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154

小妮子乖乖81
首页 > 社会工作者证 > 社会工作者对失独家庭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食客小蒲

已采纳

近年来,国家对卫生计生领域社会工作日益重视,为这项工作的全面推进提出了明确要求、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政策保障。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整理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对卫生计生服务体系改革,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建构新型卫生计生服务体系迫切需要专业社会工作介入

更加重视心理社会关爱和人文关怀,更加重视生态系统和多元视角解决个体与社会问题,更加重视多专业跨界合作、多资源整合支持的个性化方案开展精准服务,是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趋势。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领域也正在朝着这个趋势改革发展,在此过程中亟须引入和发展专业社会工作。从医学模式看,正在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随着医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步意识到疾病病理不仅在身体器质病变,而且与心理、精神以及社会环境密切相关,这就决定了疾病的治疗不仅要采取生物治疗方式,也要从心理、社会层面进行合理调适和功能修复。同时,随着医学社会福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原来单纯的疾病医治逐步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为疾病患者及家庭提供更加健全的支持保障。从健康照顾模式看,正在由注重身体健康向关注身、心、灵、社“全人”健康模式转变,目前国家正在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家庭建设,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传播健康生活理念。从计生服务模式看,由过去重点做好人口控制向优生优育、妇女和婴幼儿健康服务、失独家庭服务等大计生服务转变。积极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大规模培养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做好心理、精神和社会支持服务工作,对实现医学模式、健康照顾模式和计生服务模式的现代化、人文化转变,促进卫生计生服务体系的提升发展,具有独特的作用。从当前看,发展医务专业社会工作,还是缓解医患矛盾、促进和谐医院建设、提升医院人文关怀的重要手段。

专业社工介入卫生计生服务已有相应政策要求

目前,至少有8个国家政策文件对卫生计生领域社会工作发展做出相关规定和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开展医疗执业保险,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十二五”和20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国人口发〔2009〕5号)提出,“加强生殖健康咨询师队伍、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基地建设、学科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积极鼓励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及群众团体参加社会工作者水平考试,并取得社会工作者执业资格”。“增强群众参与和群众自治的能力,加大乡村两级群团和自治组织队伍的培训力度,切实增强生殖健康咨询和社会工作能力和本领,10年内培养10万名生殖健康咨询和社会工作的群众团体和自治骨干队伍。15年内村级工作人员要全部取得生殖健康咨询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原卫生部印发的《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卫人发〔2011〕15号)提出,“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加强健康管理、心理卫生、公共 营养 、老年 护理 、社会工作等相关人才培养”。

国务院印发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提出,“改进群众就医服务,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普遍开展预约诊疗、‘先诊疗、后结算’、志愿者和医院社会工作者服务,优化医疗机构门急诊环境和流程,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11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综治、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和残联等要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类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加强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为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和人文关怀。扩大专业人员类别,吸收精神康复专业人员、精神卫生社会工作人员进入精神卫生工作队伍”。

国务院转发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部门出台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提出,到2020年,“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教育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

国家发改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的 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5〕57号)提出,“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地区至少要扶持1个社会组织,并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专业机构逐步建立健全由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组建的多功能服务团队”。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提出,“加强医院社工和志愿者队伍专业化建设,逐步完善社工和志愿者服务。三级医院应积极开展社工和志愿者服务,优先为老幼残孕患者提供引路导诊、维持秩序、心理疏导、健康指导、康复陪伴等服务。儿童医院、艾滋病定点医院等专科医院可以与儿童、艾滋病患者关爱组织等合作,提供体现专科特色的志愿者服务。充分发挥社工在医患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研究明确卫生计生领域专业社工的职责作用

在医院就职的专业社工,要以面向患者及家属健康干预、心理支持和调适医患关系为主,发挥好“医务服务的好帮手、病人就医的引导员、患者心灵的抚慰者、就医矛盾的疏导人、医患关系的润滑剂”的作用。根据上海的实践探索,医院社工的主要职责是:(1)主动发现、筛选和处理转介的个案;协助患者和家属利用医院服务并提供咨询;评估患者社会及心理状况并及时干预;协助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对晚期癌症患者等开展临终关怀服务。(2)协助制订患者入院和出院计划,配合医务人员对诊疗提出建议;配合开展双向转诊;参与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过程;积极预防医患纠纷。(3)为患者寻求广泛的社会支持;整合社区资源,与家庭医生相结合开展社区工作;组织管理医院志愿者。(4)对医务人员进行心理疏导与支持,减轻其心理压力。

