民群众认为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2)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男女取方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当地人民群众却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亦可认定为重婚罪;(3)周围群众公认是关妻关系同居造成省法婚姻的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5)有配偶的人虽没:育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7)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三、对以下五种重婚罪的认定1)重婚罪与通奸及同居行为的界限。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是应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同居行为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旧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的定义,已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与他入同居形成的两性关系。若没有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公开进行,则属于一般姘居行为,不属于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其中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则构成重婚罪。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或二审上诉期间,其中任何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均构成重婚罪。3)对历史遗留的问题而产生的重婚,例如去台人员及配偶在台及娶妻或另嫁,这属于特殊情况,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4)对被拐卖后重婚的,因自然灾害生活穷困,被迫流落他乡重婚的,婚后受虐待,被迫外逃重婚的,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外逃在未解除婚姻关系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生死未卜,家庭发生严重困难重婚的,以上这些情况因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较小,对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让人接受。5)男女双方已结婚登记,只是尚未同居,若其中一方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或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民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构成重婚罪。四、对于无效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一)无效婚姻制度l、无效婚姻指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与婚姻形式要件无关,而与其实质要件相对应。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了详尽的规定;(1)重婚的。这导致后续婚姻无效,而前一个婚姻关系仍然有效。(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来到法定婚龄的,即男结婚最小为22岁,女结婚最小为20岁。(二)列无效婚姻中重婚的认定无效婚姻在未被宣告前不得否定其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中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撒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可见,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的保护,否则一个人就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会造成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混乱。1、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的重婚,在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其婚姻关系受到结婚证的约束,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2、关于重婚中无效婚姻问题。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这便产生了后一个是无效婚姻。例如,甲男与乙女各自结婚后,甲男又与丙女骗取结婚证结婚,那么甲男和丙女的结婚是属无效婚姻,构成重婚罪。(三)对重婚行为的追诉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带来新的问题,被宣告无效后再要求追究重婚行为刑事责任时是否具有溯及力?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婚姻法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无效后的婚姻自始无效,该当推定婚姻自成立之初就无效,同时也应当推定该婚姻自成立之初不受行政效力的约束,后一个婚姻“侵犯”的仅是一个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显然失去构成重婚罪的基础,当然也就不构成重婚,如果认定重婚成立,实际上就等同于对一个被已宣告无效婚姻关系的认西丁与赞同。特别的是婚姻法禁止茸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再认定后一个婚姻是重婚,就等同于对禁止结婚情形的许可,显然有悖于法律。五、关于可撤销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一)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婚姻实质要件,经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对“胁迫”这一法定情由的理解;所谓胁迫是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给予婚姻一方当事人精神上的强制j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时完全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例如以伤害当事人及其亲属,揭发当事人的隐私,毁损重大财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当事入精神,肉体造成痛苦的行为。胁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对方。也可能是父母,亲属等第三者,受胁追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曰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为民事上的除斥期,起始时间为法律确定的结婚时间,一般为结婚证书上载明的时间,该时效既不能延长,也不能中止、中断。撤销权完全由受胁迫者行使,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预。婚姻也是一种契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甚至夹杂着许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开始一方当事人是不自愿的,受到胁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比如生儿育女,生活改善等,双方会产生感情,如果当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就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当事人在一年内没有提起撤销请求,视为其放弃权利,推定该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当事人按期提出,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并且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自始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婚姻撤销权利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或入‘民法院,受胁追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二)存在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婚由于司撤销婚姻的效力存在不正确定性,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的后果也不同。1、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内受胁迫人提出撤销之请求前,受胁迫者是否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并不确定,但结婚证的效力是恒定的,胁迫者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如其又与他人结婚,显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所提出的撤销请求,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于受胁迫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2、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该受胁迫婿姻的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受胁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未申请撤销且事实上未宣告撤销,其结婚证的效力就是恒定的,就应当依法推定该婚姻合法,受胁迫人再与他人结婚,就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对于受胁迫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一般不应作为重婚罪论处。3、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如前一个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被胁迫与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新的婚姻关系应当撤销。对于胁迫者,因其客观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观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当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其行为都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中没有犯罪故意的,不构成重婚罪。应当注意胁迫重婚可能会牵连强奸,如牵连强奸则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与无效婚姻类似,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被宣告无效后,对此前的重婚行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六、重婚罪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婚外情问题,从心理角度来讲,您是希望惩罚婚外情的发生人?还是希望挽回婚姻?这是个问题。也需要您认真思考。夫妻闹不合,甚至闹离婚,不只是民事问题,如果以重婚起诉,则就上升到刑事高度,您也要慎重。回答请采纳,谢谢。如果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涉及隐私,可以通过HI或私信进行联系。谢谢。
vicki瑶瑶
你好!要改变孩子的不良习惯,不妨试试下面的方法:1.家长带头,与不良习惯决裂,小孩很多不良的习惯其实是从家长处学来的,因此,家长要为孩子树立榜样。2.把孩子的不良习惯列出不,这个与孩子一起商量,有哪一些不良习惯,家长有数,孩子有数,认识到这些是不良习惯。3.对改掉不良习惯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可以购买喜欢的玩具,可以去一次旅游,甚至可以像幼儿园一样奖励些小红花小红星小红豆,获得一定量时可以换大奖等等。4.建立监督机制,家里的孩子、家长都可以做监督,对于不良习惯都能记录批评。我想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孩子的不良习惯就可以有一定的改善了。祝孩子健康成长!
