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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迪迪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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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骄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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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成年人适用相对不起诉未成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子因为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有了冲突的时候,他们就会私了,所以不用起诉

检察官携手心理咨询师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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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霭流年

有成年人适用相对不起诉,未成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问题有:设置不足,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缺乏配套机制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特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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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角阿希

时间:2020年7月2日14时30分至15时35分

地点: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办案中心检察听证室

主持人:刘华(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案由:损害赔偿纠纷案

信访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

原案当事人:句容市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承办人:张考收(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信访案件承办人:贾建国(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

听证员:聂永平(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副镇长、先锋村党总支书记)

李治顺(江苏省人大代表、句容市后白镇西冯村党总支书记)

吴华芳(江苏省政协委员、镇江爱心家园公益服务社负责人)

何春华(江苏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田光辉(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长三角心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

记录人:戴婷婷

一、宣布听证会开始

主持人:今天,江苏省检察院、镇江市检察院联合举行胡某某案公开听证会,我是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今天的听证会由我主持,感谢各位听证员在百忙之中出席听证会,同时,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来到现场旁听观摩。我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

二、宣布参会人员名单

主持人:首先,我介绍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人员。(略)

三、书记员进行权利和义务告知、宣布会场纪律

主持人:下面由书记员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并宣布会场纪律。

书记员:(略)

主持人: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对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以及听证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需要回避。

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回避。

四、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主持人:下面,我介绍胡某某信访案的基本情况。

今天我们举行听证会,就是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充分听取信访人胡某某申诉理由和依据,由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阐述和说明,各位听证员站在第三方独立的立场进行听证评议,通过公开办案的方式,促进该案公正地解决。作为主持人我也真诚地希望通过此次听证会,能打开信访人的心结,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五、各方就案件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阐述和论证

主持人:请信访人胡某某陈述事实、申诉的理由和依据。

胡某某:王某某和我的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时候,村委会出了一个证明,这个证明是不对的,实际上是帮王某某打官司,造成了我败诉的后果。案件判决后,我去上访了很多次,后来王某某又告我,村里又出个证明。我去找了法官,法官说以村里改过的证明为准。我和村委会的矛盾已经七八年了,有关部门也进行了调解,问题是调解人员的语气不好,我听了不舒服,一口气咽不下去,才跑这么多年。这口气我咽不下去,向各个部门都反映过,都没有解决。我感觉我受委屈了,所以跑了这么多年。我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创伤,而且身体也不好,生活困难,我现在都70多岁了,希望检察院能好好解决我的问题。具体情况请我的委托代理人洪律师来讲。

主持人:请信访人的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律师发表意见。

洪某某:在接受胡某某的委托后,我们对案件进行了沟通,也上门去了解了一些胡某某的情况。胡某某认为,村委会出的证明影响了他和王某某的身体权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他对判决结果和检察院的监督结果不理解。他的主要理由是:1.村委会在2013年出具的那份证明被法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那么必然影响到最终的判决;2.证明的内容是与事实不符的,村委会出这份证明实际上是在帮助对方当事人王某某打官司,减轻王某某的责任;3.为了这个证明,胡某某信访了很多年,客观上花费了不少钱,这些费用确实是因为这份证明导致的一个损失,应当由村委会来承担。以上就是胡某某的主要申诉理由。

主持人:请原案当事人句容市某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陈述意见。

李某某:胡某某和王某某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期间,村委会在2013年出了一份证明材料,这个证明材料由于历史原因,当时没有了解清楚情况,胡某某反映以后,我们发现了这个问题,就出了第二份证明,把2013年的证明作废。事实上村委会的证明也没有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主持人:请承办检察官阐述对胡某某申请监督案审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承办人:由于胡某某与村委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与另外两个案件存在关联,我先简单介绍一下另外两个案件的情况:

