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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风水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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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灰po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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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担街道和各个部门的工作。做资料台账,组织活动,宣传,文明创建,卫生城市,录系统录资料,交报表,小区搞卫生,抗洪,抗疫情是你等等的一切工作。社会工作师证对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来说,十分重要。在我们这里,很多方面都会涉及到社会工作。获得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证后,就可以活跃在民政、社会团体机构、妇联、慈善机构、社区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等各个领域,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利用社区、个案、小组等专业方法,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正、维系社会良好秩序等。

社会工作者小关针对社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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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ess小姐

社区工作者具体做以下这些内容:

1、促进居民参与解决自己的问题,提高社区居民的社会意识;

2、调整或改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冲突;

3、寻求社区需要与社区资源的有效配合,以满足社区需要,解决或预测社会问题,改善社区生活环境,提高社区生活质量,促进社区进步;

4、追求权力和资源的公平分配;

5、发挥人民的潜能,发掘并培养社区的领导人才;

6、培养互相关怀、彼此互济的美德。

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选拔程序被各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录用的,并在以自然居住小区为基本服务区域,为居住在小区内的各类人群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与其他公益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目前我们所说的社区工作者一般指的就是居委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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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社区工作者属性

社区工作者属于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

应聘人员

写字楼从高校选聘社区工作者每年选聘200名

为缓解今年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连日来,市人大代表纷纷建言献策,本市各相关部门也积极酝酿帮助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新政策。“大学生到基层就业”被不少代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是帮助大学生顺利度过“就业严冬”的“良方”。

政府扶持

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

市人大代表、市委社会工委书记宋贵伦昨日透露,今年开始,政府每年将出资“购买”至少200个公益性的社区工作岗位,招聘高校本专科毕业生,以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据透露,本市将为全市上千座商务楼宇,配备从高校选聘的社区工作者,力争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完成为所有商务楼宇配备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目标。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将承担所在楼宇的党团建设、楼宇维护等工作。

宋贵伦表示,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各项待遇将依照“大学生村官”政策制定。市人大代表、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张建明以及列席会议的市教委主任刘利民均表示,将扩展基层就业岗位,帮助大学生顺利就业。

据张建明透露,今年将配置更多的社区助理岗位,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招聘。此外,刘利民表示,本市也在酝酿扩大基础教育教师的招聘数量,以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据介绍,市教委今年将加强与外省市用人单位的联系,帮助安排在京高校的京外生源回生源地就业。

参考资料来源:/社区工作者/8974127?fr=aladdin#6"target="_blank">百度百科-社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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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yeyouyou

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理论层面思索

社区矫正的理论界主要是以部分大学的教授组成,他们的普遍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照搬或者参考西方化的社区矫正制度,而且上海、北京的经济基础可以达到国外的经济水准,政府也有足够的经济雇佣社工,另外热心的朝阳群众也可以参与到这项工作。下面是我为大家提供社区矫正理论层面思索,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关于中国的社区矫正和国外的社区矫正。

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舶来品。

在国外,社区矫正制度是指符合特定情形,在社会上不至于危害社会,依靠社会、社区的自我疗伤机制,由社工、亲属等众多人参与的一种制度,是一种社会福利。本质上,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不属于刑罚执行。

在国外能够适用社区矫正制度主要取决于以下重条件:1、完善公正而且廉政的司法制度,2、较好的社会经济基础,3、罪犯本身的素质足够高且可具备可塑性。如果一个国家不具备最起码的经济基础,不具备良好的司法制度,罪犯本身不具备可塑性,是不能且不适宜社区矫正。

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经过十四年的漫长发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小的分歧。

实务界达成了一种共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的理论界主要是以部分大学的教授组成,他们的普遍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照搬或者参考西方化的社区矫正制度,而且上海、北京的经济基础可以达到国外的经济水准,政府也有足够的经济雇佣社工,另外热心的朝阳群众也可以参与到这项工作。而在绝大多数的中国大地,经济并没有发达到一定的水准,并不具备西方化社区矫正的条件。

2、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的现状

以上讲到了中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分歧。还有政治层面的'分歧,2015年初,《法制日报》刊文,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强调:社区矫正工作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重点强调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是一项综合治理的工作。依照目前高层政治的解释: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帮扶教育工作。然而2015年前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几起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违法违规导致贪x受x渎职犯罪情形。试问:一个群众工作、帮扶教育工作怎么会存在贪x受x和渎职犯罪?做一个白话的解释:张三社区矫正了,我对他帮扶教育,教育他好好做人,不要再违法犯罪,就是做这么一项工作居然就构成贪x受x渎职犯罪,这是不可能而且不应该的情形。

