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xe留恋不往
主要工作:
1、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
2、为处于困境中的个人、家庭、群体、社区提供专业服务和支援;或通过专业服务,整合社会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困难人群走向“自救、自立、自助、自强”。
3、通过扮演引导者角色、专家的角色、社会治疗角色、计划者角色等帮助人们发现问题,并采取解决问题的行动,缓解由于竞争、压力产生的紧张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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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社会工作的特点:
1、社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助人自助;
2、社会工作的道德准则:公正、爱心、守信、奉献;
3、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有困难的(贫的、弱的、病的、残的、惑的、心智失常的)个人、家庭、社区、群体;
4、社会工作的职责: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会政策,维护受助者的合法权益。
5、社会工作的范围: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就业服务、社区管理与服务、家庭婚姻服务、医疗康复服务、社会行为矫正、心理道德辅导、基本权益维护等;
6、社会工作的方法:通过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行政工作等方法,使受助群体和个人摆脱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障碍和困境,提高社会活动能力,实现自我发展;
7、社会工作的功能: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
参考资料来源:/社会工作者/5471164#7"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百度百科-社会工作者
罗夕夕1976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就近便利、科技支撑的原则。第五条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支持和保障制度,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健康促进与医疗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广旅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数据资源管理、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协、工商联、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等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协调、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二)建设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进专业机构实施运营,发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四)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自治功能,组织开展以下工作:(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二)管理、运营、维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协助政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评议等工作;(三)组织定期走访探视八十周岁以上和独居、特困老年人;(四)引导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五)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十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布局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明确各片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布点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按照城乡一体、因岛制宜、就近可及、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专项规划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要求。新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场所同步规划、整合配套,并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和海岛实际,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新建单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五百平方米。各行政村根据居家老年人实际需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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