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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二、《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做了具体规定。三、《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审计组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四、《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五、《审计准则》第五十七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六、《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七、《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审计师如何发现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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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事处的账务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现金流量的分析:审计师会分析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流量和现金结余情况,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2. 财务报表的分析:审计师会根据财务报表的内容和形式对其进行分析,检查是否存在任何潜在的问题,比如财务报表中的错误、不准确或虚假信息。3. 财务数据的核对:审计师会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为后续的审计工作提供支持。4. 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审计师会评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有效地管理财务风险和控制财务造假。5. 风险评估:审计师会评估被审计单位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以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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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存在的财务记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单位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和原始发票等内部会计记录,审查单位以外的账、表等外部财务信息。在审查内部会计记录时,要注意审查顺序,从报表、账簿追查至原始发票,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虚增资产、负债的行为;从原始发票追查至报表、账簿,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少记收入、私设账外账的行为。审计人员单纯地检查单位内部会计记录不能提供十分可靠的审计证据,时常需要与检查外部财务信息结合起来,通过外部财务信息来印证单位内部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如果某项从单位外部获取的证据与从单位内部获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则审计人员所获取的该项证据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得出的审计结论就更恰当。二、盘点现金和实物资产。现金和实物资产是被审计单位财务中最敏感的部位,很多侵占、贪污、挪用等现象都发生于此。盘点不仅作为审计人员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更是被审计单位预防腐败的有效方法。所谓盘点现金和实物资产就是指对现金和实物资产进行检查,看资产是否存在,是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审计人员对现金盘点要突击进行,一般选择在上午上班前或下午下班时进行,盘点前要将保险柜贴好封条,防止财务人员“事先准备”;对实物资产的盘点,要停止资产的流动,并按顺序进行编号,同时还要检查资产的所有权,以防被审计单位“拆东补西”,盘点过程中要做好盘点记录,盘点出的资产溢余或短缺情况,要及时追查原因和去向,对白条抵库现象要具体分析,重点追查大额白条抵库的资金流向,关注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三、询问法。这与纪检监察谈话询问是有本质区别的,财务审计中的询问通常是审计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有关信息的方法,相对于正规的谈话询问,无论是在时间、地点还是形式上都要灵活很多,这种询问便于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财务审计工作提供方向和线索。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事先制订询问计划,编制询问计划表,以便“胸中有数”,询问中不必事事记录,但当获取的有关信息极为重要且事后又难以补证时,审计人员应将有关询问做成书面记录,并要求被询问人签名确认,作为形成审计结论的参考依据。四、查看文件。在财务审计中,审计人员通常需要收集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以及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文件。这些文件资料是审计人员作出审计结论的重要参考依据,有些甚至是直接依据。在收集文件时一般要取得原件,如果是传真或复印件,要注意识别文件的可靠度,必要时要与发文单位的原件相互核对,要特别注意文件记录中某些条款的可变动性。在查看文件时要与检查记录相结合,比如:物价文件上表明某单位有某项收费权,审计人员可以审查单位的会计账簿,证实确有此项收费记录后,再抽查原始凭证,看收费项目、标准是否与文件一致,有无多收少收,有无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等,从而得出审计结论。五、分析法。分析法指审计人员对不同的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得出有用信息的方法,包括比较分析、比率分析和趋势分析三种。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对一个单位不同时期的财务数据进行纵向对比,发现其是否存在异常和波动,并分析这些异常和波动是否合理,进一步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计算某项费用支出比率,并将其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比率进行比较,看其是否合理,从而判断是否存在问题,比如:通过计算招待费占公用经费支出的比率,并与政府部门规定的比率或区域内平均水平进行对比,看招待费是否超标,以及超标程度,从而进一步分析单位对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的控制是否严格;还可以通过计算分析某些财务指标的发展变化趋势,看支出增长是否合理,特别是对行政事业性收入大幅度变动的情况要格外关注,这极有可能是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六、合理利用其他部门的工作结论。根据职责分工,县以上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检查,审计部门每年都要按计划对有关单位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物价部门要对有关执收执罚单位进行物价检查等等。审计机关实行财务检查时,有些单位已经被财政、物价部门检查过了,并出具了相关的检查结论,为了既减轻被审计单位的负担,又确保审计的效果,审计人员要合理利用其他检查部门的工作,首先,要与有关检查部门的人员进行沟通,取得检查工作底稿,从已有的检查记录中筛选对自己有用的信息,对需要追查的情况要进一步审计;其次,对已有的检查结论,审计人员要全面分析,综合利用,对未处理到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审计人员应通过下达审计建议书或审计决定书处理到位,决不能搞“全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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