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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 <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的通知》(人发〔2002〕58号)精神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安排,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参加高级资格评价考试人员应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上述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审计、财经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
(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 2005〕9号 )文件精神,自 2005年度起,凡符合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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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审计师资格;
2、具备8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404审计经验;
3、熟悉国家审计相关法规、程序和方法,对内外部控制有较强的平衡能力;
4、丰富的专业技能及极强领导力,具有较强的组织、计划、控制、协调能力;
5、工作认真严谨、具有很强的判断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强;
6、为人正直诚实,良好的领导管理能力,沟通及文字表达能力强;能团结队伍,使之具有凝聚力;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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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
(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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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审计的管理办法:1、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设置专人负责协调外部审计业务。2、审计协调人应在外部审计进场前,与外部审计项目经理沟通,获得外部审计的审计计划,合理安排公司资源积极配合。3、审计协调人负有监督外部审计人员保管资料的义务,避免外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随意或无意放置我方重要资料,以免丢失或泄露资料内容。4、审计协调人应提醒外部审计项目经理,告诫下属审计人员对审计获得的信息保密,不得在工作场合外大声讨论我方审计业务。5、向外部审计提供的资料均要做到签章并注明时间、用途才能发放,重要资料需要按公司规定的权限范围经适当负责人审批才能提供。6、财务软件可以向审计人员开放适当的客户端,开放站点数量不得影响财务部正常工作,并仅分配查询权限。7、涉及系统测试的,需要外部审计派出专业的IT审计师(需取得CISA资格或软件工程师),经我方信息管理部审批并派出系统管理员在场才允许测试。8、不允许外部审计人员用审计软件访问我方数据;不允许查询人员从软件中导出数据;不允许外部存储设备连接公司内部电脑。9、向外部审计提供经打印装订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公司应审慎向外部审计人员提供内部的电子资料。10、外部审计人员如需找公司相关人员访谈或询问,应经审计协调人同意并采用预约方式,以保证我方人员正常工作少受干扰。11、外部审计人员如需复印资料,应经审计协调人同意,重要资料应经适当负责人审批才能允许,并且复印件需签章并注明时间、用途才能提供给外部审计人员。12、外部审计项目组进场前需要的资料清单和在离场前提供外部审计最终收集的资料清单均需要外部审计经理签字确认,我方留一份存档。13、公司人员不得私自与外部审计人员接触,以免沟通不畅,造成误会。14、公司接受外部审计,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外部审计的委托提供意见,并对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15、不经公司同意批准不得吃请外部审计人员或外出举行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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