一是胡某某与王某某身体权纠纷案。2013年3月,王某某认为胡某某20年前建造的猪圈围墙占用了他家老宅基地,王某某在带人拆除时与胡某某发生揪打,期间胡某某右手受伤。事后,胡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在该身体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某提供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的村委会证明,内容为“胡某某的猪圈围墙确实是建造在王某某的老宅基地墙脚上,村委会未批准”,法院对该证明予以确认。但同时认为,双方在冲突中都有过错,最终判决王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是王某某与胡某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4年12月,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胡某某返还老宅基地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拥有老宅基地的使用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该案审理期间,胡某某多次到镇政府上访。2015年3月,村委会又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村委会于2013年10月出具的证明由于历史原因,不具法律效力,此证明作废”。

以上是胡某某与村委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发生的背景,下面我再介绍一下胡某某与村委会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调取了法院一审、二审卷宗,并听取了胡某某的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胡某某的申请监督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胡某某的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主持人:下面,请信访案件承办人介绍胡某某信访办理情况。

主持人:请问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当事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胡某某:村委会在2013年出证明的时候,我的意见还不是太大。后来我向村委会反映的时候,几个村干部讲话语气不好,我才觉得这口气咽不下去。因为我们家当时建猪圈的时候,是村里同意的,是互换的地方建的。刚才检察官说证明不影响我的判决,我认为,村里就不应该出这个证明,为这个证明我跑了这么多年,心里就是不服。

主持人:各位听证员,刚才案件承办人具体阐述了对胡某某申请监督案审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信访人、原案当事人也陈述了相关事实和理由,现在,各位听证员对案件有关问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信访人、原案当事人提问。

听证员聂永平:请问承办人,村里出具的证明,对胡某某起诉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赔偿责任会不会产生影响?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承办人:不会产生影响,法院划分责任的依据,不是村委会的证明,而是考虑到双方都存在过错。王某某贸然拆墙的过激行为引起了纠纷,因此他对胡某某的受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由于胡某某手部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他自己在攻击王某某时造成的,而不是王某某殴打所致,因此胡某某对其手部受伤也有一定过错。胡某某的过错抵消了一部分王某某的过错,因此法院一方面让王某某承担一部分责任,另一方面让胡某某自己也承担一部分责任。由此可见,双方有没有过错是责任划分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而不是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

听证员吴华芳:请问信访人,王某某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应赔付给你的赔偿款有没有赔偿到位?

胡某某:已经都赔偿给我了。

听证员李治顺:刚才信访人胡某某和他的代理律师说到他身体不好,生活也比较困难,针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如果我们能帮助信访人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获得信访人的认同,也有助于化解矛盾,检察机关能帮他做些什么吗?

信访案件承办人:我们在接访中也了解到胡某某身体不太好,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而且他现在除了每个月政府发放的老年补贴外,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70多岁了还要靠种田的收入来补贴家用,生活确实比较困难。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尽最大努力帮助胡某某争取一些救济帮扶。

六、听证员宣布评议结果

主持人:现在休会十五分钟。请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主持人:刚才,听证员进行了充分评议,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下面请听证员代表发表听证评议意见。

听证员代表聂永平:主持人,经过我们闭门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依信访人的监督申请,在依法审查后,所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在办理程序、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并无不当,该案的处理是客观公正的。同时,对于信访人身体不好,生活困难的现实情况,我们希望检察机关能通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妥善对信访人予以帮扶,彰显检察关爱。另外,通过参加这次公开听证会,我们对检察工作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省、市两级检察机关为妥善解决信访人的诉求,特别是为化解这种与基层群众息息相关的信访矛盾所做的工作,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此次听证会的召开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理念,也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情怀和检察担当,真正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感谢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所付出的努力。谢谢主持人。

七、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主持人:下面,由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最后陈述意见。首先请信访人胡某某作最后陈述。

胡某某:各位听证员,主持人,我之前确实是想不通,这个其实就是老年人一口气,老话说,媳妇不要说婆婆不好,婆婆也不要说媳妇不好,我们跟村委会实际上也是这样的。检察机关这么重视我的事,今天又专门来开听证会,我想通了,气也顺了,过去的事就一笔勾销,我以后不再上访了,也愿意与村委会和解。

主持人: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洪某某:首先我代表胡某某对检察院和各位听证员表示感谢。胡某某当时其实是认识上的偏差,刚才检察官已经解释得很到位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检察机关监督后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也是客观公正的。我们在来参加听证的途中,胡某某跟我说,检察院这么重视他的案件,专门召开公开听证会,他相信检察院是公正的。经过刚才承办人的解释,以及听证员的监督评议,他现在已经完全想通了,认可检察院的处理决定。并且他表示,从此息诉服判,不再为本案相关问题向任何机关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信访。

