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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籽猫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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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玲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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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税务师可以涉税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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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进米缸的猫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包括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卷面分数均140分,84分为及格线。

《税法(一)》主要考核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政策规定及其计算;

《税法(二)》主要考核现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的政策规定及其计算;

《财务与会计》主要考核会计与财务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实际应用;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主要考核与涉税事宜相关的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涉税服务实务》主要考核现行各税种的计算征收、管理及检查、涉税会计核算与涉税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

208 评论(14)

我的猫叫毛毛

业务范围:(1)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2)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3)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4)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5)纳税情况审查 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6)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7)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8)其他涉税服务。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京国税发[2007]144号),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并指出税务代理和涉税鉴证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专营业务。注税行业获得“四类”业务根据《意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下列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1.税务征收管理事项鉴证,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鉴证等。纳税人在办理以上业务时,应按市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2.税务代理服务项目,包括: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等。3.税务咨询服务项目,包括:税法信息咨询,涉税实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4.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代理服务业务、咨询服务业务。《意见》强调,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所承办的税务代理业务、涉税咨询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18 评论(13)

光影碎片

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二十七条:经税务机关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扩展资料

涉税鉴证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照涉税鉴证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规定实施鉴证,出具鉴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虚假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三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鉴证中发现的问题,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未履行鉴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就出具鉴证报告;

(三)未实施质量复核程序、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鉴证工作底稿;

(四)违反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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