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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延期《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已经结束,小编根据考生回忆整理了相关真题考点,供考生参考。再次推迟地区的考生或者备考2023年税务师的考生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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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延期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真题考点:
1、单项选择题
第四章:消费税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会计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
第二章:专业税务顾问服务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注销税务登记、发票真伪鉴别、税收保全措施(批准机关)、发票开具(无须在备注栏填写)、追征税款权、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形
第九章:税务行政复议终止
第三章:消费税特殊计税依据(换抵投最高价)、房产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第八章:纳税信用级别
第六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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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项选择题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申请留抵税额退税的条件、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从量计征)、销项税额的审核(以旧换新方式)、进项税额的审核(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报的情形)
第四章:“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的内容
第九章: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
3、简答题
简答题1
第七章:增值税纳税人性质登记的咨询
简答题2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方法、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结合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答题3
第三章:增值税留抵退税满足条件、小型微企业标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判定标准、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政策
简答题4
第三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产税房产原值的确定、免租期增值税和房产税的税务处理、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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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主要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与其他国家相比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内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代理的工商企业尚不足10%,而个人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代理的几乎没有。随着税收制度的逐步完善,税收规模和纳税人数量的不断扩大、国外大型跨国公司和我国企业的发展、公民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我国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需求必将逐步增长。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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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据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从事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共4335户(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子所和异地分所),从业人员84363名,委托人户数总额万户次。
扩展资料: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
1、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事务所名称、地址;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3、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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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一些中介机构的代理业务:比如财产损失真实性鉴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鉴定、代理做帐、房地产企业清算鉴定、资产评估等。好多业务都需要一定的资格才行,比如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新人去,还没有资格从事专业的业务,可以做做帐、收取代理费、写、整理、打印材料或外出联系业务等。一般来说税务师事务所离不开税务部门的支持,是个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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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是60日)。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提示: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4.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1)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有两种选择:
(1)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一)审查的内容
1.对事实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
(1)执法主体存在的组织法依据;
(2)执法主体的权限依据。
3.对权限的审查
(1)是否越权的审查。
①无权限的越权;
②有权限的越权;
③内容上的越权。
(2)是否滥用行政职权的审查。
4.对依据的审查
如果经行政复议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规范性质错误、适用无效规范、越权适用规范、规避应适用规范、适用规范条款错误、适用规范对象错误,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适用依据错误。
5.对程序的审查
如果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步骤违法、顺序违法、不遵守法定时限或者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6.适当性审查
(二)审理期限
1.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根据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以及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均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五)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期限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一)行政复议中止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行政复议终止情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提示:行政复议中止的前三种情形,在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3.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4.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提示: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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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围绕税收征管改革确立开展的业务项目,制订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具体规定、办法、操作程序。
制定各项工作目标,拟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做好全所的管理工作,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提出工作质量标准,检查各岗位履行职责情况。
加强全所人员政治、业务教育,拟定教育计划,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监督。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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