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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计抵减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加计抵减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4、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业务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适用声明类型、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相关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相关内容。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享受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

一缕青丝万缕愁
法律分析: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根据上述规定,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按加计抵减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七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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