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骨銘心』%
不是电影和电视剧内的人物,而是《普法栏目剧》满屋风波中的故事。
《普法栏目剧》满屋风波(上)故事介绍:
周凯和刘芬的生活尽管说也不算差,但是因为刘母重男轻女,而何倩又是精明能干,还给刘家添了- 个大胖孙子,所以刘母便格外偏祖刘磊一家三口,并且把工交给了何倩去打理,这让周凯心里十分不平衡,所以周凯想从厂里面多捞点油水出来,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但刘母和何倩的不信任只能让他忍气吞声。直到何倩再三拒绝他调岗的请求后,那份积压多年的怨恨终于爆发了,
《普法栏目剧》满屋风波(下)故事介绍:
姐夫周凯趁着弟妹何倩喝醉后, 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何倩醒来后,心里惴惴不安。而刘磊的母亲因为刘磊出轨的事情,将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何倩。何倩因为对刘磊的失望,渐渐迷失在周凯的甜言蜜语之中,而周凯利用此机会将公司的货款归为自己所有。
扩展资料:
《普法栏目》剧情介绍:
2011年4月18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进行频道改版后的全新亮相。在此次频道改版中,CCTV-12打造了我们这档以普法为核心内容、同时展示公、检、法、司工作中突出成绩的节目《普法栏目剧》。此节目采用观众喜闻乐见的栏目剧形态,运用真实再现、情景剧、系列剧等手法,在和全国普法办等部门充分合作的前提下广泛搜集素材,进行二度创作,生动普法,弘扬正气,震慑犯罪。本栏目的总体设置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广大观众的喜爱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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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的发展包含了身体从弱小到强大、智力从低到高、心理人格从无到有以及行为从稚嫩到趋于成熟的过程,这个发展过程需要获得不同方面的照顾、引导、支持和保障才能完成。留守儿童具有和其他儿童一样的各种需求,具体如下:(1)生存的需要,包括生命存在的需要和社会存在的需要两个方面,具体如下:①生命存在的需要,是指获得基本生活照料,包括养育照料和可获得的最高水平健康医疗照料等。②社会存在的需要,是指获得社会身份,包括姓名、户籍和国籍等。(2)发展的需要,指儿童为了身心发展需要获得的关爱、教育和引导。发展的需要主要包括:①获得良好的家庭生活,得到父母的爱和适当管教,与父母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这一需要对于留守儿童来说相对更迫切。②拥有受教育的机会,有良好的教育和学习环境,满足其探索和认知世界的求知欲。③获得足够的休闲和娱乐,有适合儿童且安全的娱乐场所,为儿童形成良好的娱乐休闲态度、方式和行为提供教导和培养。(3)受保护的需要,指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在身心两方面得到安全保障,不受到任何人为的伤害。这些人为的伤害主要包括对儿童的虐待、忽视和剥削。(4)社会化需要,要求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通过个人和社会的交互作用,获得语言、思维、情感等能力和行为方式。儿童社会化的具体内容包括:①培养儿童的基本生活技能,使儿童掌握吃饭、穿衣、保持个人清洁卫生、语言表达等人类发展的最初行为方式。②促使儿童的自我观念发展,使儿童能分清自我与非我两者的关系。③使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逐渐懂得约束自己的行为,协调好个人与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关系。④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使儿童逐步适应社会规范,具备社会公德;培养社会角色,使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扮演适当的性别角色、游戏角色、学校角色以及社会角色等。2.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的社会服务主要有:(1)留守儿童成长服务。联系资源,在农村地区积极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整体营养水平,促进身体健康。社区社会工作者要着眼于留守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学习、生活需要,开展学业辅导、心理咨询、人际交往技巧训练、生活技能训练、青春期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服务,提升留守儿童学习、生活适应能力。(2)留守儿童家庭服务。农村社会工作者可以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照顾者提供培训,增进其对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的理解,提高教养技巧,增强监护和照顾能力。(3)青少年犯罪预防与行为偏差青少年矫治服务。农村社会工作者要提供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社会服务,及时发现潜在影响因素并进行干预。对出现偏差行为的留守儿童提供矫治服务,纠正偏差行为,建立良好学习、生活习惯。(4)留守儿童社区托管服务。农村社会工作者要动员农村社区的正式和非正式组织,整合资源开办农村留守儿童社区托管服务,配合学校教育和家庭照顾,为青少年提供良好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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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与社会工作的关系研究 民政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主管的服务机构根据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责,运用行政手段和服务方法,进行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在现阶段,主要分为四方面工作,一是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方面,二是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三是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方面,四是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民政部门是党和政府重要的社会稳定机制,发挥着解决社会问题,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特殊群体、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基本生活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的功能作用,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上被认定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重要基础作用。 社会工作是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专业伦理守则,综合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福利行政等专业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社区,解决社会问题和困难,恢复社会功能的专门职业。职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称为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六中全会后,民政部门首当其冲,于2006年12月在深圳召开了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目前,民政部门在全国民政系统正全力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那么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和民政工作是什么关系?