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笼包不怕胖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为了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设,提高税务代理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等有关税务代理的规定,结合新疆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制定新疆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第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要符合《公司法》和行业准入有关规定;要制定符合《公司法》、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章程,执业注册税务师要达到规定的人数;事务所内部应合理设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互相协调,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法》和本所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应按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实行民主管理和决策。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领导班子要思想、业务水平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公正廉洁。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等组织,并发挥其作用。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建立使用人才,爱护人才,培养人才的用人机制;税务代理执业人员要思想、业务素质高,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达到80%以上;要重视后续教育,有人负责此项工作,执业人员后续教育要达到中税协规定的要求,要建立执业人员后续教育档案。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税务代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或制定思想道德教育、业务学习、执业质量控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目标管理等制度。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制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考评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奖罚分明。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遵守税务代理行业管理规定。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必须坚持依法代理、自愿委托、独立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税务代理执业原则。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诚信为委托人服务,坚持代理户回访制度,听取纳税人对税务代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税务代理报告三级审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防范职业风险。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协议、代理计划、工作底稿、代理报告、业务档案要严谨、规范、完整,要符合规定和要求。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要遵纪守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税务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与同行平等协作,公平竞争,树立税务代理行业的良好形象。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如实反映税务代理业务收入情况,不得以任何手段隐瞒业务收入,事务所所属的业务分部的业务收入必须纳入本所的统一核算,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行业管理机构真实上报财务会计报表;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会员)要严格执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员会费。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共同基金等规定的基金和费用;建立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按规定交纳员工社会保险基金,做到多劳多得和激励执业人员勤奋工作的积极性。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广泛宣传税务代理,积极参加税务代理理论研究和学术讨论。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经常请示,汇报工作,沟通情况,积极争取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的支持。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接受行业管理机构的领导、监管和检查。
张小小晴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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