可爱滴娃
2008感动中国年度人物颁奖词1、钱学森:中国航天事业奠基人这位科技界巨擘,历经艰难于1955年回到祖国后,长期担任火箭导弹和航天器研制的技术领导职务。他为组织领导新中国火箭、导弹和航天器的研究发展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中国火箭导弹和航天事业的迅速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颁奖词】他心里,国为重,家为轻,科学最重,名利最轻。5年归国路,10年两弹成。开创祖国航天,他是先行人,披荆斩棘,把智慧锻造成阶梯,留给后来的攀登者。他是知识的宝藏,是科学的旗帜,是中华民族知识分子的典范。2、闵恩泽:为中国制造了催化剂上世纪60年代,闵恩泽为中国自主开发了微球硅铝裂化催化剂,打破了国外技术封锁,也为我国炼油催化剂制造技术奠定了基础。近年来,闵恩泽进入绿色化学的研究领域,把催化剂科学技术扩展到了应用于生物质资源的加工利用。2001年起,他指导的生物柴油生产和应用的研究已经取得长足进展。【颁奖词】在国家需要的时候,他站出来!燃烧自己,照亮能源产业。把创新当成快乐,让混沌变得清澈,他为中国制造了催化剂。点石成金,引领变化,永不失活,他就是中国科学的催化剂!3、胡鸿烈 钟期荣:散尽家产培养人才这是两位均已89岁高龄的老人,香港树仁大学创办人。胡鸿烈及钟期荣夫妇1953年学成回香港后,一直是执业律师。因感于许多年轻人没钱上大学,1971年他们出资创办树仁学院,培养数以万计的人才。两人创立树仁学院,奉上毕生积蓄估计至少4至5亿元。【颁奖词】狮子山下的愚公,香江边上的夫子。贤者伉俪,本可锦衣玉食,却偏偏散尽家产,一生奔波。为了学生,甘为骆驼。与人有益,牛马也做。我们相信教育能改变社会,而他们为教育做出楷模。4、李剑英:16秒内的选择是牺牲2006年,李剑英完成训练任务驾机返航途中,遭遇鸽群撞击。此时,飞机高度194米,跳伞就能保住生命。从鸽群撞击点到飞机坠毁点2300米跑道延长线的两侧680米范围内,分布7个自然村。如果跳伞后飞机失去控制,坠入村庄,后果不堪设想。16秒的时间内,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迫降,壮烈牺牲。【颁奖词】烟笼大地,声震蓝天。星陨大地,魂归长天,他有22年飞行生涯,可命运只给他16秒!他是一名军人,自然把生命的天平向人民倾斜。飞机无法转弯,他只能让自己的生命改变航向。5、孟祥斌:年轻军人舍己救人2007年11月30日,孟祥斌带着妻子和女儿到金华市区购物。在经过通济桥时,一名轻生女青年从10多米高的桥上跳下,孟祥斌一边冲向桥边,一边脱掉身上的衣服,跳水救人。10分钟后,前来救援的摩托艇渐渐靠近了他们,孟祥斌用尽最后一丝力气将女青年托出水面,交到救援人员的手中,自己却沉入水中,28岁的年轻生命陨落了。【颁奖词】他用一次辉煌的陨落,挽回另外一个生命。别去问值还是不值,生命的价值从来不是用交换体现。他在冰冷的河水中睡去,给我们一个温暖的启示。6、李丽:用轮椅画出爱心轨迹李丽在1岁时患小儿麻痹症,童年从未站起来过;40岁时再遭厄运,车祸让她下半身完全瘫痪,从此与轮椅为伴。她没有怨天尤人,而是选择了一条向社会传播爱心之路。她创办了“李丽家庭教育工作室”和公益网站“丽爱天空”,长期从事公益事业和青少年心理教育工作。