3、说变就变得称呼

社区矫正经历了十四年漫长的试点。各种称呼层出不穷。先后有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人员,监外执行人员,社会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追溯到近期可依据的称呼是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里面的社区矫正人员。此后,不知何时变成了社区服刑人员。而且从未有官方文件通知称呼变化。

4、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再来分析一下当前社区服刑人员的构成。当前社区服刑人员成分十分复杂,主要以缓刑,假释、管制、暂缓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情形。

假释类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问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十种暴力犯罪且判处实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释、累犯不得假释。然而这两类情形被假释的情况太多,目前监狱普遍会经过判前调查程序,但是我们好像从来没有说不。

缓刑存在的问题更多:公安机关在处理违反《刑法》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采取人民调解民事赔偿的行为不会再移交检察院,这一环节公安机关会消化绝大多数的轻型刑事犯罪;检察院有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也会消化一部分刑事犯罪;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作出刑事处罚措施会采取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不会判处实体刑。另外我们不言说的找关系、送礼消化的刑事案件,会导致更多的罪犯由原来进监狱变成进社区,由司法局来监管。

管制,在社区矫正制度之前本身就不是监禁刑,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违反规定,收监也没有依据,这方面也是很难管理。

以上情形社区服刑人员素质、水平、法律标准都不符合国外社区矫正情形,绝大多数的罪犯不应该社区矫正。而且分析我国社区的经济水平,绝大多数基层组织,根本达不到社区的水平,也根本没有任何经济基础雇佣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的社工去组织帮扶教育,司法制度也是仍然存在过多问题,

综合以上叙述,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是不同于国外的社区矫正,应当作为刑罚执行工作来做。

5、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设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并未在《宪法》中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只是存在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层面不健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可以认为是一部司法解释,也可以认为是一部部门规章,法律地位尴尬,且很多地方是有违背《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的规定,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立法。社区矫正试点十四年,由于理论界、实务界未达成一致导致《社区矫正法》多次流产,其中争议最大的仍然是这是不是刑罚执行工作、究竟要不要转警。

6、社区矫正警察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由警察参与是最好的模式,社区服刑人员对警察的畏惧远远大于一般的机关文职干部。

最近各方面的消息是,司法部主导的《社区矫正法》提出社区矫正警察身份,难产的一部分原因也是这个问题。在中央政法层面,公检法司国安是政法组成单位,司法部提出的转警公安部应该是反对最大的。结合当前各警种之间的关系,我个人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点是:社区矫正工作到底是一个司法工作、一个刑罚执行工作、还是仅仅是一项行政工作。如果是一项司法工作那就应当参照法院、检察院自己养警,如果是一项行政工作,那就参照森林、铁路,实行公安、司法局双重管理,警察不叫司法警,仍是公安。

7、关于司法、司法行政、行政几个词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区别于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学习的前苏联制度,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通过不断改革也是实行的西方化司法制度。中国的司法制度,司法部仍然是小司法,权利受限严重。有关人员就说,社区矫正制度被司法部牢牢抓住就是想不断的要权,让权力不断回归。所以我们今天探讨社区矫正制度,最大的障碍就在这里,司法制度的再分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社区矫正转警本身就是司法部归权的苗头。

在法理学层面认识司法,司法是法的适用和运行,简单的说就是法律的套用、针对某个人、某件事的直接应用。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政府,最完美的模式是三权分立说,从各个国家的模式看,司法机关是法律运行和实施的保障,司法机关不存在为人民服务,只存在于保护法律,而不是保护某些人的利益,只有法律得到维护保证正常运行,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得到保护。

司法行政是指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查封、扣押账户,采取一些刑事措施的行为,区别于普通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所以从这个方面认识,当前的司法行政机关指司法局,然而确是公检法监狱再做司法行政工作,司法局就是政府的普通行政局。司法行政行为应当区别于政府行政行为,社区矫正如果认可为司法行政行为,就应当区别于普通的行政行为。

8、关于刑罚理论体系问题。

当前有传言说要不社区矫正再移交公安,个人认为不是没有那个可能,但是现在的刑罚理论体系已经建立起了的,各部门分工也已经确立。公安主侦查,检察主公诉,法院主审判,司法主执行。各部门分工明确,把执行再移交公安,理论层面已经说不通了。

9、关于社区矫正本身上下级分工问题。

以公检法为例,从基层所到公安部、从基层业务庭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都有分工,都在忙。但是社区矫正工作80%以上的日常管理都是在基层司法所,剩下一部分业务牵扯到违法惩戒到司法局去决定,县区司法局以上直到司法部都没有具体业务分工,既然不具体参与这项工作,又有何实践依据去指导基层干这项工作。这就必然导致上层出现乱指挥、瞎指导的现状。由这个问题探讨,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就存在那么一个大问题,体制不顺,体制不顺对基层司法所的不顺还是小事,对上的不顺才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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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小猫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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