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艺古典家具
一、事务所设立条件(一)发起人或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并进行了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2、具有最近连续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5、年龄在65周岁以下。(二)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并进行了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2、具有最近连续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3、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三)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条件:1、 有3名以上符合本规程发起人条件;2、 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3、 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4、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5、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四)设立合伙事务所条件:1、有2名以上符合本规程合伙人条件;2、有8名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3、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5、经营资金在10万元以上;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二、设立事务所须提交的材料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提出申请,按规定递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签字。(一)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章程应载明:事务所名称和地址,经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等); 2、发起人简历、执业备案过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执业备案过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公证过的出资人协议书(出资协议应载明:出资人的权利,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5、出资证明(如验资报告);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备案过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经历证明,原所同意到新所从业的证明;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的个人声明;10、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二)设立合伙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处公证过的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载明:事务所名称、地址,合伙人姓名和地址,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事务所事务的执行,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2、合伙人简历,执业备案过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经历证明,原所同意到新所从业的证明; 3、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备案过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经历证明,原所同意到新所从业的证明;4、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5、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如验资报告);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的个人声明;8、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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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2013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是:(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七)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签署重要文件;(四)处理重要事项;(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六)处理其它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第五章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政府资助;(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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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免试科目
中级会计师没有免考规定的,必须要考三门
会计中级职称考试有没有免考规定,如考完了注册
会计中级职称考试没有免考规定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有了会计中级,税务师考试可以免试吗
【注税免试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工作满2年,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2、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
税务师免试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相应科目:
1、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考试:
1、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学、法学 、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暂未取得学历证(学位证)的大学生可报名,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再修改个人信息,上传证书电子图片。
以前年度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不得报名。
(4)会计中级免考条件扩展阅读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七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有没有免考的科目
暂时没有听说有免试科目的说法。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预计与2017年相比,不会有太大变动,大家可以先参考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
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人员。
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请见: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常见问题详解
我不是小痴
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设立条件:(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3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2)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5)年龄在65周岁以下;(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3、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出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2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是执业注册税务师;(3)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5)年龄在65周岁以下;(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设立分所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4)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2)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4)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5)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三、应当准备的资料:(一)设立事务所应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1、事务所章程(草案)。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事务所名称和地址;(2)经营业务范围;(3)注册资本;(4)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5)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6)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8)法定代表人;(9)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10)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11)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2、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出资人的权利;(2)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3)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4)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5、出资证明;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1)人事管理制度;(2)财务管理制度;(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1、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并应载明以下列项:(1)事务所名称、地址;(2)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3)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5)事务所事务的执行;(6)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7)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8)违约责任。2、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合伙事务所章程;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有效证明;5、其他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附原件核对);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2、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3、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4、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5、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6、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8、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9、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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