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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全国化工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化工部直属施工安装企业和大型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上述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总审计师。其他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第三条审计署驻化学工业部审计局是国家审计署的派驻机构,受国家审计署和化学工业部双重领导,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国化工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指导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化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对本系统内部审计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职责是:(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检查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三)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四)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五)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或个人;第六条化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化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收支、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三)联营合资、承包、租赁、利益分配以及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资产转移、拍卖、抵押、兼并、停止等经济事项;(四)干部离任及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六)经济合同的签约、履行;(七)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工程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结)算以及投资效益;(八)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九)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八条化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境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签约、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受理下属单位对有争议的内部审计事项,要求复议或复审的申请。第十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第十一条化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一)有权在审计管辖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有权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会计凭证、报表、会计软件、单位预算、资金和财产决算,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有权参加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四)有权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假资料、假情况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十)各化工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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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哪一级审计机关可以设置派出机构法律没有限制。实践中,地市级以上政府的审计机关有设置派出机构的情况,县级政府的审计机关设置派出机构的情况还不多见。
本节以审计署为例,对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进行介绍。审计署的派出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派出审计局,一类是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一、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除设置12个司以外,还设有派出审计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于1998年6月13日印发的《关于审计署向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审计机构的通知》的规定,审计署派出25个审计局,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的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其名称为审计署某某审计局,如审计署外交外事审计局等。派出审计机构的编制为190人,由审计署垂直领导,人、财、物等由审计署直接管理。派出审计局对审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工作事项同审计署有关司局对口联系,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这25个派出机构是:审计署外交外事审计局、审计署发展计划审计局、审计署经济审计一局、审计署经济审计二局、审计署贸易审计局、审计署国防工业审计局、审计署教育审计局、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审计署政法审计局、审计署民族宗教审计局、审计署监察人事审计局、审计署资源环保审计局、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局、审计署建设建材审计局、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审计署信息邮政审计局、审计署农林水审计局、审计署文化体育审计局、审计署卫生药品审计局、审计署海关审计局、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审计署新闻通讯审计局、审计署旅游侨务审计局、审计署科学工程审计局、审计署地震气象审计局。
根据1998年10月21日《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派出审计局对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其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由审计署直接下达。对各部门下属单位的审计,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由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审计署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下达,报审计署备案。
二、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审计法》第十条的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是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而不是按照地域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比如,某单位地处某市,但其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那么,该市审计局对该单位就没有审计管辖权,不能审计,只有审计署对该单位拥有审计管辖权,有权审计。但由于人力、财力所限,审计署不可能对遍布全国各地的中央直属单位都进行审计,这样就需要派出审计特派员并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进行审计。哪级审计机关可以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法》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没有限制。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是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有派出审计特派员的做法,地、县审计机关还没有设立审计特派员的'情况。
审计署在全国16个城市派驻有审计特派员,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了16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其级别为正司级,其名称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某地特派员办事处(简称特派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领导人称特派员。只有驻天津的例外,称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其领导人也称特派员。其他14个城市是:哈尔滨、沈阳、济南、郑州、武汉、长沙、上海、广州、深圳、昆明、成都、西安、兰州、太原。16个特派办的编制为1500人,由审计署垂直领导,其人、财、物等由审计署直接管理。特派办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对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库驻地方的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国有中央企业、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一个特派办管两至三个省(或者计划单列市),如南京特派办管江苏省和安徽省,上海特派办管上海市、浙江省、宁波市。特派办可以在审计机关授权范围内发出审计通知书,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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