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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心理咨询师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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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wing168

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范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事迹材料了吧,事迹材料是指党政军机关为了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对本单位具有突出事迹的集体和个人整理出的文字宣传材料。那么相关的事迹材料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xxx,男,汉族,现年33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参加公安工作,现任派出所所长。自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同志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凭着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奋发有为的工作态度、公正廉明的工作准则,谱写了一曲忠诚为民的赞歌。他带领全所民警大胆开拓、锐意进取,队伍建设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所容所貌彻底改观,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群众满意率持续攀升,切实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全面推动了派出所工作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在他和全所干警的努力下,派出所先后被市公安局授于“全市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立足本职定位,当好民警联系桥梁

镇位于阳公与莘县交界处,地理位置特殊,治安状况复杂,打造一支维护边界平安的铁军,队伍建设尤为重要。他常说:“作为所长,就是个兵头,就是要领着大家干,干给大家看。”作为一所之长,他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本职定位,既当好连接领头羊和排头兵,又当好全所同志的桥梁和纽带,还当好民警工作干劲的加油站、思想包袱的释放器和团结协作奋进的润滑剂。首先,他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言传身教,冲锋在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向民警发出最有力的号令。其次,他以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为总抓手,狠抓制度建设。组织民警制定了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值班备勤、内务管理、打防管控、执法服务、反腐倡廉等各项规章制度,将包括所长在内的所有人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学习全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再次,他组织民警每周不少于6个小时的集体学习和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能训练,人人参与练兵,使民警较好地掌握了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业务知识及各种应知应会技能,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确保了队伍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技能强、身体上素质好,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第四,他在工作上帮民警出主意、想办法,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在生活上为民警办好事、办实事,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在思想上为民警解疙瘩、卸包袱,凝聚民警的向心力。他就是这样,让同志们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汗往一处流,整个派出所呈现出朝气蓬勃、昂扬向上的可喜局面和齐心协力,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

二、立足执法规范,提升民警业务素养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他从110接处警和刑事案件立案、治安案件受理的执法源头抓起,抓硬件、抓软件、抓细节、抓规范、抓督导、抓调度,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竭力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能力。首先,强化办案执法安全管理机制规范。在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他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打造”,率先完成了执法办案场所的改建、改造工作。一是根据日常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对所有办案、办公场所合理分区设计,严格实行物理隔离,确保了各功能区域案(事)件的顺畅流转;二是对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物证室等办案场所,严格按照市局《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进行改建,并做了隔音吸音处理,确保了犯罪嫌疑人或违法人员的安全。三是按照《执法场所监控、报警及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到位,即所有派出所的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辨认室、约束室等羁押场所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约谈式”桌椅等全部配备到位;一线民警现场取证执法记录仪全部配备到位;讯问室、候问室、询问室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全部配备到位,确保了民警执法取证程序的规范。其次,强化各项执法制度规范。针对执法工作的各个主要环节,针对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违反程序的种种问题,他要求民警严格按照执行上级的执法制度规范。确保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使110处警民警、兼职技术民警和办案民警严格落实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勘查现场、第一时间提取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检验鉴定、第一时间询问讯问,做到了案件办理过程严格规范。第三,强化民警执法培训。他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为统领,积极组织民警收看“公安大讲堂”和“法律大讲堂”,参加业务专题教育培训、案卷展评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民警的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和业务素质。第四,积极开展办理案件回访。他要求办案民警在受理案件或接受群众投诉时,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交流,并随机回访,最大限度地了解、掌握当事人的意愿,对其予以安抚和关爱;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工作情况,现场回访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防止因告知不到位、沟通不及时形成上访;对可调解可拘留、可和解可罚款的案件,主动向当事人说明选择不同处理方式的利害关系,尽量采取调解的处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性。确保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满意。

