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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同销售的情况就是本来不是销售行为,但是需要当做销售行为来处理,这些行为是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时候,需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那么会计业务处理中,视同销售的情况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以上就是会计业务处理中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是增值税中确认的,在增值税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希望大家能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这也是税务师考试中,对于增值税考察的一项内容,需要大家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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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第四条第一款第6小点就明确指出了支付手续费和视同买断方式这两种委托代销商品的方法,可以说这是一种列举法来说明委托代销商品只能采取其中一种方式。相关文件如下: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一)下列商品销售,实质上满足了收入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收入: 1.办妥托收手续销售商品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对于订货销售,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6.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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