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绿子UUU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0年5月交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民法是权利之法,它所调解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极为广泛,小到去菜市场买根黄瓜,去交个电费,大到公司设立,买卖飞机,还包括结婚买房,离婚财产分割等,民法与我们生活联系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那民法典的出台将对法考产生什么影响呢?事实上,《民法典》的出台对法考民法最为重要的影响,在其对民事规范之改变,而这些改变往往是考试重点,笔者择其重点介绍如下:1、流押(质)制度《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解析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做出流押(质)的约定时,应属无效,但《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直接否认该行为的效力,而是明确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我们知道无效之评判在民法中是最强烈之否定,一味无效,并不能很好处理民事问题,并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规定,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一方面不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进资金流通,真正发挥抵押权的功能,显为立法之进步。这里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物权法》会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呢?因为,此时抵押人处于劣势地位,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大于应实现的债权额,当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就讲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时,就会使得抵押权人获得超额利益,这显然不道德,亦不能为诚实信用原则所容纳。这边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当事人可以约定将抵押物作价抵偿债务,这是抵押权实现的一种方式,不是流押(质)的规定,同学们需要注意哦。抵押物转让问题1《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解析抵押物转让在《物权法》中是个老大难的问题,曾经,老师给学生们的总结如下:(1)抵押物仅指抵押物所有权变动而言如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对抵押物设立抵押、质押、出租则不受限制。(2)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可转让;(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有效。在这种模式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也未行使涤除权时,抵押物是否能发生转让,在动产情况下,得看受让人是否善意,在不动产情况下,就不能转让。如今,根据《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关于抵押物的转让,原则上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不论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仅在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并且,抵押物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事实上,对抵押权人而言,不论抵押物在谁手中,只要抵押权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更有利于抵押物流通,发挥抵押物的担保功能,促进资金融通。此一改变,顺应时代发展之潮流。总之,《民法典》的出台对法考民法影响深远,同学们不可不察!
大懒虫杰
1、关于考试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凭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和准考证,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无误,并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考场。今年的税务师考试首次允许社保卡作为有效证件。为确保同学们顺利地进行考试,推荐同学们将三种证件都提前准备好。2、关于考试时间与入场时间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内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9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开考场(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登录考试机或者未确认应试人员信息的,视为缺考)。3、关于特殊情况应试人员发现考试机无法正常登录、考试机考试界面停止响应或者出现硬件故障,以及试卷提取错误的,可以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但是对试题内容有疑问的,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进行解释。
基斯颠奴86
税务师考试有5个科目,每年税务师考试的科目都会有一些变化,今年也不例外,今年税务师各科目都有哪些变化呢?在备考税务师的过程中,有哪些学习的技巧呢?跟着高顿小编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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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各科目都有哪些变化?
1.《税法一》:本年教材涉及较大变动的是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税法基本原理、关税等也涉及了变动,但是变动程度低于之前三个税种的内容。其他章节没有涉及实质上的变化。
2.《税法二》:从税种来看,2022年教材调整变动较大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其他章节没有涉及实质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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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税服务实务》:本年教材涉及较大变动的是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纳税电报代理服务等,其余部分也涉及了变动,但变动程度低于列举的内容。
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本年教材新增第十六章社会保险法。涉及较大变动的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民法总论、物权法与债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其他章节没有涉及实质上的变化。
5.《财务与会计》:部分章节根据政策变动进行了更新,比如第八童、第一章、第十六章。部分章节对内容进行了扩充,比如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整体更新了例题的年份、一些例题数据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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