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V呀大V
“都是我们做家长的疏于管教,才导致孩子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我们知道错了,恳请法官给孩子一次改过的机会!”法庭上,一位父亲老泪纵横。然而,在校园内霸凌同窗的王某某还是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近日,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出生的王某某(男)就读于金湖县某中学汽修班,在学校期间便以老大自居,与同龄的李某某等四人结伙横行校内,经常欺负校友。2016年11月的一天,他将罪恶的目光投向了同窗鲜某某(男),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王某某与李某某等四人结伙在金湖某中学宿舍内采用语言威胁、拳打脚踢等方式,逼迫鲜某某口含闵某的生殖器,并在现场拍摄视频上传至QQ群。同时,还先后三次用开水烫鲜某某的生殖器。随后,王某某等人两次逼迫鲜某某至宿舍楼卫生间用手抓粪便并吃入口中,并拍成视频共他人观看。后该视频被发送至论坛传播而事发。经查,王某某等四人系舍友,在2016年发现同班同学鲜某某老实后就经常欺负他,从最开始的跑腿买东西,洗衣服,借钱发展到后来动辄打骂,并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最终王某某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代价。而对于被害人鲜某某,校园霸凌所带来的伤害也许终身难以弥合。
君临天下之嚻
这一司法判决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案校园欺凌恶行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考虑到未成年的因素,没有适用5至10年的上限处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下限内采用了1年以下的从轻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近年来,校园欺凌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和学生之间开玩笑、闹矛盾、冲突打架是不同的。欺凌者的欺凌行为具有长期性、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等主要特征。直接欺凌表现为语言、肢体等方式的攻击,而间接欺凌则是指排斥、孤立、散布谣言等。北京的这一判决表明,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并不等于不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实施严重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应当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司法机关要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向全社会普及这样的法律常识。同时,也要教育和鼓励家长、学生和学校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学生合法权益。当然,校园欺凌需要全社会综合治理,仅仅依靠法律的手段也是不够的,但没有法律手段也是万万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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