民政系统推进社会工作意味着什么?如何在民政系统推进社会工作就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字串7 一、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分析 从以上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的含义可以看出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 1、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有着本质的相同性。从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的使命来看,两者是相同的。民政工作是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出发,遵循“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开展工作的。社会工作也是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出发提供服务的。无论是在民政工作中还是在社会工作中,都注意了被服务对象的价值和需要。从服务对象和工作内容上看,两者都是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等有服务需要的群体提供福利服务,就工作内容和方法来看,两者都以服务为手段开展助人活动。从服务功能上看,两者都有助人的功能。 2、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有着明显的不同。从服务理念看,民政工作讲究代表党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社会工作遵循“助人自助”“平等”“尊重”“接纳”“案主自决”等专业伦理,更强调和服务对象平等的地位,使服务对象能够自立自强。从服务内容看,民政部门还有大量其他社会事务,如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管理、婚姻登记等社会管理职能,社会工作主要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从服务方式看,现阶段我国的民政工作主要是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帮助,对受灾对象和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五保户等,主要是给钱给物,即救济型助人,对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户”提供生活护理服务,即服务型助人;而社会工作主要是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福利行政等专业方法进行服务型助人。从服务功能看,目前我国民政工作多侧重于救济性、保障性功能,而国际流行的社会工作则多侧重于福利性、服务性功能。 从以上比较不难看出,(1)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雷洁琼先生曾精辟地说“民政工作是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事实上,从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来源和历史看,它本身就是慈善事业、社会救助事业从最初的救济型、物质保障型不断向高层次、专业化、服务型方向发展的结果。从现阶段民政工作发展的层次来看,可以看作类似社会工作发展的早期阶段,虽然其阶段层次不同,但本质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如任何一项职业都有它自己的专业支持一样,社会工作学就是民政工作的专业基础。在现代社会,使用社会工作提供服务的领域很广,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优抚安置、社区建设、残障康复到青少年服务、医疗服务、司法矫治、家庭综合服务等多个领域,涉及到的部门很多,但没有一个领域像民政工作领域那样广地需要社会工作,并且把它作为核心专业支撑,没有一个部门像民政部门那样把社会工作作为主要和基本专业指导。如教育、卫生、司法、劳动等领域也需要社会工作,但都是需要很少的一部分,并且是起辅助作用,而在民政业务和民政范围领域,不仅需要大量社会工作者,而且是把社会工作作为核心专业使用,社会工作在民政业务和民政范围领域起着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等核心和基础作用。(2)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确有不同。笔者概括为“主体”和“应用”的关系,即民政工作(包括本土的工青妇等部门团体开展的各类社会福利服务工作)是主体,是业务领域,当我们说民政工作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建设等业务领域;而社会工作是一门专业,是人们从长期社会服务实践中总结提炼并不断丰富发展的专业操守、理论和方法,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专业技术,当我们说社会工作时,首先想到的是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理论和方法,而不是主要工作领域。 二、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的含义分析 根据以上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分析可以看出,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民政工作的社会工作化,即要把社会工作作为民政业务领域的专业支持,通过在各项民政业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服务方法,使民政工作向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是国际上通用的社会工作专业的本土化,即和我国实际业务相结合,生根发芽,使社会工作从书斋里走向实务,发展专业,服务社会。 就民政工作社会工作化来看,笔者认为会产生三个结果: 一是使民政工作的内涵进一步充实。即在已有民政业务工作中,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会大大丰富扩展原来的业务工作。如在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把服务从服务对象本身的生理需求发展到关注服务对象的心理、精神需求,从关注服务对象本身到关注其家庭和所在社区的情况,从只关注服务对象到也关注工作人员自身的相互服务。在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性救助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和服务对象由简单的“送回去又跑出来”的循环往返中发现服务对象真正问题所在,并通过启发个人和协调家庭、社区等综合方法予以彻底解决。在救灾救济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从传统的以物质救助为主的救济模式中跳出来更加关注灾害对灾民心理和物质的伤害,从而进行全方位救助。在收养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由关注收养家庭的需要转变为关注被收养孩子的需要。在假肢装配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从只是帮助残疾人安装假肢解决生理需要到关心并协助其个人及家庭解决社会适应问题等等。 二是使民政工作的外延进一步拓展。即扩大民政工作的范围和服务领域。我们知道,民政工作主要是以物质救助为主,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受灾对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为主,属于剩余福利模式,引入社会工作后,可以使我们用社会工作的眼光去观察社会的需要,审视我们提供的服务,发现不足,拓展服务。