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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适用,伴随在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和注销等各个环节,内容涉及方方面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开始施行,现有18个税种,目前已有12个税种完成立法;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近160个税收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强调,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准确适用政策,作为纳税人的“必修课”,课程内容不断更新。制图:冯玥 周涛读懂政策是基础面对日益更新的内容,纳税人怎样才能修好“准确适用政策”这门课呢?采访中,多位专家表示,读懂政策是基础。“先了解政策这把尺子,才能准确衡量事实,得出正确结论。”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冬生形象地说。政策这么多,如何读懂呢?业内人士提供了一些方法,供读者参考。税收政策通常包含文件开头、主体和结尾等几部分。纳税人学习政策时,不妨套用“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的方法论,从文件关键部分找目的、抓关键和寻脉络,多角度学习税收政策。看开头,抓住“为”“为了”等关键词后的内容,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目的,明确政策宏观导向。“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读懂政策的前提。”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说,税收政策一般会开门见山地介绍其出台背景,即“为”“为了”等关键词后的内容。读懂这部分内容,可以事半功倍。看主体部分,结合政策涉及的税种和原理,了解政策的实质。“万变不离其宗,了解、熟悉各税种的基本原理,是读懂政策的关键。”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干部严颖长期研究各税种原理,她分享,政策聚焦到某一税种时,纳税人可以结合该税种的原理,理解政策的本质,读懂政策的主要内容。看结尾,寻找政策的“前辈”,倒查其上级文件和法律法规,厘清政策的变化点,并梳理该政策的历史沿革,丰富个人的税收知识体系。绝大多数税收政策最后一部分,为施行日期和此前政策的废止或继续执行。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政策,大多数是新政策的“前身”,对比学习,很容易发现新政的变化点,从而有的放矢地适用政策。掌握这一方法后,读懂政策变得更容易。以前段时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为例。看开头,34号公告开宗明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句话就明晰了该政策目的是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重点是贯彻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看主体,34号公告第一条详列了10个修订的表单和填表说明,结合该公告为申报表修订类文件,纳税人还需要全面关注政策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看结尾,细心的纳税人会发现,废止的不只是修订的表单和填报说明,还有关于抵缴税款的一些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结合34号公告的相关内容,纳税人即可得出多缴企业所得税可退这一重要变化点,同时也印证了该公告的出台目的是“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需要说明的是,还有一部分政策较为“特殊”,看起来是规范税务机关的文件,其实也与纳税人息息相关。从这些“公文”里,寻找与纳税人相关的要点,也有技巧。比如:以“管理办法”“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等字样命名的文件,多用以规范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税务检查等事项。读懂这类文件,纳税人需要对照与其紧密相关的政策类文件内容,了解这类政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和方式。比如:修订部分申报表单、明确特殊事项纳税人的具体填报要求等的文件,纳税人首先需要关注申报表的变化,关注表内特殊事项,明晰申报表主表与各附表、附表内的勾稽关系。再比如:明确未来一段时间内税务部门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等方面计划推出的举措,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文件,纳税人则应先了解这类文件绘制的改革蓝图,明确改革的方向和重点,而后结合企业内部管理情况,明确大蓝图下的“小目标”,确定下一步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的改革方向。一般情况下,对于日常业务,掌握上述方法,纳税人即可读懂并准确适用税收政策。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复杂业务、新兴业态,无法100%找到直接对应的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先掌握业务实质,而后匹配适用相关的政策。“准确掌握业务实质,说到底,要看合同。合同证明业务,业务决定税务。”王冬生认为,企业需要结合合同中的交易标的、当事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等内容,判定业务实质,从而判断适用的税收政策、计算缴纳税款、进行申报。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吴东明也表示:“事先考虑周全、书面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是企业最好的自我保护,也是明确税务职责、规避税务风险的最好方法。”结合政策导向来适用在掌握读懂、适用政策要点后,纳税人还需要结合2022年的最新政策导向,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的适用。准确填报基础信息,精准获取优惠政策两办《意见》指出,2022年实现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税政科科长殷豪表示,在此背景下,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税务系统内登记的所属行业、开具发票的税率、品目等内容的准确性,以防因企业信息填写错误,致使大数据未识别到企业可能适用的政策,影响政策推送效果。