主持人:下面,请原案当事人代表李某某作最后陈述。

李某某:我是认可检察院意见的。其实今天这个局面,也是我们村委会希望看到的,我们也希望能好好处理我们和胡某某之间的矛盾,今天的听证会给了我们双方一个珍贵的机会。这里我想表达两点意见,一是虽然当年出的证明没有影响案件判决结果,但不管怎么说,胡某某为这件事确实花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在这里,我代表村委会向胡某某表达歉意;二是胡某某毕竟是我们村里的村民,双方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对于这件事情,我们也希望就此了结,也希望借此机会与胡某某握手言和。以后胡某某如果有什么需要村委会帮助的,我们村委会会在合法合理合情的情况下尽量去帮助他,也请胡某某支持我们村委会的工作。

主持人:刚才,胡某某、村委会都发表了他们的意见,双方都认可检察机关的决定,也表达了想要和解的意愿。那么,再次请问胡某某,你是不是愿意就这个案件息诉罢访,息诉罢访就意味着,你不再为这个案件继续申诉或者信访。

胡某某:检察院这么重视我的案件,我很感谢。这口气也出了,过去的事情一笔勾销,我以后不再上访了,我承诺息诉罢访。

主持人:村委会代表人李某某,胡某某已经当场承诺息诉罢访,你们双方是否愿意就此解开心结,握手言和?

李某某:我们当然愿意。

(双方握手言和)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最后我想说的是,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回应民意、参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按照最高检“能听证、尽听证”的要求,全面开展信访案件的检察听证工作,切实解决案结事不了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

