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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舞徘徊风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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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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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本标准条件共分五章、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目标依据、适应范围、评价方式。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第二章报考条件,主要包括基本条件、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其中,基本条件分别对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等方面提出要求;学历(学位)及资历分别对应具备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年度考核情况等提出要求,对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第三章评审条件,主要包括审计工作经历、审计业绩成果和审计研究成果。审计工作经历充分考虑参评人员覆盖面,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应具备的审计工作经历提出要求。审计业绩成果主要根据不同单位、领域性质特点,对参评人员的政策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满足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参评需要,更加突出业绩贡献。审计研究成果分别对理论研究、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要求,突出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对乡镇基层一线审计人员有所倾斜,破除“唯论文”等倾向。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符合破格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参加考试和评审。

审计师二十强名单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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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落紅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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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各项培训。教师培训学校和各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使2015年各项培训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

2、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好省统考。今年统考是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要求高、时间紧、人数多、任务重。教师培训学校和各中小学校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去年统考的经验与不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 管理 ,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确保省统考任务顺利完成。

3、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质量监管。新一轮培训实行责任人责任 制度 ,并纳入对各学校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中,教师培训学校要加强对各项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学校也要加强对培训各环节的指导、管理和督查,确保培训收到实效。

4、提供培训经费保障,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各学校要切实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落实好小学、初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保证按照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落实到位。县教育局将继续加大对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校将本校的教师培训计划及方案于5月30前报送我局师训股。

二、有哪些培训内容

(一)教师全员岗位培训

1、师德师风建设。按照我局《关于开展“学规范,强师德,树形象”中小学校师德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南教师字[2015]02号)要求,在全县继续开展“学规范,强师德,树形象”中小学师德主题教育活动。各学校要始终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及时宣传各学校的特色做法,抓好主题教育三个阶段的活动及考核验收,加强对师德主题教育活动的督查力度,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通过师德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着力解决现行师德师风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使教师受教育、师德上水平、教学出成效、社会更满意。

2、教师“评好课”专题培训。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2011学年度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评好课”专题学习指导方案的通知》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XX市2010—2015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教师[2010]4号)要求,按照2010--2015年“备好课、上好课、评好课、命好题、育好人”的五个年度专题,今年将开展“评好课”专题全员岗位培训。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今年“评好课”主题的集中培训及校本培训,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切实提高广大教师的听评课教学技能。

3、教师“上好课”专题考核。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2015学年度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上好课”专题学习考核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5]32号)要求,2009年5月22日将对全县参加“上好课”专题学习的中小学教师进行全省统一考核(参加远程培训学习的可不参加此考核)。此次考核人数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培训学校和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好此次考核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考核文件另发)

(二)骨干教师培训

1、配合市教育局做好2015年各类骨干教师国家、省、市级培训的选拔、派训工作。建立健全县骨干教师信息管理库,进一步规范完善骨干教师培训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继续教育培训及推进新课程改革中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

2、开展骨干教师县级培训。按照市教育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对我县省、市级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县级培训,充分发挥省、市级教坛新星等骨干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县教育局将制定骨干教师县级培训计划、方案,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好骨干教师的县级培训。

(三)学历提高培训

我县中小学教师学历提高比率虽然逐年有所提升,但是距离省目标要求仍还存在着差距。各学校依然要鼓励和支持已取得合格学历的中青年教师,通过高校的函授、自考、研究生培训等形式,进行学历、学位提高教育,促进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四)远程教育培训

今年远程教育开始第二学段三个专题的培训,各校要加强宣传,使参训教师充分了解今年远程教育培训的相关 政策 ,按要求及时参加培训。按市教育局工作部署,除高中教师全员参与外,对具备远程学习条件的初中教师、小学教师,各校可根据情况,组织参加远程培训。同时加强对高中教师校本培训的指导,教师培训学校要配合县教育局抓好高中及其他各类教师的校本培训工作,促使其通过远程培训和校本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水平。

(五)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培训

组织实施2015年英特尔@未来教育培训项目50名学科教师的培训,配合市教育局做好英特尔未来教育培训项目十周年系列活动、市级应用成果展示及表彰活动。各校要积极参与,按要求组织教师参训和上报成果展示材料。

