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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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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来说,对于这个话题我真的再清楚不过了。社会工作者首先大家要知道这个定义,是用专业的办法和知识来帮助人解决困难,给予可以帮助自身的能力。而在社区的矫正社会工作者就是帮助社区里面那些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的人群,作为社区工作者,我们拥有专业的知识,可能会有人觉得帮助人就是志愿者,不然,我们是有着系统的理论知识层面作为支持的。一般这样的服务,都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然后帮助服刑人员顺利被社区接受等。

这个公益性服务是政府买单的,服刑人员是不需要出钱的,而且这个工作是要和司法单位经常打交道的。我们有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连接资源,向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一些岗位的指导和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服刑结束后也可以和这个社会融洽,找到一份可以养家糊口的工作,自食其力。并且当服刑人员有问题时,矫正社会工作者会给予相应的支持,我们会引导他们自助,顺利的走出困境。例如,服刑人员家里出现问题时,我们也可以帮助解决。

而且,为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除了就业方面,还有一些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内容,让服刑人员深刻意识到自己的曾经问题,从而走上正确的道路。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时,我们会采用个案的形式,为他制定适合的矫正计划方案,一对一进行帮助,可以更快速高效的解决问题。我们利用小组工作、个案工作的方法,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

即使是在服刑人员,他们也是公民,也是可以接受国家对于他们的权利的保护的,如果想要做一名矫正社会工作者,可以考社工证。

社会工作者老高对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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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yan燕yan

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理论层面思索

社区矫正的理论界主要是以部分大学的教授组成,他们的普遍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照搬或者参考西方化的社区矫正制度,而且上海、北京的经济基础可以达到国外的经济水准,政府也有足够的经济雇佣社工,另外热心的朝阳群众也可以参与到这项工作。下面是我为大家提供社区矫正理论层面思索,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关于中国的社区矫正和国外的社区矫正。

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舶来品。

在国外,社区矫正制度是指符合特定情形,在社会上不至于危害社会,依靠社会、社区的自我疗伤机制,由社工、亲属等众多人参与的一种制度,是一种社会福利。本质上,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不属于刑罚执行。

在国外能够适用社区矫正制度主要取决于以下重条件:1、完善公正而且廉政的司法制度,2、较好的社会经济基础,3、罪犯本身的素质足够高且可具备可塑性。如果一个国家不具备最起码的经济基础,不具备良好的司法制度,罪犯本身不具备可塑性,是不能且不适宜社区矫正。

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经过十四年的漫长发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小的分歧。

实务界达成了一种共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的理论界主要是以部分大学的教授组成,他们的普遍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照搬或者参考西方化的社区矫正制度,而且上海、北京的经济基础可以达到国外的经济水准,政府也有足够的经济雇佣社工,另外热心的朝阳群众也可以参与到这项工作。而在绝大多数的中国大地,经济并没有发达到一定的水准,并不具备西方化社区矫正的条件。

2、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的现状

以上讲到了中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分歧。还有政治层面的'分歧,2015年初,《法制日报》刊文,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强调:社区矫正工作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重点强调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是一项综合治理的工作。依照目前高层政治的解释: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帮扶教育工作。然而2015年前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几起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违法违规导致贪x受x渎职犯罪情形。试问:一个群众工作、帮扶教育工作怎么会存在贪x受x和渎职犯罪?做一个白话的解释:张三社区矫正了,我对他帮扶教育,教育他好好做人,不要再违法犯罪,就是做这么一项工作居然就构成贪x受x渎职犯罪,这是不可能而且不应该的情形。

3、说变就变得称呼

社区矫正经历了十四年漫长的试点。各种称呼层出不穷。先后有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人员,监外执行人员,社会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追溯到近期可依据的称呼是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里面的社区矫正人员。此后,不知何时变成了社区服刑人员。而且从未有官方文件通知称呼变化。

4、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再来分析一下当前社区服刑人员的构成。当前社区服刑人员成分十分复杂,主要以缓刑,假释、管制、暂缓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情形。

假释类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问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十种暴力犯罪且判处实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释、累犯不得假释。然而这两类情形被假释的情况太多,目前监狱普遍会经过判前调查程序,但是我们好像从来没有说不。

缓刑存在的问题更多:公安机关在处理违反《刑法》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采取人民调解民事赔偿的行为不会再移交检察院,这一环节公安机关会消化绝大多数的轻型刑事犯罪;检察院有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也会消化一部分刑事犯罪;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作出刑事处罚措施会采取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不会判处实体刑。另外我们不言说的找关系、送礼消化的刑事案件,会导致更多的罪犯由原来进监狱变成进社区,由司法局来监管。