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例,根据现行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需要提醒的是,不适用该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税政科科员郝莹茜告诉记者,他们通过大数据筛查抓取登记行业信息,针对可能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定向短信、电话辅导,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小程序@深税推送相关链接,引导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行业登记错误将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在大数据筛查时产生遗漏。”郝莹茜举例说,某个企业如果实际上从事制造业,但是行业错误登记为批发零售业,将导致税务机关在筛查可能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时,误将该企业判定为不符合享受条件企业,未及时向其推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提醒。即企业如果自身缺乏对政策的关注度,则很可能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合规管理日常涉税事项,确保自行判别的准确性据悉,税务机关将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孔令文表示,近年来,包括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等涉税业务,被纳入“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畴。这种操作方式大幅度降低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成本,与此同时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合规和专业要求。“当前,纳税人自行判别、自行申报,并将资料留存备查,极大地提高了办税效率。”谈及进一步扩大自行判别范围,金地集团华南区域地产公司财务总监万华感慨道。但据记者了解,实务中,也有一些企业对自行判别“不太自信”。那么,企业应如何确保自行判别的准确性呢?孔令文建议纳税人,首先,可以利用上文的方法,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确保“自行判别”适用相关政策的准确性;接下来,把握日常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如纳税申报环节、税会差异核算等日常涉税事项口径及处理的准确性;最后,需要做好日常档案、合同、台账管理,全面留存备查相关涉税事项的资料,从容应对后续可能发生的检查。实务中,金地集团华南区域地产公司也是这么做的。万华表示,他们在适用“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时,重点关注政策的适用性,公司内部研究讨论、初步确认符合政策适用条件后,办税人员会向税务干部咨询、确认,然后着手准备资料。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也会及时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对于相关涉税资料,我们公司会及时做好线上、线下两方面的保管工作。”万华说,他们一方面,及时扫描资料在公司服务器中留存;另一方面,及时将书面材料放入专项档案袋中,在公司档案室妥善留存。善用税务机关服务,判定重要事项实质据了解,税务机关将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此前,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曾就企业对事先裁定问题认知及需求进行过调研,结果显示,全部受访企业对政策适用问题都很关注,而且企业规模越大,对政策适用问题关注度越高。“相对于中小企业,大型企业在经营中发生复杂交易、重大投资或重组活动等概率更大,如果无法准确适用政策,往往造成投资经营决策的困难。”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吴东明分析,大型企业虽然可以通过向专家或同行咨询,进而仔细分析、作出决定,但仍会担心预期处理方案的确定性。“两办《意见》提出,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制度,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吴东明说,这一制度能有效降低纳税人预期涉税事项在适用税法方面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企业界尤其是大型企业有着迫切需求。从长期看,相对稳定的税法规定不可能与日新月异的经济活动或行为一一对应,税法适用问题将一直存在。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事先裁定,将在构建互信合作的税企关系、防范税务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吴东明表示,在前期的地方试点中,就有一个典型案例。无锡市某大企业由于境外吸收合并导致投资方变更,适用税收政策遇到困难,向无锡税务机关申请事先裁定,判定该企业境外吸收合并导致投资方变更是否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标准。最终,税务机关召开事先裁定专题会议研判,裁定企业吸收合并行为可定性为特殊重组业务,进行递延纳税的税务处理。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副科长罗玉婷表示,在政策适用过程中,业务实质的判定,对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及纳税人税收成本高低影响较大。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进一步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后,充分利用该制度,以增强其税务管理的确定性。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2年1月21日B1版。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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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里的流星
