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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考试分为初级和中级的,初级社工师考核两门,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社会工作实务,全都是客观题。中级社会工作师考核三门,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社会工作实务,前面两个是客观题,最后实务是主观题全国统考,60分过关,初级是一年一个考试周期,中级是两年一个考试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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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内容摘抄《社会工作师应试解难》 考点1:法规的种类与制定过程 1.法规的种类 (1)国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2)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3)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 (5)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法规的制定过程 (1)法律制定的责任主体及程序。 (2)法规制定的主体及程序。 考点2:社会政策与社会政策运行 1.社会政策的主体 (1)党和国家的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妇联、残联等组织。 (2)政府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的部门。 (3)其他各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4)全体民众。 2.社会政策的对象 (1)普惠型社会政策。一项社会政策面对所有的民众或有关群体中的全体成员,提供基本相同的福利待遇或服务。 (2)特惠型(又称选择型)社会政策。只向具有某些特殊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特殊的福利待遇或服务。 3.社会政策的资源调动方式 (1)政府公共财政对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是主渠道。 (2)各种社会力量对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投入。包括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居(村)民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的组织和个人。 (3)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社会政策资源模式和运行方式。一是“动员型”,即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并在其中分担一定的资源供应责任;二是“优惠型”,即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和其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三是“购买型”,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各类公益活动的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形成公共财政提供的资金与社会力量组织的人力相结合的资源供应模式。 考点3:我国有关社会建设的一般性法规与政策 考点4:我国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考点5:我国社会工作主要业务领域中相关的法规与政策 考点6: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对社会工作实践的作用 考点7:社会工作实践对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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