管制,在社区矫正制度之前本身就不是监禁刑,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违反规定,收监也没有依据,这方面也是很难管理。

以上情形社区服刑人员素质、水平、法律标准都不符合国外社区矫正情形,绝大多数的罪犯不应该社区矫正。而且分析我国社区的经济水平,绝大多数基层组织,根本达不到社区的水平,也根本没有任何经济基础雇佣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的社工去组织帮扶教育,司法制度也是仍然存在过多问题,

综合以上叙述,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是不同于国外的社区矫正,应当作为刑罚执行工作来做。

5、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设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并未在《宪法》中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只是存在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层面不健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可以认为是一部司法解释,也可以认为是一部部门规章,法律地位尴尬,且很多地方是有违背《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的规定,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立法。社区矫正试点十四年,由于理论界、实务界未达成一致导致《社区矫正法》多次流产,其中争议最大的仍然是这是不是刑罚执行工作、究竟要不要转警。

6、社区矫正警察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由警察参与是最好的模式,社区服刑人员对警察的畏惧远远大于一般的机关文职干部。

最近各方面的消息是,司法部主导的《社区矫正法》提出社区矫正警察身份,难产的一部分原因也是这个问题。在中央政法层面,公检法司国安是政法组成单位,司法部提出的转警公安部应该是反对最大的。结合当前各警种之间的关系,我个人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点是:社区矫正工作到底是一个司法工作、一个刑罚执行工作、还是仅仅是一项行政工作。如果是一项司法工作那就应当参照法院、检察院自己养警,如果是一项行政工作,那就参照森林、铁路,实行公安、司法局双重管理,警察不叫司法警,仍是公安。

7、关于司法、司法行政、行政几个词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区别于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学习的前苏联制度,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通过不断改革也是实行的西方化司法制度。中国的司法制度,司法部仍然是小司法,权利受限严重。有关人员就说,社区矫正制度被司法部牢牢抓住就是想不断的要权,让权力不断回归。所以我们今天探讨社区矫正制度,最大的障碍就在这里,司法制度的再分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社区矫正转警本身就是司法部归权的苗头。

在法理学层面认识司法,司法是法的适用和运行,简单的说就是法律的套用、针对某个人、某件事的直接应用。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政府,最完美的模式是三权分立说,从各个国家的模式看,司法机关是法律运行和实施的保障,司法机关不存在为人民服务,只存在于保护法律,而不是保护某些人的利益,只有法律得到维护保证正常运行,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得到保护。

司法行政是指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查封、扣押账户,采取一些刑事措施的行为,区别于普通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所以从这个方面认识,当前的司法行政机关指司法局,然而确是公检法监狱再做司法行政工作,司法局就是政府的普通行政局。司法行政行为应当区别于政府行政行为,社区矫正如果认可为司法行政行为,就应当区别于普通的行政行为。

8、关于刑罚理论体系问题。

当前有传言说要不社区矫正再移交公安,个人认为不是没有那个可能,但是现在的刑罚理论体系已经建立起了的,各部门分工也已经确立。公安主侦查,检察主公诉,法院主审判,司法主执行。各部门分工明确,把执行再移交公安,理论层面已经说不通了。