2020年12月13日,以“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为主题的第二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 财经 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北京工商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海南华宜 财经 研究院承办,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明税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主旨发言,围绕“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与会专家分别阐述了各自的研究观点;第二阶段为对话交流,针对“股权交易的涉税难题”,理论界知名学者与实务界资深专业人士从不同视角展开观点争鸣与思想交锋。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主持开幕式。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俞亮教授代表主办方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致欢迎辞。俞亮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的 历史 发展、师资结构与教学科研情况,以及财税金融法专业研究的丰硕成果。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在致辞中表示,“法者,治之端也”,税法治理对金融规范、 健康 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本届论坛的选题符合当今 社会 发展的新常态,在变局中准确识变、科学应变是唯一且正确的选择,研究资本市场及其课税规则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郝昭成提出,研究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应该遵循科学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和简单、中性、公平、确定性、易于遵从和执行、统一、透明、可预见性八点要求。他同时指出,要将研究成果转化好,还需做到“一个前提、四个到位”,即以高质量的课税规则为前提,同时宣传到位、汇报到位、交流到位、服务到位。海南华宜 财经 研究院执行院长贾宜正介绍了研究院的基本情况和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发展状况。贾宜正表示,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但这并没有阻碍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与发展稳步向前,并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左振艳指出,我国股权投资和股权交易中存在税负水平较高、对民间投资吸引不足等问题,税制安排和政策规定在制度科学性、政策合理性、操作便利性方面还有进步空间。对此,左振艳就股权交易和投资减负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高度重视投资的重要作用,支持民间投资生态系统;二是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借鉴美国等国家做法,更多采用递延纳税的税收政策,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支付压力;三是对企业重组、股权收购等行为进一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成本。第一阶段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 社会 科学院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主持。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清教授作“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主题发言。常清指出,我们国家期货市场大宗商品交易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立中国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品种不断丰富,形成我国的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体系、实现双轨合一的 历史 任务已经基本完成。随着中国经济崛起,我国已经成为最大的商品生产市场,中国交易市场有了新的 历史 使命,即形成世界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定价中心需要很多条件,特别是交易方式要发生重大变化,过去采用单一模式形成商品市场价格交易体系已经不能延续,2016年中国证监会开始布局,期货期权选择权交易新模式诞生,金融衍生品交易得到长足发展。期权交易、场外交易等新交易模式需要不断根据中国国情进行创造,相应的税收要适应新交易模式,这也是我们今天研究的话题。建设世界定价中心离不开配套法律的支撑,要加快期货法等一系列立法活动,税收与期货的结合也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问题。此外,要成为世界定价中心,整个资本市场,期货、证券等都要国际化。过去单一模式下税收问题还没有研究透,新交易模式又不断出现,这为税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围绕“欧盟增值税法对金融服务免税原因”指出,自2008年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制度设计,但金融服务“营改增”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金融服务“营改增”存在不少难点,例如金融这个概念比较大,增值税、资本利得税、金融交易税(FTT)等界限较难区分,涉及的交易合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杨小强表示,中国的增值税是舶来品,其模型多借鉴欧洲,因此研究欧盟的相关税制十分必要,欧盟征税指令第135条明确了免税,但也给予成员国选择权。欧盟之所以免税处理除了存在技术难题、财政政策考量等实际困难,还存在金融服务不值得征税的理论,此外也是考虑到金融体系的高交易频率和固有本质。实际上欧盟对金融服务是否征税存在分歧,例如支持倡议方曾两次提出开征金融交易税(FTT)的议案,虽然未达成合意,但目前欧盟也在重新梳理金融交易的征税问题。 