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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扩展资料: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包含:1.增值税专用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5.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6.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7.旅客运输凭证。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企业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农副产品由于销售方身份不同,税率是有差异的:①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②经营者:13%低税率③加工者:17%正常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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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蔬菜2017年7月1日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从2017年7月1日起,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从2018年5月1日起,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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