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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法律上并没存有双重劳动关系违法的说法。一般觉得,在我国的工作法律管理体系没有确立认可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职工在同一时间内只有与一个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与此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有的也只能是雇佣关系。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过错性解雇)】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满足录取标准的;比较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导致巨大危害的;员工与此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对实现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导致严重影响,或是经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拒不纠正的;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况导致工作无效合同的。被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 从业非全日制日制用人的员工可以与一个或是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可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不可危害先签订的工作合同的效力。依据在我国劳动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的要求,先创立的劳动关系优先选择于后创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利规定员工承担劳动合同书,不可对外开放做兼职或创建新的劳动关系,若公司招收与其它用人单位还没取消或是终止合同的员工,给原用人单位导致损害的,理应担负连同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员工已由原用人单位选购了社保,伴随着全国各地统一社会保障号的运行,促使社保不用也没法反复申请办理,造成后创建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法为员工买商业保险(尤其是工伤险),那样一旦员工在未交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产生工伤事故,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处得到工伤保险赔偿,换句话说产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就在所难免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担负的有关承担责任。双重劳动关系的简述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人,指同一员工在同一阶段与2个不一样的用人单位创建或产生均合乎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人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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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双重劳动关系,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个时期内,与两个以上的彼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条规定了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
扩展资料:
二重作用
1998年8月的《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应该和可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界定为: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
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由此可见,国家确认的“下岗职工”指的都是国有企业的职工,非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是无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享受下岗职工的待遇的。或者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仅仅是社会上存在的双重劳动关系者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1999年2月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签定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双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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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中的每个关系都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双重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下列情况当中:1、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它用人单位重新聘用;3、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它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4、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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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可以,劳动者不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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