湖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继虎就“论信托所得税收客体的归属”发言指出,信托是金融交易中的舶来品,《信托法》颁布多年,信托所得税的征收征管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信托的不确定性使信托发展受到阻碍,研究信托所得税理论性问题首先要解决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归属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税负公平、分配公平。刘继虎分析了为什么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会成为问题,即私法上信托财产归属的自治性、分割性、重塑性给税法上信托所得归属的法定性、固定性、明确性制造了制度障碍。他认为,信托所得的税法归属应当以实质课税原则为基本原则,来解决信托财产形式转移与实质转移并存、所得的形式归属与实质归属不一致等问题。刘继虎提出,一是在普通信托中可以遵从信托导管理论,所得归属受益人课税;二是在受益人不特定信托中,按照信托实体理论信托所得由受托人代缴;三是在受托人虚置信托的情况中适用信托否认理论,直接对保留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权的委托人课税。第二阶段“股权交易的涉税难题”对话交流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 财经 大学税务教育研究所名誉所长贾绍华主持。中国社科院 财经 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提出,要在扩大投融资、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谈税法规则的完善和税收征管。在税法规则的完善层面,滕祥志表示,融资方融资失败后税款损失的处理实际上涉及到复合交易的税法评价问题,并由此引出对交易定性理论的相关介绍。复合交易并不仅是涉他合同的交易,它还包括单一合同中含有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交易以及如售后回租、销售回购等经一组合约实现的交易,他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类型复杂而具体,对此税法规则应针对特定交易类型一事一议,分别进行税法评价和处理。在税收征管层面,滕祥志指出,在复合交易中尤其是第三方介入的涉他交易会造成增值税征管难题,该难题不仅在再生资源等行业中存在,现在的期权期货买卖中也同样存在。滕祥志总结认为,对税法政策及税收征管的研究有助于税法秩序协调运转起来,实现企业、税务机关及 社会 效益三方共赢,使经济交易流动起来,使投融资活跃起来,使税法环境是亲善的。北京枫叶誉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纵蕾影分享了其在实务中遇到的股权交易涉税问题,她提到2018年夏有关创投企业税负暴增七成的文章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对合伙企业税制争议的探讨,由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9〕8号文对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然而对投资机构而言,该政策存在适用上的难题,特别是对于有多层嵌套结构的基金而言,创业投资本身风险极高,虽然某些项目收益的倍数很高,但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少亏损,此种情况下,税收透明体、先分后税的原则导致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整体税负偏高。此外,纵蕾影还提到,在交易过程中未实现增值需不需要纳税,及实现增值后在递延纳税过程中关联企业的税收问题如何解决等方面的问题。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燕分享了从宏观抽象的角度对股权交易的涉税问题进行探讨的思路,指出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际上都能归结到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这个大层面的问题当中,目前整个税法的构建及规则的供应还不能够完全匹配实践当中碰到的创新交易模式,之前的税法政策基本上是在遇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前提下出台的,确实缺乏从税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着眼于税制更公平,逻辑结构更一致的角度对相应税制规则进行设置。贺燕同时指出,法律本来是有限的,不能所有问题都找到对应规则,这也是实践中股权交易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针对这种情况,贺燕认为,在税法规则实施时可以基于法学方法和法律解释的规则来对相关争议进行解决以期达到课税公平,同时她还提到了税务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时不愿意担风险的客观情况对相关争议解决造成的障碍。国富浩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杨硕首先从税收实践角度归纳了股权交易涉税难题中的三个基础问题,即定性问题,定量问题和执行问题。杨硕指出,定性、定量及执行问题对应三个知识体系,一是由相关实体法构建起的知识体系,表明民法和经济法是交易定性的法律基础,决定了定性的结论。二是涉及到财务、核算及收入确认时点等一系列的财务会计准则体系,解决具体该缴多少、怎么缴、什么时候缴的认定。三是以税收征管法为法律基础的行政法体系,他指出,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运用行政法体系寻求企业效益的实现需要更深入探讨。杨硕以信托为例就其股权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所带来的问题说明了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为税收带来的挑战,同时指出,以股权交易和股权收益为核心的税法如何看待收益权的实现以及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等问题应成为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此外,杨硕就对赌协议的涉税问题指出,解决对赌协议涉税问题的一个关键是对交易连续性的确认。认为有必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和探讨,以明晰连续交易的界定方式,从而实现纳税人合理诉求的实现。