在精神卫生机构就职的专业社工,要以针对特殊疾病干预和提升患者社会适应与社会康复能力为主,主要职责是:(1)配合精神科医师、康复师、心理治疗师等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实施个案管理,及时评估患者情况;(2)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3)协助做好出院后的转介安置;(4)寻求各种社会资源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支持。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职的专业社工,主要职责是:(1)协助做好社区居民的健康管理,推动实施私人医生计划;(2)协助开展疾病防治和健康知识与政策宣传;(3)协助做好医院、精神卫生机构转介患者的社区治疗与康复服务;(4)协助做好重大传染疾病的社会风险预防与控制。

在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就职的专业社工,主要职责是:(1)协助开展优生优育政策与知识宣传;(2)协助做好有特殊困难的孕妇、产妇、婴幼儿健康照顾服务;(3)协助做好失独家庭特殊关爱服务。

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医务社会工作发展 经验 做法

1905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总医院聘请首位社会工作者,开启了医务社会工作的实践探索。如今在美国,许多医院设有社会工作部,医务社会工作者根据医院规模按比例配置。仅霍普金斯大学附属医院就有100多名社会工作者。美国医院联合会还将是否设立社会工作部作为鉴定医院是否合格的一项指标。我国台湾有关法律规定,综合性医院平均100张床位必须配备1名专业社工。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医务社会工作者和医生、药师、护士一样,成为医院服务团队的重要一员,专业社会工作成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民国时期就开始了医务社会工作探索。早在1921年,北平协和医院就设立了社会服务部,社会工作者开始为患者服务。随后,齐鲁大学附属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重庆仁济医院等也设立社会服务部,开展医务社工服务。这一时期,北平协和医院的邹玉阶和宋思明撰写的《医院社会工作》是我国医务社会工作的开山之作,书中提出的专业理念和方法当时在国际上也很超前,当前仍然不过时。

改革开放后,我国医务社会工作经历了由点到面的发展过程。2000年,上海东方医院和北京朝阳医院分别成立了社会工作部,开启了新时期医务社会工作实践历程。2010年,中国医院协会成立医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从2010年开始,在卫计委有关司局的指导下,先后在北京、上海、青海、济南等地召开了全国医务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广东等省份也举办了全省医务社会工作研讨会。特别是2012年,上海市卫计委联合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推进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率先在全市建立医务社会工作制度;深圳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全市48家医院配备医务社工,标志着医务社会工作在一些地区开始进入由点到面发展的新阶段。

总结各地医务社会工作实践,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新增发展模式。北大人民医院、上海儿童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等在医院内部新设社会工作(志愿服务)部,采取招聘或转岗方式培养使用医务社工。二是整合发展模式。对医院原有的医务管理、工青妇工作岗位和人员进行整合撤并,设立社会工作部,同时增加医务社会工作职能。三是外部购买模式。重庆市精神病福利院、长沙市精神病福利院等机构采取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模式,深圳采取购买医务社工岗位方式,在医院、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务社会工作。

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配合国家卫计委,在总结地方做法、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加强卫生计生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加快推动卫生计生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发展。

社会工作者对失独家庭

301 评论(8)

飘飘飞雪

社会工作介入失独家庭分析

失独家庭就是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他们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针对这一群体,不同地区制订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予以应对,为这一群体开展的各种社会服务项目也随之而来。然而,当前多数的研究集中于失独家庭的养老和不同层面的干预,以宏观政策层面的研究居多,很少有人从社会工作伦理角度去研究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在介入失独家庭过程中所面临的伦理议题。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提供介入失独家庭社会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前言

2012年5月9日,在《广州日报》一篇题为《全国失去独生子女家庭超百万,失独群体日益庞大》报道中,“失独家庭”这一概念首次被提出,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是从那时起,关于失独家庭的各个方面的研究层出不穷,总结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两个方面:一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养儿防老”的社会,失去了自己唯一的子女,他们的养老如何破解成了一个大问题;另一方面,失独家庭不仅面临着物质层面的缺乏,精神世界也一直处于挣扎状态,“人活着是为了后代活得更好”这是很多家长的愿望,可是子女不幸去世了,做父母的还怎么活,活着又有什么意义?因此,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从不同的层面对失独家庭进行干预治疗。然而,随着针对这一群体服务项目的增多,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在实际的服务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出现了一些伦理困境,如何从伦理价值角度解决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一、失独家庭的概述和现状

由于“失独家庭”概念的刚刚提出,针对失独家庭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当前针对“失独家庭”这一概念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自己不同的认识,有些人认为“失独家庭”就是失去了子女的家庭,有些人对“失独家庭”增加了年龄上的限制等,综合不同专家学者的相关研究,我们认为:“失独家庭”是指其独生子女因自然原因和人为因素,如:地震、海啸、疾病、犯罪、车祸、自杀等导致死亡,从而永远失去其子女的父母,且这些父母的年龄大多在50岁以上,不具备生育能力,或者不愿意再生育、养育子女。这些人大多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赶上八十年代首批执行独生子女政策,人到中年遭遇独子夭折,从年龄来看,他们很难再生养子女,最终因为失独而产生了各种问题。