如在我国人均GDP由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现阶段,属于典型的“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目前我国农民工问题、老年人问题、单亲家庭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留守子女问题等可以说既普遍又尖锐,处理不好,必将引起社会动荡,别说社会和谐,就是基本的社会稳定都难以保证。所以,用社会工作的眼光看,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财政支持的前提下,民政工作必须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为所有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社区服务。如目前的家庭综合服务,就是一个需要我们格外关注的服务领域,许多问题(老年人问题、单亲家庭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社区矫正问题、留守子女问题等)都是通过家庭反映出来,如果能把前些年建的社区服务中心改造成为主要的社会工作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普遍开展面向家庭需要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必将促进家庭的稳定和社区的和谐。 字串5 三是客观上更加满足了人民生活的需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人的需求本身就是多样化的、个性化的,引入社会工作,用社会工作“助人自助”、“平等”、“接纳”等理念和“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方法从事民政服务,必将更能满足被服务对象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和谐。 三、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的途径分析 民政工作如何引入社会工作,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 首先要充分认识在具体业务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工作理念方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既不是一种形式,也不是另有一块独立的业务(当然不排除引入社会工作后开拓出许多新的业务领域),而是把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引入既有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优抚安置、残障康复等业务中去,更新服务理念,充实业务内涵,提高服务水平。提高认识是基础,是前提,没有真正提高对社会工作的认识,就不可能真正在业务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 其次是对民政业务、民政范围的服务队伍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既然认识到民政工作社会工作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社会工作是民政业务的核心和基础专业,在具体服务中起着主导、策划、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的作用,就需要组织所有民政服务队伍,进行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知识、方法的培训,让所有民政工作人员掌握社会工作理念和基本方法,并能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字串1 第三是积极研究设置专职社会工作岗位。在我国,目前各类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是主要载体,所以,引入社会工作的主要标志和重要结果就是在各类提供社会服务功能的事业单位中研究设置专职社会工作岗位并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要研究制定专职社工岗位的岗位名称、专业级别、结构比例、工作范围、职责、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等规范,并通过培训现有工作人员和吸引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毕业生积极参加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引导大家从事专业社会工作。 第四是大胆创新,勇于试点探索,大力发展民办非营利专业社会服务机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专业社会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多样化,作为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专项社会事务的职能部门,民政部门的责任必然越来越重,任务必然越来越多,但是又不可能大包大揽,政社不分,所以必须进一步深化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管理体制,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各自在提供专业社会服务方面的职能、职责与权限。一方面强化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行政职能,弱化并逐渐退出具体的社会服务工作领域;另一方面制定鼓励扶持和规范发展的政策,促进民办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发展,并加强管理与监督,使之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更好地促进我国四个建设之一的“社会建设”,使之成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五保户遗嘱中未书写到的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我有一亲戚--阿姨,从小是被一对未生育的夫妻领养的,同时被领养的还有其他儿子和女儿。但是,当这对夫妻老了,其他领养的子女都没有尽赡养的义务,都是我阿姨及姨父给他们俩老 养老及治病照看,他们家中的天地,林地也是我阿姨和姨父在耕作。二老为了将其所有房屋及财产遗传给我阿姨及姨父特地去公证处下遗嘱。二老去世后农村开始办理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林地承包证。但是遗嘱上只提到“房屋、家产等”,未有土地、林地字样,村里的干部只给办理了房屋的房产证,二老的土地、林地证不给办理,说他是领养的女儿不是他们村里的人,又有说他们二老是办理了“五保户”,国家也赡养了,土地、林地要还给国家。请问,这种情况下,我阿姨和姨父有 土地、林地的承包使用权继承吗?如有,该如何争取? 问题补充:当时办理“五保户”是应为领养的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而他们认为我阿姨是嫁出去的女儿,所以就给办理了五保户。但是国家对他们的尽的照顾很少。3个月60元,有时候还领不到,根本就养不活两个老人,还不用说看病。我阿姨有每个月给二老90元的生活费,这不包括平时的照顾、看病,以及帮忙耕种二老的田地、林地。所以二老才坚决要立遗嘱说要降所有财产遗传给我阿姨,生怕会有什么争执,可是没想到还是没写清楚田地、林地的继承。 说他们二老是办理了“五保户”?有无这对夫妻和村里签的“五保户”供养协议?有才是的,没的但以“五保户”的名义从村的集体收入里拿过东西或领过钱的.可以认定成无偿资助,也可以认定成有偿资助,也可以认定成借钱.看双方怎么辩.如果这对夫妻和村里亲笔,分别签了“五保户”供养协议的,“五保户”在死后其个人财产是归集体的.但在未死前反悔,要求退出“五保户”,并退还曾经获得的东西或钱是应该允许的.没签的就不是“五保户”,他的财产子女全都可以继承. 还要看你们的领养在县民政局有记录吗?如有,那他们怎么会是五保呢?村里在和他们签五保协议时没问你们吗?如果没问就是明显越权了.你去翻翻<五保户供养条例> 如果在县民政局没有记录,你们的养子女关系就要人证物证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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