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儿泥巴小姐
浅谈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来源和主要议题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核心是刑事司法)与社会工作的交集, 其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也必然受到这两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的制约。由于这两个领域在理论、体制以及专业定位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梳理二者共同的交汇点,并对其价值理念差异和专业规范冲突进行调和性纾解,进而形成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一、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渊源从目前的发展状况看, 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理论虽处于形成过程之中, 但其主要的理论资源是大体确定的。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刑事司法理论中的基本观点、社会工作中的理论范式以及传统文化中的本土基因。(一)来源于刑事司法的理论观点1. 社会福利思想与司法大社会观。自1899年美国在伊利诺斯州建立世界第一个少年法院起, 就孕育了司法社会工作的种子。此后形成的关于青少年司法的所谓福利模式认为,应“奉行教育的理念,吸收社会工作者、心理学者和其他相关的工作者介入,遵循相对非正式的程序,为未成年人提供个体化的处置, 并且为他们提供正式的联系点”。这些基本理念和实践原则,已经成为司法社会工作的早期领域——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指导思想。20 世纪60 年代,时任美国总统林顿·约翰逊采取了一系列扩大福利范围的措施, 由此演化出的所谓“司法大社会观”将人们在生存方面的各种困难纳入了国家的视野, 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它不仅顺应了刑罚的个别化趋势,同时也更能体现对罪错者的权力救济和人权保护, 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促进了社会团结和进步。时至今日,福利国家的思想正在从青少年司法领域逐渐深入整个司法制度,司法大社会观、司法权力救济等也已成为司法社会工作理论的重要概念。2. 刑罚谦抑理念与人本主义刑法观。刑罚谦抑理念主张:在众多对付犯罪的社会控制方法中,刑罚具有“最后的”意义,即对于已经被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和犯罪人, 如果用非刑罚的方法即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话,就不要用刑罚的方法,刑罚是作为一种具有补充性和保障性的控制措施发挥作用并体现其价值。随着刑罚谦抑理念的不断深入,缓刑、假释等非刑罚化措施得到了较大发展,进而推动刑罚体系发生了重要变化。与此相适应, 社区矫正等体现刑罚谦抑理念的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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