随着失独家庭数量的增多和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发展,针对失独家庭的各种专业服务项目层出不穷,然而,在社会工作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伦理层面的问题,如:提供专业服务与维护案主利益的矛盾,反移情与坚守专业自我的矛盾,维权倡导中的难题等。

二、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的伦理困境

(一)专业服务与维护案主利益的矛盾

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包括了服务、社会公正、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人家关系的重要性、诚信和能力六个方面,其中放在首位的是服务,即社会工作者推动超越个人私利的给他人的服务,为案主提供专业服务,满足案主不同的需求,解决案主问题,是社会工作者的使命,也是社会工作得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一方面,我们应该提高服务的专业性,保证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我们在提高专业化的同时不能伤害案主的身心健康。

A1―LZ

问:小李,你可以说一下在上个月的失独家庭服务项目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嗯,王老师,我一直有一个困惑,就是我们的服务真的是那么专业吗?真的能够解决失独家庭所面临的问题吗?

问:那你觉得什么样的服务才是专业的?

答:我觉得应该去挖掘失独老人他们内心的故事,让他们倾诉和宣泄,而不是一味的回避他们敏感的一些话题。

问:你说的或许有一定的道理,可是你觉得让他们说出来对他们就一定很好吗?

答:那我们就这样什么去回避那些他们内心深处的感情吗?

问: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每一次让他们倾诉其实都是再一次撕开他们的伤口,如果你有能力去缝补他们的伤口你可以去尝试,如果你觉得你没有把握,那就不要去轻易碰触他们,反而会适得其反……

从上面的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社工在服务的过程中如果为了提高专业化,让他们诉说自己内心的伤痛,可能会对案主造成二次伤害,这些伤害又是目前社工所无法处理的,但是,如果一直只是一味的组织小组活动,逃避敏感性话题,又不能保证专业性,这就成为助人过程中的一个困境。

(二)移情、反移情与专业自我的矛盾

在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案主把早年情感生活经历中对某特定人的特殊感受或反应投射到工作者身上,把他当作案主早年情感生活经验中的某特定人看待,这种情况成为“移情”。与之相对的是“反移情”,是指工作者对案主产生一种非现实的感情态度与反应,这种感情往往是专业人员过去与他人关系的经验之一,如今把它转到他所服务的案主身上。

A2―LW

问:阿姨,您平时的空余时间都是做什么?

答:参加了一个老年大学的授课班,每周二下午都会去上课,其实我哪也不想去,因为每次和别人在一起的时候都会谈论子女相关的话题,每当听到别人谈论自己的子女我心里真的特别难受,可能他们也不是故意的,可是在无形之中就伤害了我。(说着说着,阿姨流下了无奈的泪水) 问:阿姨,那社区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经常过来探望您吗?

答:他们也都很忙,偶尔过来看看,真的很希望能有个懂我们的人和我们说说心里话,每次有陌生电话打过来,我总以为是孩子在远方打过来的,我们的孩子还活着,如果我们的还在还在,应该和你们差不多大小,也该上大学了,可是……(说到这里,阿姨又哭了)

问:阿姨,不要伤心,您的孩子在天堂看着您呢,他们也希望您更开心的生活。

答:是啊,可是心里就是过不了那个坎儿,以后你们有空经常过来,就把这里当做自己的家,不要客气……(说到说着,阿姨给我们包橘子和香蕉吃,眼睛里充满了渴望与期盼)

问:会的,阿姨,只要您愿意,我们以后会定期来看望您的……

上面是我们在入户时的部分访谈内容,从中可以看出,在社会工作在介入失独家庭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移情”和“反移情”,这就要求社工在服务过程中坚持“专业自我”,即以专业的伦理价值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可是,如果社会工作者一味的机械固守专业自我,可能不利于建立案主对社工的信任,也不利于以后服务的开展。

(三)维权倡导中的伦理难题

失独家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既包括经济上的无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特别是在老年以后谁来养老,用什么养老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这需求国家、社会等各方面的关注和努力。

(四)案主利益诉求和机构利益的矛盾

把案主的利益置于优先地位是每个专业伦理守则的柱石,社会工作的首要职责是增进当事人的福祉,一般情况下,应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解决案主问题,满足案主不同层次的需求是社会工作的出发点,也是社会工作的目标。然而,在实际的服务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案主的利益诉也会和机构的利益发生冲突。

A3―LY

问:小王,我们能不能换点其他形式的活动?每次做这些小组活动都做得没意思了。

答:嗯,阿姨,那您觉得什么样的活动比较合适?您喜欢什么样的活动?