(六)班主任培训

按照县教育局培训计划安排,继续组织实施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工作,到今年底,基本实现全县完成中小学班主任每人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的目标。各校要将班主任培训与师德教育、 心理 健康 教育等有机结合,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注重培训实效,进一步提高班主任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七)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是每个专题培训中需着力主抓的重点。教师培训学校要指导各校制定好校本培训计划方案,健全校本培训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级校本培训指导者的作用,开展适合本地、具有特色的校本培训。以校本培训登记册为抓手,加强校本培训的考核和评估,确保校本培训取得实效。

(八)农村紧缺学科教师培训

针对农村音体美教师紧缺的现状,我县将组织开展农村中小学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的县级业务培训。我局也将采取有效措施,实行重点倾斜,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工作力度,开展农村紧缺学科教师的培训,特别是英语、计算机及短线学科教师的培训。同时结合本县实际,科学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学科教师的业务素质。

(九)新教师培训。

继续开展对新上岗教师的培训。按照省、市培训政策,新教师上岗的第一年必须参加120学时的新教师任职培训,实施以师德教育、教学常规能力训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新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基本技能。

三、有什么样的 法律 依据?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不断提升专业建设能力,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结合资源库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是指通过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专项(以下简称部本专项资金)和项目筹措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应用,建设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的资金。部本专项资金属于项目建设补助性资金,有序支持经遴选确定的国家级资源库建设项目,由教育部拨付给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统筹使用与管理。项目筹措资金可以由项目主持单位举办方或地方财政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以及相关院校自筹资金组成。

第三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

教育部负责项目中长期规划、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的核定;负责部本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与监管。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荐,负责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负责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按任务书约定筹措、使用与管理建设资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对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接受第一主持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源库项目建设、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在资源库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使用、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 部本专项资金的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教育部及时发布年度《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工作指南》,按既定规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备选项目遴选,充实项目库。根据项目年度预算控制总额,确定部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和支持额度,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支柱产业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主持单位举办方或地方政府投入力度较弱的;

(2)行业企业支持力度较弱的;

(3)不具备补齐项目预算差额能力的;

(4)建设资金管理细则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没有对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 合同 管理等做出详尽规定的;

(5)绩效目标设定不符合实际的;

(6)预算编制不符合要求的;

(7)使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主持单位近5年或参与建设单位近3年有违规现象的;

(8)建设基础、运行平台等其他不能满足有关方面申报条件的。

第五条 部本专项资金对每个新立项项目的补助基数为500万元,以补助方式支持的升级改进项目的补助基数为新立项的三分之一左右。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建设任务轻重、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所在地财力情况、预算安排等因素,适当上下浮动。

第六条 部本专项资金拨付采取“一次确定,两年拨付,逐年考核,适度调整”的方式。下拨年度部本专项资金时,同时下达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三章 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实行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制,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细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建设资金可以实行统一管理,也可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调研论证、素材制作、企业案例收集制作、课程开发、特殊工具软件制作、应用推广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相应在咨询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会计科目中归集与核算。用于升级改进的建设资金不再用于平台维护和资源导入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建设资金用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的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上述“第八条”所列六方面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总额的8%。部本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的直接支出,“专家咨询”“其他”等非直接支出从项目筹措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使用部本专项资金。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得列支。凡使用建设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结余结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将建设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 投资 、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建设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对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预算执行及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编制原则,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收支预算。项目预(决)算要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总预算要与年度预算相匹配。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单位分别设定委托业务绩效目标;要详实说明部本专项资金用于其他资本性支出的预算细目;要反映项目筹措资金来源、承诺情况以及前期建设经费投入情况。升级改进项目须说明项目验收后发生的实际投入情况和申报当年的实际投入情况。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须经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教育部确认,并与项目建设《任务书》一并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总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所在省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理由、项目和金额。

