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暖滴嗳
这个应该不能说单一的那个部门的问题,康美药业的问题说实话我觉得先是根儿上出了问题,就是领导层出现问题,想快速的解决自己面临的情况,开始怂恿财务会计人员做假账,买通审计部门的人员里外串通一气。表面上看着没有问题,其实,内部已经烂透了。纸里包不住火,东窗事发,在今天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在,好多企业面对融资和金钱的诱惑,都是不择手段,有的侥幸逃脱,有的万丈不劫。
滴水无香2005
你觉得,审计师是否需要带着怀疑被审计单位的态度展开审计? 我一直认为,大多数的审计都是为了找问题,所以,我通常在对待被审计单位的时候,都有一个前提假设,就是假设他们存在问题。因为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上,通常审计做起来就会更有方向,也更容易出成果。 但是最近,我在准备CIA考试的过程中发现,审计师带着怀疑的态度做审计,是违背客观性的。 客观性要求,内部审计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时候,要始终保持一种独立的个人思考状态,不应掺杂个人的感情或偏见,不受任何利益或者他人观点所左右。 换句话就是,我们带着怀疑的态度(有时可能也会时信任的态度)去对待被审计单位时,其实就是带着某种偏见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它不仅会影响到内部审计师公正地履行职责,而且会削弱人们对内部审计师内部审计活动以及整个人生职业的信心。 当我们带着怀疑的态度去找问题时,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会感受到我们身上的某种目的性和威胁性,从而对我们产生戒备的心理,不利于审计的工作的开展。有时候,我们也会因为别人的观点而非常信任被审计单位,因此会忽视对被审计单位风险的把控。 话虽如此,我仍觉得书上关于“客观性”的要求,很难实施。 首先,我们在做审计时,是需要借助别人给予的一些信息去做参考,其实我们对被审计单位的某种偏见,无论是好的或者是坏的,它都是我们审计师的一种主观判断。 其次,内部审计师是一个人,TA的职业判断肯定多多少少都会带有自己的主观方面的判断和主观感情的,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公正,只能相对的客观公正。 综上,我觉得审计师是需在在客观性和主观判断方面做取舍的。审计师需要充分利用,过去积累的各方面的经验,从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审计师做出自己的初步判断。如果该判断,是有证据可以支撑的话,那我们可以去信任的,我们可以有目的性、有针对性的去做审计(当然和被审计单位沟通时,不要那么明显)。如果该判断缺乏切实有力的证据,那我们就要采取一种审慎的态度,以空杯的心态去做审计,重新去挖掘真相。,并做判断。
森海淼淼
法律分析:康美药业审计师要接受刑事处罚的,审计法律责任有:1、注册会计师对自身的审计行为及其结果负责,承担的是审计责任;一般而言,负责审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审计行为和结果负责,即审计过程应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2、在审计报告中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活动的结果负责,并对外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审计责任;3、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加盖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的行为及其结果负直接责任;同时,在审计报告中加盖事务所公章是主任会计师的职权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并且主任会计师承担三级复核中的最后一级复核,因此应对事务所的全部审计活动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4、主任会计师对其签名的审计报告结论负直接责任;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及助理人员应就其相应的工作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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