问:多组织一些室外活动吧,比如:带我们出去旅旅游,唱唱歌,喝喝茶什么的也好,反正不喜欢这样的活动了。

答:阿姨,您说的这些我们都会考虑的,也会及时向机构反映情况,我们也会定期开展一些室外活动。

问:嗯,那你多和机构反映一下,多给我们一些外出游玩的机会嘛……

在上述的谈话中我们看到案主的利益诉求和机构利益发生了摩擦,我们既要满足案主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机构本身的承受能力,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提供服务。

三、社会工作介入失独家庭时遵循的伦理原则

面对社会工作介入失独家庭过程中产生的伦理困境,需要理性分析,科学决定何种价值需要优先考虑,在分析不同价值观念的基础上,结合伦理评估的筛查工具,确定伦理原则的顺序,只有这样才能为失独家庭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更专业、更人性化的服务。

(一)保护生命原则

保护生命即案主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人,既适用于保护案主的生命,也适用于维护所有其它人的生命健康权,在所有的伦理原则中,保护生命是属于第一位的,高于所有其他义务。社会工作在介入失独家庭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对不同失独家庭的评估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有的失独老人可能由于刚刚失去子女或者性格因素导致情绪波动比较严重,对未来失去了信心,对生活的继续失去了意义,甚至出现自杀等情况,这时候社会工者应该运用危机干预,及时对案主开展情绪疏导,使其放弃自杀的想法,帮助其重构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同时,在开展专业服务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该量力而行,不应该轻易去撕开失独老人的内心世界,要在保护失独老人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提升服务的专业化。

(二)专业自我和最小伤害原则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专业自我的原则,即以专业的伦理价值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为失独家庭提供服务的时候,失独老人面对我们经常会联想到自己去世的子女,甚至会出现把对子女的关爱转移到社会工作者的身上,这种关系超越了专业关系之上。同时,社会工作者在面对这一特殊的群体时,心里也会有怜爱之情,超越了专业关系之上的关心和爱护,这一双向关系是不利于专业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失独家庭的过程中应该遵循“最小伤害”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当社会工作在服务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有造成伤害的可能性,社会工作者应该避免或者防止这样的伤害,当不可避免的伤害到与问题有关的一方或者另一方时,应该将伤害减少到最低,带来的永久性伤害最小和伤害最容易弥补的方案。社会工作介入失独家庭的时候,多多少少都会对这一群体造成“二次伤害”,那么我们是一味的回避问题,还是揭开它们的内心世界?面对这一矛盾,我们应该按照最小伤害的原则去处理,不论是哪种方式,一定要将对案主造成的伤害减少到最低。

(三)平等与差别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所有人在相同条件下应该得到同样的对待,即同等情况下有权得到平等对待。同时,如果不平等与有待解决的问题有关,不同的人应该有权得到区别对待,有些时候不平等对待的益处大于平等对待的益处,或者不平等对待有助于推动更多的平等对待时,采用差别平等的原则是正确的。

当前失独家庭面临的很多问题需要政策层面予以支持和应对,社会工作一方面应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要发挥倡导者的作用,为失独家庭群体争取相关利益,失独家庭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号召选择生育一个子女,他们为国家尽了义务,当子女不幸去世以后,他们理应享受国家的特殊照顾的权利,作为弱势群体,社会工作者应该为失独者争取权利,这不是不平等的体现,是尊重人权,更加平等的体现。

(四)提高生活质量和效率效果原则

社会工作者选择的方案应该推动所有人,推动个人及社区有更好地生活质量,推动民众、社区和环境的发展。在提供专业服务的时候也应该充分考虑成本花费,以及所取得的效果,在促进案主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尽可能的将花费降到最低,即遵循“最小的花费,最大的收益”原则。

社会工作介入失独家庭时,随着服务的开展,案主可能提出一些新的需求,我们不可能满足案主的所有需求,但是对于案主的需求我们也要认真考虑,科学评估其是否真的存在所说的需求,同时,发挥资源链接和政策倡导的作用,尽可能以最小的花费,提供多样化的、专业化的服务。

四、结论

失独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社会工作在介入的时候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伦理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很多是原有的社会工作伦理价值均未涉及到的,这就需要我们在依据现有的社会工作伦理准则筛选方法和伦理原则筛查方法,结合中国传统文化文化和失独家庭群体的一些特征,在此基础上做出抉择,确定伦理原则的顺序,减少伦理困境,提高服务质量。

120 评论(8)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