今天的公开听证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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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规范办理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宽容不纵容 厚爱又严管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积极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通报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据悉,该批发布的5件指导性案例,涉及聚众斗殴、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传授犯罪方法等6个罪名,基本涵盖了未成年人常见多发犯罪。5个案例包括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把握、数罪并罚是否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异地协作考察帮教、因表现良好被缩短考验期、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等各类情况,基本囊括了附条件不起诉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办理类似案件的解决思路与方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的鲜明态度。此外,该批案例还涉及社会调查、精准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程序要求、专业特点和积极效果,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指导性。该批指导性案例的下发,将有利于指导各地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依法精准设置所附带的条件、厘清相关诉讼程序的界限、凝聚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合力,对于进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效果具有重要意义。第九检察厅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设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人数逐步上升。特别是2020年以来,最高检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应用尽用,前11个月对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9401人,适用率达,同比上升个百分点。同期,附条件不起诉后提起公诉232人,占附条件不起诉人数的,反映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整体适用情况良好,且随着适用人数增加,教育挽救和监督考察效果不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所提升。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努力把附条件不起诉这项好的制度落实得更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加美好、更高水平的期待,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胡某某抢劫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03-107号)作为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2日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关键词】抢劫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调整考验期【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基本案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胡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学生。2015年7月20日晚,胡某某到某副食品商店,谎称购买饮料,趁店主方某某不备,用网购的电击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方某某轻微伤。后方某某将电击器夺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归案后,胡某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补充社会调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充分反映胡某某犯罪原因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补充开展社会调查,查明:胡某某高一时父亲离世,为减轻经济负担,母亲和姐姐忙于工作,与胡某某沟通日渐减少。丧父打击、家庭氛围变化、缺乏关爱等多重因素导致胡某某逐渐沾染吸烟、饮酒等劣习,高二时因成绩严重下滑转学重读高一。案发前,胡某某与母亲就是否直升高三参加高考问题发生激烈冲突,母亲希望其重读高二以提高成绩,胡某某则希望直升高三报考个人感兴趣的表演类院校。在学习、家庭的双重压力下,胡某某产生了制造事端迫使母亲妥协的想法,继而实施抢劫。案发后,胡某某母亲表示愿意改进教育方式,加强监护。检察机关针对胡某某的心理问题,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检察机关综合评估认为:胡某某此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家庭变故、亲子矛盾、青春期叛逆,加之法治意识淡薄,冲动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具备帮教条件,同时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二)综合评估,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胡某某罪行较轻,具有未成年、犯罪未遂、坦白等情节,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原因主要是身心不成熟,亲子矛盾处理不当,因此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抢劫罪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测算胡某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同时,胡某某面临的学习压力短期内无法缓解,参考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的情况,判断其亲子关系调适、不良行为矫正尚需一个过程,为保障其学业、教育管束和预防再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对胡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2016年3月11日,检察机关对胡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一年。(三)立足帮教目标,对照负面行为清单设置所附条件,协调各方开展精准帮教。检察机关立足胡某某系在校学生的实际,围绕亲子共同需求,确立“学业提升进步,亲子关系改善”的帮教目标,并且根据社会调查列出阻碍目标实现的负面行为清单设置所附条件,如:遵守校纪校规;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吸烟、饮酒;接受心理辅导;接受监护人监管;定期参加社区公益劳动;阅读法治书籍并提交学习心得等。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联合学校、社区、家庭三方成立考察帮教小组,围绕所附条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精准帮教。学校选派老师督促备考,关注心理动态,社区为其量身定制公益劳动项目,家庭成员接受“正面管教”家庭教育指导,改善亲子关系。检察机关立足保障学业,灵活掌握帮教的频率与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对其学习、生活的影响。组建帮教小组微信群,定期反馈与实时监督相结合,督促各方落实帮教责任,对帮教进度和成效进行跟踪考察,同时要求控制知情范围,保护胡某某隐私。针对胡某某的犯罪源于亲子矛盾这一“症结”,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民警、被害人、法律援助律师、法定代理人从法、理、情三个层面真情劝诫,胡某某表示要痛改前非。(四)阶段性评估,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考验期内,胡某某表现良好,参加高考并考上某影视职业学院,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鉴于胡某某表现良好、考上大学后角色转变等情况,检察机关组织家长、学校、心理咨询师、社区召开“圆桌会议”听取各方意见。经综合评估,各方一致认为原定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已不适应当前教育矫治需求,有必要作出调整。2016年9月,检察机关决定将胡某某的考验期缩短为八个月,并对最后两个月的帮教内容进行针对性调整:开学前安排其参加企业实习,引导职业规划,开学后指导阅读法律读物,继续筑牢守法堤坝。11月10日考验期届满,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相关记录封存。目前,胡某某已经大学毕业,在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心态乐观积极,家庭氛围融洽。【指导意义】(一)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注意把握附条件不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界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且只限定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依法适用不起诉,不能以附条件不起诉代替不起诉。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尚未达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程度,综合考虑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更好地达到矫正效果,促使其再社会化的,应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二)对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其学习、生活的影响。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立足涉罪在校学生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应尽可能保障其正常学习和生活。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检察机关可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方式,利用假期和远程方式办案帮教,在心理疏导、隐私保护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达到教育、管束和保护的有机统一。(三)对于已确定的考验期限和考察帮教措施,经评估后认为不能适应教育矫治需求的,可以适时动态调整。对于在考验期中经历考试、升学、求职等角色转变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及时对考察帮教情况、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考察帮教的新情况和新变化,有针对性地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巩固提升帮教成效,促其早日顺利回归社会。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在调整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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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就要耍大牌