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礼斌对对赌协议涉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基的确定以及能否退税、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等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作出归纳,同时以相关实例展示了以增发时、对赌期结束时、股权转让时为不同节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案件的不同影响。此外,武礼斌还探讨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无法转让股权情况下,五年分期的纳税期限无法解决其所面临的没有纳税义务资金的问题,他认为针对此种情况能不能递延值得考虑。最后,武礼斌对相关问题提出三条思考路径,一是是否应对大股东有特殊考量和特殊规定,二是考虑能否递延,三是考虑在何种情况下税法能够重新评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约定。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税务干部、热门公众号“陇上税语”主理人姜新录对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税收问题进行了分享。首先,姜新录对非交易过户的概念及相关特殊规定作出讲解,梳理了自2016年市值打新政策出台后,非交易过户市值打新业务的发展历程,指出四月份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细则为该业务的再次发展创造了条件,点明了当前市场对该业务的强烈需求。其次,姜新录总结了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两个关键的税收问题,一是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要不要纳税,二是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其运营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同时他提到目前税务机关对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是否应在税收上视为减持的问题未作出明确回应。最后,姜新录从税务执法者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建议股东把股票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后,单一资管计划约定不对股票进行减持,并且在资产计划到期清算完毕后,股票原路径返回时,可以不将其视为股票减持,不征收相应税收,但此时应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的监管,若资管计划将股票卖出则从非交易过户时开始征税。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叶永青指出金融税法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当前资管、信托和有限合伙的税制状态非常混乱,如合伙的穿透情况、扣缴义务的有无及分配如何进行等都没有明确答案。叶永青在总结主体多样性、交易复杂性、客体边缘性和定价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应在总体的解决思路上达成共识,即以民法为基础构建金融制度研究的支柱性机制,再结合税收征管的特征化形成相应的解决方案。叶永青强调民法在税收法律中的基础性作用应该在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中得到进一步的深化,他指出对赌协议及限售股转让等问题的本质都是要解决税收征管当中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基础这一核心法理问题。基于上述解决方案的讨论,叶永青点明在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上,除交易定性外还涉及交易条件及多种综合交易的判断,他以股票转让额外增值再分享案说明了对于基础定性问题由于税法上缺乏准用的税收规则,税务局按征税有利进行解释、纳税人按照实际经济收益进行解释的现实状况。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施志群从实际接触的案件以及实践经验出发指出,因股权转让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纳税人有积极主张权利、与税务机关进行抗辩的想法和意图,实践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股权交易涉税问题上争议较多、案件解决过程复杂。随后,施志群聚焦于财税〔2015〕41号文,对其适用及执行问题进行探讨。施志群介绍了该文件的颁布背景,指出实践中的绝大数税务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41号文的执行,并指出至今五年期限已满,但税务机关基本处于沉默状态,具体的应纳税款收不收、如何操作也是未知。针对各位专家的发言贾绍华教授进行了总结,并提到参与对话的实务界从业人士对实践中遇到的制度适用难题及争议解决的现实困境进行分享,坚持企业不该缴的税不多缴,而与会学者们也对制度设计的缺陷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共同对纳税人的保护或救济提出自己的观点,这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极为重要。 贾绍华指出,资本税收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实践中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很多困难,怎么做到在认真执法的同时使相应的税收政策清晰一直是我们在思考的问题,他希望今后能对此有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熊伟作会议总结发言。熊伟对论坛选题表示充分肯定,并指出当前金融行业的税收问题突出,针对多样的交易模式组合,税法无法作出快速反应,而民法在面对新问题体现出的被动性也使得税务人员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不停的考证。同时,在政策层面,考虑到金融行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以及行业的特殊性,有无必要给予其相对特殊的政策环境值得考量。此外,熊伟还提到了税务机关及政策决定部门在推行落实税收政策时的难处,指出税务机关要平衡政策本身的内容和征管能力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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