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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小伙伴对于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科目不是很了解,不知道考试内容是什么,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内容
一、行政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法特征
(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熟悉行政法的渊源
(四)了解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
(一)熟悉行政主体的特征及行政职权
(二)掌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熟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三、行政行为
(一)熟悉行政行为内容
(二)了解抽象行政行为
(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
(四)掌握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五)了解行政事实行为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许可的分类
(二)熟悉行政许可的特征
(三)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熟悉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二)掌握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熟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三)熟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四)熟悉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了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二)掌握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三)熟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一、行政处罚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处罚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掌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一)掌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二)掌握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三)熟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
(一)熟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熟悉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四)掌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五)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一、行政强制法基础
(一)熟悉行政强制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行政强制的设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掌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二)掌握查封、扣押
(三)掌握冻结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一)掌握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二)掌握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三)了解代履行
(四)熟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一)熟悉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三)了解人民法院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复议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掌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熟悉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掌握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掌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三)掌握行政复议第三人
四、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了解行政复议机关的范围
(二)掌握行政复议管辖
五、行政复议程序
(一)掌握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二)掌握行政复议的审理
(三)熟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四)掌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五)掌握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六、税务行政复议
(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二)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五)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六)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七)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诉讼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了解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二)掌握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管辖
掌握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掌握行政诉讼原告
(二)掌握行政诉讼被告
(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三人
(四)掌握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五、行政诉讼证据
(一)熟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三)掌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六、行政诉讼程序
(一)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二)掌握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四)了解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五)掌握行政赔偿诉讼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了解行政诉讼的执行
(二)熟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
第七章民法基本内容
一、民法基础
(一)了解民法及其特征
(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四)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掌握民事法律事实
二、主体制度
(一)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法人的特征、分类
(三)掌握法人的成立条件
(四)熟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权利制度
(一)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
(二)掌握民事权利的变动
(三)熟悉民事权利的保护
四、行为制度
(一)掌握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掌握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熟悉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掌握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五)掌握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
(六)掌握法律行为的条件附款和期限附款
(七)掌握代理的特征
(八)熟悉代理的分类
(九)掌握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五、时效制度
(一)了解诉讼时效的要素
(二)了解期间、期日适用范围
(三)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四)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基础
(一)熟悉物权的客体
(二)掌握物权的特征
(三)熟悉物权的分类
(四)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五)掌握物权的效力
(六)掌握物权的变动
二、所有权制度
(一)熟悉所有权的特征、权能
(二)掌握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三)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四)熟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熟悉相邻权
三、用益物权制度
(一)掌握用益物权的特征
(二)掌握各类用益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
四、担保物权制度
(一)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
(二)掌握各类担保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
五、占有制度
(一)掌握占有的分类
(二)掌握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三)掌握占有的效力
第九章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法基础
(一)掌握债的构成要素
(二)掌握债的发生原因
(三)熟悉债的分类
(四)掌握债的效力
(五)掌握债的保全
(六)掌握债的担保
(七)掌握债的移转
(八)掌握债的消灭原因
二、合同法律制度
(一)了解合同与合同法
(二)熟悉合同的分类
(三)掌握合同的订立
(四)掌握合同的效力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六)掌握合同的救济(违约责任)
(七)熟悉合同的主要类型
三、侵权法律制度
(一)了解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二)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掌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掌握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五)熟悉各类型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熟悉婚姻家庭法基础
(二)熟悉亲属制度
(三)掌握婚姻制度
(四)掌握家庭关系
二、继承法律制度
(一)熟悉继承法基础
(二)掌握法定继承
(三)掌握遗嘱继承
(四)掌握遗产的处理
第十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基础
(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二)熟悉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规则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基础
(一)熟悉合伙企业的特征
(二)熟悉合伙企业的一般法律规则
二、合伙企业的种类
(一)掌握普通合伙企业
(二)掌握有限合伙企业
三、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清算
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基础
