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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星马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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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李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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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是值得去的,税务师事务所是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机构,它可以是由注册_务师合伙设立的组织,或者是由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发起成立的负有限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待遇好不好要看事务所的业务规模,以及所属项目经理的业务能力。挣钱多,那么工资当然高。钱少,肯定高不了。工作强度偏重脑力劳动,如果以审核、咨询业务为主,那么就属于比较重的脑力劳动。如果以代理业务为主,那么就需要付出很多时间去完成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侧重点不同,税务师更偏重于企业实际利益的筹划,排除税收风险。会计师更侧重于财务合规性。税务师就业方向是什么?除了上面我们说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的就业方向还有:1、国有企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对于正规的大型企业来说,需要税务师,税OP是每个企业都需要的岗位。而税务工作涉及到企业的很多部门,如审计、会计中的预算管理战略投资、项目策划、合同订立等相关的涉税问题。所以,拥有税务师资格也能增强内部晋升的筹码。2.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的机会很多,可以接触到各种客户,遇到各种业务流程。多年下来,他们可以积累很多实际工作能力。如果工作3-5年后不想留在事务所,跳槽去大企业会很受欢迎。3.法律事务所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基本上可以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在我们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会TOP都涉及到大量的经济工作,都与税收有关,所以律所也需要专业的税务师。4.咨询公司现在的企业、机构或个人都会请一些第三方为自己做策略或规划。这些咨询公司会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向客户出具更符合对方的专业报告,包括税务咨询、税务师、税务顾问、各种项目的税务筹划部分等涉税事项,都必须由专业的_务师来处理。法律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二)原《登记证书》;(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二) 《登记证书》。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第十二条 省税务机关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宣布行政登记无效并公告。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发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当的,责令省税务机关纠正。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第十五条 本规程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具体时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规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本规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税务师分所负责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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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一、设立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审批程序(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需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二)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实,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四)公示期结束,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三、所需资料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出资人协议书;(五)出资证明;(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二)经营业务范围;(三)注册资本;(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八)法定代表人;(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资人的权利;(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一、设立条件:(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二、审批程序(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需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二)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实,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四)公示期结束,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三、所需资料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地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合伙协议书;(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地址;(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八)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一、设立条件: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三)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五)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二)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四)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五)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二、审批程序(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需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二)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实,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四)公示期结束,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三、所需材料: (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 (二)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四)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 (六)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 (八)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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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市:。2、姓名:考生真实姓名。 3、身份证号:考生身份证号。4、学历:考取本资格之前,考生的最高学历。5、所学专业:如会计、经济、计算机等。6、毕业时间:考取本资格之前,考生最高学历的毕业时间。7、相关专业年限:考取本资格之前,考生从事相关专业方面的工作年限,没有就不用填写。8、本专业年限:考取本资格之前,考生从事本专业方面的工作年限。9、技术职务:考生在本单位担任的技术职务,例如助理经济师、会计师、高级工程师等,没有就不用填写。10、聘任时间:考取本资格之前,考生被本单位聘任为某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没有就不用填写。11、技术资格:考取本资格之前,考生技术资格是什么?例如之前考生已经考取了初级会计,可在本栏内填写“初级会计”, 没有则不用填写。12、工作单位:考生工作单位。13、申报资格:如考取的是一级建造师就填写一级建造师,如考取是执业药师就填写执业药师。14、准考证号:请填写最后一次参加考试的准考证号。15、档案号:请看准考证。16、所在单位意见:此处加盖你现在工作单位的人事公章。17、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如果考生工作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就在本栏内加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如果没有,不用填写;如果考生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必须加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18、市地考试管理机构意见:不用填写。19、省人事厅审批意见:不用填写。20、证书管理号、证书编号、资格取得时间:此三栏存在于资格证书上,在考生领取资格证书时填写即可。21、一寸照片:请贴上一张一寸照片即可。领取证书后,请将此表放入考生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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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设立条件:(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3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2)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5)年龄在65周岁以下;(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3、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出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2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是执业注册税务师;(3)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5)年龄在65周岁以下;(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设立分所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4)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2)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4)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5)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三、应当准备的资料:(一)设立事务所应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1、事务所章程(草案)。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事务所名称和地址;(2)经营业务范围;(3)注册资本;(4)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5)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6)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8)法定代表人;(9)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10)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11)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2、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出资人的权利;(2)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3)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4)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5、出资证明;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1)人事管理制度;(2)财务管理制度;(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1、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并应载明以下列项:(1)事务所名称、地址;(2)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3)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5)事务所事务的执行;(6)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7)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8)违约责任。2、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合伙事务所章程;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有效证明;5、其他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附原件核对);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2、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3、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4、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5、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6、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8、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9、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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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下税务师,去往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较多,但是你知道税务师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吗?今天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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