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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由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构成,法律没有单独保护人格权这一说。捏造事实该事实能造成对咨询者的名誉贬损,侵犯名誉权。向校领导汇报来访者的情况,违反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同时侵犯隐私权。如果对你造成损害后果了,完全可以去告他。如果他没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那就一告一个准。准备好咨询时的咨询协议,正面你在他这里咨询过,找到向校领导汇报的材料,更多的需要找的证据,问问你的律师。另,强烈谴责这个心理咨询师,败坏我们心理咨询行规。向这个来访者表示歉意,以后大家做心理咨询还是要找正规的心理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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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是有限度的,是在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须如实报告来访者的个人问题,这为W咨询师的做法首先是违背了这个原则的,另外如果需要督导,也应隐去能识别个人信息的资料(该W咨询师并未说明,他所公布的个案中来访者的名字是化名或是其他),并且将来访者的隐私暴露降低至最低范围。另外,这个所谓的咨询师所说的督导,也是不正确的,的确,督导可以是向自己的上一级咨询师寻求帮助,但是还有循环督导,也就是说,作为其他的成熟咨询师来说,他是这个个案的局外人,有能力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帮助W咨询师去分析这个个案。第三,W咨询师在网上公布来访者的信息,事后并不说明,反而说是督导,这就不关乎咨询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了,人品问题啊!还有就是W说的“介于此个案对我个人咨询生涯的发展意义,我想展示出来,和大家分享”,心理咨询是助人自助的,W所说对自己的咨询生涯有意义,很能理解,但是你也不能为了你自己,牺牲人家吧!网上有很多的个案解析,可以说都是生活中来访者的例子,但是大家都不知道是谁,说明什么?咨询师注意保护来访者的个人隐私了!而且很多人得以从中得到借鉴、帮助。所以说分享本身没有错误。但是要知道你所分享的是什么。不是人家的隐私,是这个问题本身。最后,这个咨询师,丢人!
snowangeltan
您好,根据您以上所述情况分析,给予以下答复,希望对您有帮助:关于侵权的问题,我想是很难有法律上的依据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导致侵权必须是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而且确一不可:行为的违法、损害事实的存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目前至少第一、二个要件是模糊不清的。所以要告侵权的话法律依据不足。但是,如果您和心理老师之间事先有保密的约定的话,那可以追究那位老师的违约责任。如果确实可以的话,建议委托律师帮您处理。
DaisyYaoYao
保密是心理咨询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它是咨访双方确定相互信任的咨询关系的前提,也是咨询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心理咨询师承诺遵守职业道德,保守求助者的秘密。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往往是政教处下设的部门,无法摆脱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路模式。而且多是考个证兼职的老师,不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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