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门8898
双重人格有哪些表现?就我的经验,知道在一些文学作品中描述过一些典型的双重人格。一个人一段时间用一个名字和相应的身份包括相应的情绪活动进行活动,另一段时间用另一个名字并且有相应的情绪和思维活动来展开活动。文学中这样的描述称为双重人格,但这种在现实中,实际上是见不到的。在专业领域说的一个人有双重人格或者多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指个体在遭受一些重大的创伤或者印记以后,出现在一段时间内,对和原来自己平时身份相关的一些时间的记忆出现遗忘,或者选择性遗忘。他表现为出现一些不同于平时一些事情记忆和处理的一种状态,比如有些人遭受一些小的刺激出现癔症发作,以过去死去的人的语气说话,模仿过去死去的人说话,也可以把它称作一种双重人格,或多重人格的表现。但这种并不是完全不同的人,只是暂时性的,对强烈的情绪反应、应激反应,暂时性的身份识别有异常的状态,并不是持续的。需要专业的医生来诊断,自己判断恐怕做不到.....最多也就是一个自我怀疑,毕竟自己做出的判断,不权威,不踏实。 所以要想得到准确的结论,还是建议精神科门诊就医.....通常来说自我判断,主要的依据就是时间缺失,记忆缺失,双重人格(多重人格)最大的特征就是好像某个时间段缺少了,这个跟一般的健忘是完全不同的,比如 前天的事从早到晚都清楚的能回忆,可是昨天中午到下午的几个小时,无论如何也想不起来,我见过有些朋友说可以采用写日记的方式,给自己房间装摄像头的方式,通过这类记录,来分析,看看自己是不是完全想不起来曾经自己做过的事。
cherrychoi25
我不得不说多重人格的人喜欢的就是“变”,无论你再怎么爱他都无济于事,她永不会满足,因为她不喜欢稳定的性格和生活。你对她不好时,她抱怨记恨你,你对她好时,她又似乎觉得无所谓,然后依然不怎么开心。而多重人格的每一重人格都是由环境产生的,也就是她的一些遭遇,这些已成为往事的东西固然是改变不了的。因此想要消灭那些人格也并非易事。基于这些论述,在此给你提出三种方法:1.淡化她的负面人格,强化她的正面人格。具体做法是,当你判断她的负面人格出现时,马上逃离情景,不要和她见面,不理她,记住什么也不要说,越说反而越乱。因为有时候她的负面人格就是喜欢“闹”,比如易怒的人格,他就是喜欢生气然后“享受”着周围人的反应,所以你不理她的负面人格,她自然也就会退化。然后当她出现正面人格时,要表达对他的爱,要夸奖她,比如说,“要是你能一直这样就好了,你这个样子真可爱。”,就是强化,你懂得。2.忽略所有的人格,建立一种新的人格。刚才说到人格是环境刺激产生的,因此你也可以帮她创造一种人格,因为多重人格的人往往可塑性相当强,具体要求是,你要给她足够的满足,甚至是过量满足。要做到最大程度的宽容,无论她做什么你都尽可能包容,然后态度上一定要像一个只会说爱她不会背叛她的机器一样,这样的你他的其他人格是应付不来的。因为即使是精神病人心里也有平衡机制,你对她无条件的好,她那些由于别人对她不好而产生的人格自然会“自惭形秽”,慢慢消失的。3.没一把锁都有一个钥匙,找到她所有人格相适合的人格,然后和她一起分裂。ps:我就是一个从多重人格中渐渐走出来的,虽然还没完全康复。。。。。。。如果你把她送进精神病院,那么在中国的国情面前,她很可能就是一辈子的病人。上面三种方法,第一种叫“我愿意帮助你”,第二种叫“我要改变你”,第三种叫“我们殉情吧!”。
80年代之后
第一,注意有没有流逝时间(那些因为打电脑玩游戏的不算)第二,有无脑鸣现象(找个安静的房间,静静坐着,如果有并伴随头痛现象则是前兆)第三,语言逻缉是否混乱第四,是否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做出与你平日决对不会做的事(问家人朋友)当然,每个人多少都会有点双重人格,只是平日里人格都处于自我认同状态,就是你的人格认可你还是你,而不是另一个谁,如果出现了人格认知障碍最好早日治疗
飘泊四方的狼
你好: 二楼回答得比较切合目前中国的现状。依据于中国编制的CCMD精神疾病诊断标准,多重人格被归类为人格劂。即使存在多重人,也需要依据于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当中是否存在检验现实和判断能力。我们需要考虑两个最主要的因素,第一个因素,多重人格障碍的存在与精神疾病不相同,后者存在长时的或者是短时的精神紊乱状态,大部分不具备其上提到的能力,所以,在刑法上,也指明了,在精神疾病发作期间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缓解期或者是在实施行为阶段尚具备一定的现实检验能力时,将依据于所实施行为造成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与伤害而合理量刑,但要追究监护者的责任,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人格障碍当中;第二个因素,亚人格的存在和性质的判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专业问题,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亚人格都属于攻击型,同时,亚人格的存在和出现,并不意味着他们缺乏了基本的检验现实和判断能力,而只是指的,他们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控制了“我”,实施一系列行为。实施的主体依然是“我”,不能用多重人格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第二点是和精神疾病完全不同的一种分界。 对多重人格的研究,从来没有发现亚人格属于具备了“精神病性质”的特点。因此,他们并不会在处于亚人格控制时间内,出现极端的言行。可以单纯地理解为,亚人格所实施的任何言行,都是主人格本身所希望产生的,但是,只是因为主人格更具备了社会适应能力,他们控制了自己去实施这些言行的欲望,而亚人格给予了他们一次机会来释放自己内心里的欲望与压力。但这种类型是极少的,因为大部分亚人格是对主人格的一种保护,除非在强烈的压力之下,触发了这种极端的自我保护,否则,极少听到多重人格对他人实施极端的行为。在我国,目前尚未全面清理清楚这种多重人格的量刑问题,基本上,需要由多位专家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再进行判断,给予指导性定刑意见。这点和西方是不太一样的,在西方中,多重人格的亚人格犯罪,在参考一般情况下同等量刑之外,会加以适量考虑,特别会对个人的成长背景进行深入研究,同时,会纳入精神科医师,或者是心理咨询师全程进行跟进治疗。量刑下偏轻。在中国,目前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而且,多重人格出现的情况并不多,所以,从法律制定的普遍意义上来说,还是要看具体的个案。但目前,尚未在找到中国多重人格亚人格杀人之后的量刑案例。但是,根据对刑法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定刑情况来看,会有减刑的情况,但需要一个特别严格的精神疾病医学鉴定过程之后才会得出。这个鉴定一是为了区别出,他是否存在精神病性质的表现,二是为了鉴别出多重人格障碍本身是否会对言行失控,三是为了鉴定出个人承担社会责任和保全社会现实检验的能力。这些是基本的工作。但是,实验证明,多重人格障碍之间是相互通透的,即使他们认为自己并不知道存在另一个自我的次生人格,但实际上,他们早已经“意识到了”,只是“不愿意接纳和面对”,这是另一个专业的问题,在此就不提了。希望你尽早找到案例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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