(一)了解公司类型
(二)了解公司能力
(三)熟悉公司章程
(四)掌握公司资本
(五)熟悉公司法人地位
二、公司设立
(一)掌握公司设立方式
(二)掌握公司设立条件
(三)掌握公司设立责任
三、公司股东
(一)掌握股东出资
(二)掌握股东权利
(三)掌握股东资格
(四)掌握股东诉讼
四、公司运行
(一)掌握公司组织机构
(二)熟悉公司特殊形式
(三)熟悉股权与股份转让
(四)掌握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五)了解公司财务会计
(六)熟悉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十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法基础
(一)熟悉破产原因
(二)了解破产案件管辖
(三)了解破产管理人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掌握破产案件申请
(二)熟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三、债权申报
(一)掌握债权申报
(二)熟悉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
四、债务人财产
(一)掌握债务人财产
(二)掌握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五、重整与和解
(一)掌握重整程序
(二)熟悉和解程序
六、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掌握破产宣告
(二)掌握破产清算
(三)了解破产终结
第十五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法基础
(一)了解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二)熟悉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
二、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一)掌握电子商务主体种类
(二)熟悉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
三、电子商务法几项基本制度
(一)掌握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二)掌握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三)掌握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四)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第十六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法基础
(一)了解社会保险法的特征和功能
(二)熟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掌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掌握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三)掌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一)掌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掌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了解工伤保险内容
(二)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则
五、失业保险
(一)了解失业保险内容
(二)掌握失业保险的基本规则
六、生育保险
(一)了解生育保险内容
(二)掌握生育保险的一般规则
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了解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掌握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熟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二)掌握共同诉讼
(三)熟悉代表人诉讼
(四)熟悉民事公益诉讼
(五)掌握第三人诉讼
(六)掌握诉讼代理人
四、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
(一)熟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
五、民事诉讼程序
(一)掌握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二)掌握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三)掌握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四)熟悉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第三篇刑事监察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基础
(一)了解刑法解释和效力
(二)熟悉刑法基本原则
(三)熟悉追诉时效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
(一)熟悉犯罪构成
(二)了解犯罪形态
三、刑罚种类与刑罚适用
(一)熟悉刑罚种类
(二)了解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
(三)掌握累犯、自首、立功
(四)掌握数罪并罚和缓刑
(五)掌握减刑和假释
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一)掌握逃税罪
(二)了解抗税罪
(三)熟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熟悉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掌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六)熟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七)了解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熟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九)熟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了解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十一)了解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二)熟悉非法出售发票罪
(十三)掌握虚开发票罪
(十四)掌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五、贿赂犯罪
(一)熟悉行贿罪
(二)熟悉受贿罪
(三)了解介绍贿赂罪
六、渎职罪
(一)熟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熟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三)熟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四)了解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十九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刑事诉讼
(二)掌握刑事诉讼当事人
(三)熟悉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辩护与代理
(一)掌握辩护
(二)熟悉代理
三、强制措施
(一)熟悉拘传
(二)熟悉取保候审
(三)熟悉监视居住
(四)熟悉拘留
(五)熟悉逮捕
(六)了解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与解除
四、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一)了解立案
(二)熟悉侦查
(三)熟悉提起公诉
五、刑事审判程序
(一)了解刑事审判
(二)掌握第一审程序
(三)熟悉第二审程序
(四)熟悉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章监察法律制度
一、监察法基础
(一)了解监察及监察法
(二)了解监察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二、监察机关和监察范围
(一)掌握监察机关
(二)掌握监察范围
三、监察权限及监察程序
(一)掌握监察权限
(二)熟悉监察程序
(三)了解监察保障
四、熟悉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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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酱老师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税务总局日前颁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我国自1996年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以来,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已举办8次,共有66849人取得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926个,从业人员已近10万。但目前整个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从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到监管的实施都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模式转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规范。《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条,具体包括:总则、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及规则、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协会、罚则和附则等内容。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比,《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二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考虑到今后税务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功能的特点,《办法》中对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规定为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两大类。三是确定了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四是针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并确定,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权(如备案、变更、注销)等,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涉及处罚、审批等重大事项由税务机关行使。
晓晓彤儿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发[1996]1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第三条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四)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注册。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二)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三)死亡或失踪的。(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遵守义务第十九条 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业务代理范围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税务行政复议。(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规则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代理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总局。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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