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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13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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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1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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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为保证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开展预测、监管、协助、服务等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第五条税务机关对下列零星分散或者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一)个体经营活动税收;(二)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三)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租赁税收;(四)商业性演出、比赛、会展、培训税收;(五)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将委托代征手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支付。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商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提供:(一)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和年审;(四)车辆注册登记、年检,经营性停车场注册;(五)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福利企业认定,残疾人证发放;(六)社会保险费征收,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七)土地转(出)让、划拨、收回,土地使用证发放;(八)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放,房屋产权登记;(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合同签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外来建筑企业备案;(十)车辆、船舶营运和公路建设工程许可;(十一)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注销,股权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年检;(十二)水利建设项目开工、项目资金投入以及工程款支付等;(十三)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十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十五)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等;(十六)其他涉税信息。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征管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完成税收情况进行考评。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未在商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第十三条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造成纳税人损失,或者截留、挪用税款和代征手续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税务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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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房产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1、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2、县城; 3、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4、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2、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3、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4、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1、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2、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3、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1、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2、拆除、售出、分割、赠送、 继承 、出典房产的 3、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4、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5、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 征或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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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检查您手机设置中是否对“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了网络限制。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对苹果IOS系统手机,点击“设置→蜂窝移动网络→个人所得税→勾选WLAN与蜂窝移动网”2.如果确认网络设置没有问题,可能是网络不稳定所致,请切换到WIFI网络环境或稍等片刻再次尝试。3.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中,将“工作地或常住地”临时切换到其他省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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