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促进管理、创新治理。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在开展信访积案清理“回头看”专项活动中,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求极致”要求办理信访案件的“三重境界”。截至今年6月中旬,最高检交办重庆市检察机关的5件积案已实质性化解4件,取得明显成效。如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实质性化解矛盾?办案“三重境界”对办理信访案件有何启示?记者在采访中找到了答案。最高检交办信访积案迎着朝阳来到承包的水库照看养殖的鱼,是廖某、肖某老两口每天最满足的时刻。看看饲养在水库网箱里的鱼苗又长了几寸,算算还有多久可以收网,今年收入能增加多少,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幸福晚年生活。然而,2002年8月9日,当二人照常查看水库网箱饲养的鲢鱼时,出现在他们眼前的却是一条条翻着白肚皮的死鱼。廖某、肖某怀疑鱼类死亡与水库上游5公里处的一家化工企业的生产活动有关。为了讨一个说法,2002年至2013年,二老多次向有关机关信访。2014年9月2日,他们将该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当地法院于2014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认为二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廖某、肖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后又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再次被法院裁定驳回。辛苦几年却竹篮打水一场空,廖某、肖某怎么也接受不了。在收到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后,二老始终不满,2015年至2022年间,他们陆续向检察机关信访10余次,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检察院先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案子也成了难解的积案。今年初,最高检将首批350件信访积案交各地检察机关办理,重庆地区廖某、肖某信访案和其他4起案件在列。这5起案件中,案发时间距今最长的已有50年,年龄最大的申诉人80岁,向检察机关申诉50余次。“几十年都花在信访上了!”这些终而不结、结而未息的“骨头案”“钉子案”能够化解吗?交办案件全部由市院领导包案“制定明确的包案化解方案,精准施策,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真包、真办,逐案攻坚化解。”收到最高检交办的5件积案后,重庆市检察院很快确定了工作思路。该院成立信访积案清理“回头看”专项活动工作小组,制定领导包案化解重复信访工作方案,明确5件重点信访积案均由重庆市检察院领导包案。其中,廖某、肖某信访案由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带头包案化解,并逐级确定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为协助化解责任单位、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为指导单位。“信访人认为自己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希望获得鱼塘受损的赔偿款80多万元、诉讼费及精神损失费。”“检察长包案后,要求我们明辨是非,查清楚申诉人的诉求有没有道理,法律程序能不能走通,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官温璇告诉记者,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申诉人提起诉讼时间为2014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此外,判决中没有对信访人的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认定。检察机关进一步审查查明,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与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判决没有错误。“二老不太明白法律上诉讼时效、证据认定等较为专业的内容,对判决适用法律问题出现了误解。”办案组找到了症结。考虑两位申诉人年龄大、信访时间长的实际,办案组把释法作为工作重点,主动上门耐心讲解法律规定,以诚心换信任。渝北区检察院的每一步,都与重庆市检察院化解信访积案的要求一致。“我们积极推行‘一周一调研、一案一会商’工作法,要求责任单位限时办结,每周报告化解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案件,主动开展约谈,当面进行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化解措施。”重庆市检察院控申部门负责人宋能君介绍。能动司法传递善意和温暖渝北区检察院距廖某、肖某家有一个半小时的车程,为了这个案件,办案组往返了十余次。刚开始,二老不信任检察官,检察官就联系村委会干部,多方共同会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二老不理解法律规定,检察官就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打印好,一条一条边读边解释,直到二老理解;看到二老身体不好、生活困难,检察官就到当地社保医疗等机构走访、调证,为二老申请司法救助……摆事实、讲道理、明法律,检察官耐心细致的讲解,细致入微的审查工作,不仅让申诉人明白了法律判决的合法合理性、认同了判决结果,也对检察工作多了一份感动:“检察官真心为我们考虑,我们被这份诚意打动了。”今年4月25日上午,廖某、肖某表示息诉罢访,不再重复信访或越级上访。至此,一起积案就此化解。返程途中,温璇特意到街边买了新上市的枇杷。“这比什么都甜!”温璇说完,大家都笑了。不单是温璇,在化解积案过程中,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检察官罗海霞对什么是办案境界也有了自己的理解:“把案情吃透,积极回应诉求,尊重当事人,传递善意和温暖。”记者了解到,重庆市检察机关在重点做好最高检部署的信访积案清理“回头看”专项活动和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攻坚化解工作的同时,对进入重复信访积案库的案件,常态化逐案攻坚、常态化开展治理。以《信访工作条例》贯彻执行为契机,重庆市检察院注重横向联动,主动向党委政法委、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专项活动情况,同时建立听证员库,对重复信访案件开展公开听证,将检察办案过程“晒出来”,取得了良好效果。“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锲而不舍推进问题全部解决、矛盾彻底化解,真正做到‘事心双解’,让群众的幸福生活更甜蜜,是检察人在能动司法、为民司法中时刻应该拥有的境界。”贺恒扬表示,重庆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努力,以更高质量的信访积案清理工作成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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