三、立足群众满意,全力构建警民和谐关系

当下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如何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成了他夙兴夜寐、萦绕心头的“第一选择”。首先,抓打击,保平安,让群众称心。他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的工作思路,以“打黑恶反盗抢”安民行动、“清网行动”、“亮剑”行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等为主线,以“保民安、除民害、顺民意、赢民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强化主业意识,主动加强信息研判,立足“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治理什么问题,哪里案件多发就在哪里布警”的原则,把警力最大限度地摆到案发时段、案发路段,加大治安防控力度,增强打击犯罪针对性,维护了辖区一方平安,服务和保障了民生。,他带领民警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6人,其中逮捕11人,劳教2人,行政拘留25人,其他处理30人。其次,抓防范,促稳定,让群众安心。他大抓防控体系和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积极构建动态治安防控网络。党委政府成立了专业巡防队,在当日值班民警的带领、指导下开展巡逻防范工作,让老百姓“白天见警车,夜晚见警灯”,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较好地控制了社会治安面。二是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协助内部单位和村民委会分别建起了专职打更巡逻、看家护院队伍。目前该所已组建治保会48个,物建信息员96人;组建打更巡逻队48支,物建打更巡逻力量280人,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屏障作用。再次,抓走访,促服务,让群众满意。他带领或组织民警深入社区、企业和居民家中,走访群众1万余人次,发放警民联系卡、“温馨电话、电话小粘贴”、《致辖区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一封信》等各1万余份。二是组织召开各个层次的“警民恳谈”活动10场次,征求群众意见建议113条。三是组织派出所民警深入到辖区中小学校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远离各种不良行为,理解掌握安全防范技能。四是将辖区多名特困户、特困学生等确定为重点服务对象,每月坚持上门服务一次,每逢大的节日,他都亲自率领民警携带慰问品走访,把粮油米面、学习用品等送到服务对象家中。五是加强社情民意电话调查工作。对收集到的110报警人、传唤到所人、案件当事人、工作对象、投诉人、信访人、伤情鉴定人、市长热线反映人等的联系方式,他总是亲自打电话回访,不满意的则亲自登门“二次回访”,充分了解群众诉求,极力化解群众积怨,积极消除警民隔阂,深入密切警民关系。年内,该所共采集群众电话基础信息900个,经回访,群众满意率达到。在第三个季度群众满意度调查中,该所的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在全市派出所中稳居前列。四、立足清白做人,永葆警察优秀本色“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驱”。他始终坚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把精力集中在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把功夫用在干好本职工作与措施的落实上。在工作中,他坚持不接受吃请,不徇情枉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油水案,处处做好表率,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立言立行上下功夫,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腿、管好自己的嘴,从没有非法谋取利益,从没有铺张浪费,从没有接受影响公务活动的宴请,在任何情况下都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顶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做到了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永葆了一位优秀人民警察的本色。

xxx,男, 年 月出生,汉族, 学历,中共党员,现任xxxxxxxxxxxxx。xxx以默默奉献、事争一流、拚搏创新的实干精神,扎实工作,为xx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勤政廉政先进个人;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 2011年、2012年所在部门分别荣立 “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

一、是政治坚定,个人素质优良

xxx具有优良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个人修养,工作经验丰富。注重知识更新,认真学习党的“”会议精神、新党章等党的`理论知识,阅读各类刊物几十册,完成读书笔记6万余字。注重能力锻炼,刻苦钻研,锤炼自我。在组织开展 “创先争优”等活动中,组织同志们撰写各种总结、信息、调研85篇,展板6块,制作图书4套12本,被 活动领导小组评为第一名。注重素质提高,平时积极学习提高,学习专业知识,学习科技创新技能,通过努力,取得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

二、是爱岗敬业,工作成绩突出

创新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针对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带领全处创新工作思维,创建了10项具体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机关工作考核办法》。制度和办法内容全面、切合实际、分值科学合理,填补了内部管理制度上的空白。工作得到xxxxx领导两次批示肯定。

创建内部绩效业绩档案。带领全处建立了30多人的内部管理业绩档案,档案涵盖内容全面,收录材料达2100余份;开创性地建立了电子档案,依托档案建设,强化管理和监督,提高了人员队伍的能力素质建设。

创建文化工作协会。在机关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积极组织机关人员成立了羽毛球、乒乓球、踢毽子、登山小组,先后开展活动30多次,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高度肯定,丰富了同志们的业余生活,陶冶了情操。

公正、高效完成考核工作。对机关成员考核,坚持民主测评、座谈100多人次,查看会议记录、学习笔记200多本,查看方案、措施、总结等材料30余份。考核收集、核查、汇总各类数据600多个,考核工作的扎实落实,有效提高了人员队伍的竞争力,保证了机关工作年年上台阶。

创建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在日常工作坚持创先争优,带领全处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20项,完善工作流程18个,建立工作台帐15本,每年完成调研报告20多篇、信息80多篇,累计加班600多小时,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高度肯定。部门考核年年排名第一。