9、关于社区矫正本身上下级分工问题。

以公检法为例,从基层所到公安部、从基层业务庭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都有分工,都在忙。但是社区矫正工作80%以上的日常管理都是在基层司法所,剩下一部分业务牵扯到违法惩戒到司法局去决定,县区司法局以上直到司法部都没有具体业务分工,既然不具体参与这项工作,又有何实践依据去指导基层干这项工作。这就必然导致上层出现乱指挥、瞎指导的现状。由这个问题探讨,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就存在那么一个大问题,体制不顺,体制不顺对基层司法所的不顺还是小事,对上的不顺才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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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烛光2016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2015年11月,我省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三年多来,福州、厦门、泉州等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扎实推进,采用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招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下称专职社工),协助司法助理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推动了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专职社工队伍建设,5月下旬,我厅按照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委组织部等《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组成调研组,并下发相关文件,发放调查表,部署各设区市司法局和社区矫正试点县(市、区)开展调研。6月中下旬,调研组先后到长乐市、连江县、福清市、湖里区、同安区和思明区,召开六场座谈会,有7个基层司法局的负责人、24个基层司法所的所长和近40名专职社工参与座谈,共同探讨研究专职社工队伍建设,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专职社工队伍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经省委领导同意,在省委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思明、丰泽、梅列3个区第一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16年11月,省委政法委确定福州市鼓楼区等20个县(市、区)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厦门、福州主动扩大试点范围,自行批准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全省共有35个县(市、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第二批扩大试点时,省里明确要求每个司法所配备1名专职社工,社区矫正对象50名以上的司法所配备2名专职社工,作为司法所的辅助力量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厦门、福州、泉州等地的县(市、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先后制定相关规定,面向社会招聘专职社工。其它试点县(市、区)也陆续配备社工,或正积极努力按要求配备社工。2009年8月,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聘用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人员充实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专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可享受县级固定工工作津贴;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目前,全省共聘用专职社工417人,其中福州289人,厦门55人,莆田10人,泉州14人,漳州3人,龙岩21人,三明12人,宁德10人。在我省35个试点县(市、区)中,有23个县(市、区)聘请专职社工,占比67%;在384个试点司法所中,有280个所配备专职社工,占比72%。专职社工占社区矫正试点司法所工作人员1049名的40%,占社区矫正试点司法所在编人员384名的108%,是基层司法所非监禁刑执行工作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社工队伍,各地在招聘时都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从总体上看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年龄轻。全省417名专职社工中,25岁以下占45%,35岁以下占44%,一大批年轻人进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增添了新鲜的血液。二是学历高。全省417名专职社工,大专学历174人,占比42%,本科学历240人,占比58%。基层司法所在编或其他聘用人员,学历普遍是在职大专及以下,而专职社工大多受过高等教育,学历优势明显。三是专业强。专职社工中法律类专业毕业的有153人,占比37%以上,其余264人也均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特长,具有良好的多学科、交叉学科专业素养,基层司法所专业能力进一步增强。四是素质好。各地进人时大多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品行良好,文字能力、口头表达强,近一半人还获得国家外语及电脑操作考试等级,适应工作快,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截至2010年6月底,全省35个试点单位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9765人,累计解除矫正3091人,正在接受矫正的有6674人,重新犯罪5人,重犯率仅为。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总体是好的、平稳的、有效的、符合要求的,基层干部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态度更趋理性、宽容,初步显示出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通过调研,我们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专职社工的工作是分不开的。其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担负着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工作。全省1101个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285个,使用1891个,所均不到人。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矫正力量薄弱,工作难以拓展等问题。新增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后,人少事多矛盾更加突出。据统计,目前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有6674人,384个试点司法所平均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7人,最多的将近百人。在各项保障措施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要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单靠1-2名司法助理员,是难以完成好任务的。专职社工就是基层司法行政在社区矫正试点中,探索通过社会化渠道解决人员不足的一种尝试。从实践看,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初步缓解了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为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五种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一直在积极探索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重视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调研中,我们发现专职社工一般具有本土化色彩。户籍地属本县(市、区)的有379名,占比91%。社区服刑人员按现有政策,以户籍地矫正为主,基本上分散在乡镇街道的各村居。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工作能得到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促进非监禁刑罚规范进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具有很强的法律性、规范性、严肃性,从长远看,需要专门的机构、专业的'队伍和专门的知识。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基层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深入推进基层司法所依法、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四)改善基层司法所人员结构。384个试点司法所共有在编司法助理员384人,其中35岁以上占272人,学历也均在大专及以下,从总体上看,呈现人员单一,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状况。而目前的专职社工队伍,80%的以上是经过公开招聘的,他们珍惜工作机会,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听从指挥,遵守制度,兢兢业业,成绩显著,有37名专职社工受到各种表彰。特别是能利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虚心学习,积极探索,提高技能。全省共有403名社工参加各类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的辅导教育,掌握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流程和工作环节,积累了司法所基层工作实用经验。调查中,司法所普遍反映专职社工头脑灵活,思路清晰,接受新知识快,进入工作角色快,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好。国家在短时间内不能大幅增加政法专项编制的情况下,专职社工是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可或缺的辅助力量。

三、加强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的建议

专职社工是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尝试性和探索性工作,从部分试点县(市、区)看,其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省开展时间短,范围仅限于35个县(市、区),是一个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及基层党政领导,对专职社工的理解还比较模糊,对“社工”作为一种职业的认识还不完全到位,有的认为是“义工”, 有的认为是“志愿者”, 有的认为是“临时工”,有的认为是“编外合同工”。由于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在使用专职社工时就出现随意性,专职社工被当作临时工随意派遣,从事乡镇街道计生、综治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专职社工设立的社会性、专业性和专职化的初衷。因此,有必要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突出作为社会工作人才一部分的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中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提高认识,为专职社工队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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