她还成了很多服刑人员的“偶像”。【颁奖词】残疾打不垮、贫困磨不坏、灾难撞不倒,坚强和她的生命一起成长。身体被命运抛弃,心灵却唱出强者的歌。5年时间,温暖8万个冰冷的心灵,接受、回报、延伸,她用轮椅为爱心画出最美的轨迹。7、方永刚:生命保持在冲锋姿态入伍20多年来,方永刚先后出版16部政治理论专著,完成10项国家和军队重点科研项目,被誉为“平民教授”“大众学者”和“科普专家”。2006年11月,方永刚被确诊为晚期结肠癌,他从医院回到学院,坚持为学生上完最后两节课,还躺在病床上完成了对3名研究生的学期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辅导任务。【颁奖词】一个真正的战士,在和平年代也能找到自己的方向;一个忠诚的战士,在垂危的时候,不会忘记自己的使命。他是一位满怀激情的理论家,更是敢于奉献生命的实践者。在信仰的战场上,他把生命保持在冲锋的姿态。8、陈晓兰:无私无畏坚守医德陈晓兰曾是上海一家地段医院的理疗科医生。近年来她一直从事医疗器械行业打假,被她揭露的各种医疗器械超过20种,其中8种假劣医疗器械被查处。在与假劣医疗器械10年的斗争中,为了取得一手证据,陈晓兰曾假扮病人,冒着危险“以身试针”。【颁奖词】曾经艰难险阻,她十年不辍,既然身穿白衣,就要对生命负责。在这个神圣的岗位上,良心远比技巧重要得多。9、谢延信:侍奉亡妻家人33年55岁的谢延信是河南焦作的一名普通工人。1973年,刘延信(后改姓为谢)与同村姑娘谢兰娥喜结良缘。第二年7月,谢兰娥去世前,嘱咐丈夫要好好照顾自己的爹妈和智障兄弟。此后,刘延信付出了33年的忠贞与孝心,成就了一个大孝至爱、感天动地的谢延信。1979年岳父患重度脑中风,家庭的重担全部压在了谢延信的肩上。【颁奖词】当命运的暴风雨袭来时,他横竖不说一句话,生活的重担压在肩膀上,他的头却从没有低下!用33年辛劳,延展爱心,信守承诺。他就像是一匹老马,没有驰骋千里,却一步一步地到达了善良的峰顶。10、罗映珍:用爱唤醒“沉睡”丈夫2005年10月1日,罗映珍和在云南省永德县公安局当民警的丈夫罗金勇回家探望父母,途中罗金勇与3名毒贩殊死搏斗,身受重伤,成了“植物人”。从那以后,罗映珍每天守候在丈夫身旁,含泪写下了600多篇爱的日记。现在,罗金勇已从深度昏迷的植物人状态中苏醒过来。【颁奖词】她用一个传统中国女人最朴素的方法诠释了对爱人不离不弃的忠贞。甜蜜不是爱情的标尺,艰难才能映照爱情的珍贵。●集体奖:“嫦娥一号”研发团队这是一支年轻的队伍,平均年龄仅30岁。副总指挥34岁,副总设计师37岁,总体主任设计师36岁。这是一群航天才俊,3年多来先后攻克了轨道设计、月食问题、数传定向天线研制、卫星热设计、导航与控制分系统设计、测控数传分系统设计、紫外月球敏感器、数管分系统设计等一系列技术难题,拿下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2007年11月7日,当“嫦娥一号”卫星以超出设计预期的精准度进入环月工作轨道的那一刻,举国欢庆、全民振奋,中国人千年奔月的愿望终于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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