三、是工作作风扎实,以身作则

xxx不计得失,不计名利,忘我工作,以身作则,具有非常扎实的工作作风。工作中,事必躬亲,标准高,要求严。在 年考核中发着高烧,依然坚持工作,一丝不苟,连续两周没有休息。对每一项具体工作严格细心,每天的工作日志、周例会、月总结都做到了不差一天,不漏一件。廉洁自律,关心群众,对同志以诚相待,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同志们的成长进步,深受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与好评。

xxx政治坚定,党性修养高;作风扎实,具有创新精神,工作成绩突出;处处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多年来,无私奉献,一心扑在工作上,始终做到了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树立了良好形象。

杨连喜,男,47岁,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3月参加公安工作,现任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02年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2002年、2003年获“全省公安系统优秀领导干部”称号、2002年度森工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2005年8月获得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

一、赶超先进,科学管理

为提高队伍科学化、正规化管理水平,杨连喜同志派专人赴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学习队伍管理先进经验,将其与等级化管理机制融于一体,制定了具有森林公安特色的“公安队伍‘三化’建设考核管理”机制,印制了走向正规化系列丛书。目前,此机制和走向正规化系列丛书再次在全省森工林区公安系统全面推广。同时他还组织建立了一个内外结合、全面化、网络化的监督制约体系,把全局民警的行为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六年来,全局无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群众的满意率不断提高,在每年的行风测评中群众满意率都达到了96%以上。

二、创新思路,推进“三基”

早在2006年开展的“三基”工程建设中,杨连喜同志着重组织开展了两项警务机制改革,一是“派出所人口动态管理”,二是“山上派出所工作重心由人口管理向森林治安管理转移”。通过上述改革的实施,林区的森林治安、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得到了有效保护。他积极争取党政支持,先后合并了内设机构,在80%的山上林场、所建立了居家式警务室,为所有社区民警配备了计算机和统一标识的警用摩托车。公安局先后被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省公安厅、省林业公安局、牡林公安局确定为“三基”工程建设示范公安局。

三、率先垂范,苦练精兵。

杨连喜同志在工作中处处发挥带头作用,尤其在大练兵活动中,他与普通民警一道,顶着炎炎烈日摸爬滚打。在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他还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他撰写的多篇调研文章被国家及省级刊物发表。在他的带动下,公安局的大练兵活动取得了喜人成果,在省、地组织的大练兵比武竞赛中,取得了团体第一名和3个单项第一名的优异成绩,并连续四年在全省森工林区执法质量考评中被评为优秀单位。该局刑警大队还被省局指定代表全省森工刑警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刑警大比武,取得了森林公安有史以来的最好成绩。

四、秉公执法,无私无畏。

杨连喜同志当公安局长6年多,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2300余人,经常有人打恐吓电话或者发威胁短信,他对此毫不畏惧。他常说:“如果让人情和恐吓束缚手脚,别说干好工作,就是行使职权也很难。”他还经常告诫家人,不准为任何人说情,只能支持他共同抵制不正之风。在用人上杨连喜同志不看关系看政绩,提拔任用干部一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2000年以来,公安局在提拔调整干部过程中,无一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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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清楚你说的是不是‘助理心理咨询师’?假如是,答案是这样的:如今没有这个职称,从2019年开始,将采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颁发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新规范进行资格考试。 新规范规则心理咨询师职业分三个等级,辨别为:心理咨询师三级心理咨询师二级心理咨询师一级。取消原来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称谓。 心理咨询师新的报名考试规范要求 : 心理咨询师三级(具有以下要求之一者) 一、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养训练 达规则规范学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 三、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养训练 达规则规范学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 心理咨询师二级(具有以下要求之一者) 一、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 二、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养训练 达规则规范学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 三、获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职业满3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养训练 达规则规范学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者。 四、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养训练 达规则规范学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职业满3年。 另:上海地域对心理咨询师(二级)的门槛只需要本迷信历,或持有助理心理咨询师(三级)证书并从事心理咨询职业2年以上者均可,不限专业。 心理咨询师一级(具有以下要求之一者,尚未开放) 一、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养训练 达规则规范学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且连续从事心理咨询职业满3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获得心理咨询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职业满3年,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养训练 达规则规范学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 三、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养训练 达规则规范学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且连续从事心理咨询职业满3年。不清楚是不是你要的答案。假如是指给咨询师做助理,去心理咨询机构讯问一下他们能否需要助理就可以了。这是关于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心理咨询师助理的解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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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和讯问的区别:1、询问的对象主要是证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较自愿作证,不能采取强制措施。2、讯问的对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人,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不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开展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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