第十七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共同按照《任务书》的约定,确保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挪用项目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虚假列支,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每季度应当如实填写《职业教育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预算执行季报表》,于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报备教育部。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参照《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精神,增强绩效意识,事前绩效设定,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拟定目标”的工作原则,由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填报《职业教育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目标申报表》。凡没有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部本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预算评审流程,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相关性、完整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教育部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紧扣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追踪,积极推进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依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和上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绩效不理想、财务管理较差以及不按要求季报的资源库项目,停拨或核减部本专项资金,由此造成的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按立项承诺予以补齐。扣减、追回以及年度考核核减的部本资金可以调节用于升级改进项目建设。

教育部依据已验收资源库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坚持“注重实效、择优奖励、宁缺毋滥”原则,以补助方式支持内容更新到位、应用效果较好的资源库进行升级改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经济和业务活动全过程,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的跟踪与督办,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中期内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七条 建设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目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步予以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了,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独立发表审议意见,出具项目《审计报告》。联合主持和参与建设单位须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子项目全部建设资金决算报告(须附明细账及承诺资金的到账证明)、管理与绩效情况的详细说明。第三方审计机构须对子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职业判断,并对重大事项支出和认为有必要延伸审计的进行延伸审计。项目第一主持单位须针对项目《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子项目资金决算报告、管理与绩效情况和项目主持院校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整改结果作为审计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第二十九条 逐步推行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覆盖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估(审)专家、中介机构、联合主持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等主体,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信用记录制度。对异常现象列入“异常名录”,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部本专项资金或建设资金管理严重违反制度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对严重违反专家工作纪律的评估(审)专家,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金支持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部本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建设实际,重点围绕内部控制、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内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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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头人的老婆

不是。2022年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名单(按姓名字母排序)。审计师考试全称为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中旬举行,报名时间约为4月上旬,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

87 评论(14)

shenli83浪漫满屋

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参加各市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随着全国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9〕3号)、《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审字〔2019〕22号)已不适应国家、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对原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正高级审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二章 标准条件第四条 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四)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第五条 审计工作经历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分管或负责审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组长或副组长5次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主审7次以上。(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担任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或者作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5次以上,或者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7次以上。(三)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第六条 审计业绩成果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3次以上。(二)开展审计监督、查错纠弊、防范风险等工作,提出的重大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或咨询,成效显著,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业集团、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3次以上。(三)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重大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2项以上。(四)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2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五)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大中型企业集团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5项以上,并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七条 审计研究成果审计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达到较高水平。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15万字以上。(二)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审计相关领域调研报告、审计案例等,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业务问题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审计工作中,将前沿技术方法应用于审计实践,取得的创新成果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第八条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参加评审:(一)入选哲学社会科学界国家人才培养工程。(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三)作为受聘专家参与研究起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需提供聘书或起草部门的邀请函。(四)因审计工作业绩显著,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国家级表彰。 第四章 附 则第九条 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第十条 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第十一条 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一)“重大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投资审计等,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二)“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审计科研、审计教育培训、内部审计指导及审计信息化等审计相关工作。(三)“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发挥核心作用,应排名前2位。(四)“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六)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是指设区的市。(七)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报考条件第四条 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取得审计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近6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审计工作经历熟练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实践经验较丰富,具有较强职业判断能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担任审计项目组长或副组长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5次以上。(三)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审计相关工作7年以上。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第七条 审计业绩成果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专业能力较强,业绩成果突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所提出的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采用5项以上。(二)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1项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1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调查报告、审计信息和专报等准确判断形势,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或咨询,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2次以上。(五)作为第一执笔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被正式批准实施。(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成效突出,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委托单位认可采纳3项以上,并且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七)审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1次以上。第八条 审计研究成果审计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等,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10万字以上。(二)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省级以上具有内部刊号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四)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五)长期(7年以上)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审计一线工作,承担本地区、本单位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本人撰写的较高水平的审计案例、审计研究报告等2份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第九条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参加考试和评审:(一)因审计工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三)获得与审计相关的国家专利2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第十条 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第十一条 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第十二条 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一)“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审计科研、审计教育培训、内部审计指导及审计信息化等审计相关工作。(二)“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应排名前3位。(三)“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四)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五)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是指设区的市。(六)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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