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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国婚庆行业的全国性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机构,是全国从事和关注婚庆文化、婚庆服务、婚庆用品、婚纱影楼、婚宴服务等经营、生产、研究、宣传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全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庆行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Committee of Wedding Service Industries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宣传、倡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婚庆文化,规范婚庆行业自律,开展婚庆行业为全社会服务,推动婚庆产业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人民美好生活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直属的婚庆行业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直接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在中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制定婚庆行业及相关产业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婚庆市场运作,推动婚庆行业科学发展。第七条组织婚庆文化和婚庆产业的理论研究,掌握婚庆行业发展的规律和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立法或制定政策的建议。第八条举办婚庆行业职业技能及相关专业的培训,编写相关培训教材和书籍。第九条开展婚礼、婚俗、婚姻文化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心理咨询等工作;倡导文明、健康、时尚、高雅的婚礼模式,举办有示范意义的婚庆或相关的大型活动,引导婚庆行业的发展方向。第十条举办婚庆行业及相关产品的考核、评比和表彰;开发、认定、推介符合行业标准的婚庆产品。第十一条 协调解决与婚庆行业有关的各类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婚庆行业间的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务。第十四条 承办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全国各地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团体、从事与婚庆文化、婚庆服务、婚庆产业相关行业的机构,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经申请均可以成为本委员会的团体会员。从事婚礼、婚俗文化研究、宣传,婚庆产品研制开发、婚礼用品销售,婚姻庆典服务和相关行业以及关注婚庆行业的各界人士,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经申请均可以成为本委员会的个人会员。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三)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会议;(四)享受本委员会提供给会员的各种优惠待遇;(五)获得本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类信息交流、行业动态、产品推介服务;(六)本委员会会员之间、会员与本委员会以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各类纠纷时,会员享有请求本委员会进行协调、帮助的权利。(七)获得会员间服务的优先权;(八)会员入会自由,退会自由。第十七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有:(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维护本委员会利益。(二)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三)接受本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四)积极参加本委员会主办或倡导的学术研究、信息交流、评比表彰、培训观摩、会议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第十八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及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各项相关规定,如违反本章程及各项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本委员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视情节轻重,将给予业内通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及向社会公告本委员会处理决定等处罚。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如实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二)交纳会费;(三)批准入会后,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成为本委员会会员。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程序(一)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本委员会备案;(二)自收到会员退会申请之日起即为退出本委员会;(三)会员的会员证书或牌匾应在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之日时,一并向本委员会交回。第二十一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超过有效期时,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权利义务变化情况时,须在本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四章 机构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委员会理事;(三)审议本委员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三)聘请名誉主任,授予荣誉称号;(四)决定会员的处罚和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六)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总干事组成。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办公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委员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审批。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连选连任。本委员会的法定负责人由主任担任。主任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离会期间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设名誉主任,顾问。名誉主任、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总干事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聘任,连聘连任。总干事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任命。第三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总干事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二)热爱社会工作,在婚庆行业有较大影响,对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总干事每届任期三年。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专家由在婚庆行业以及相关产业、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协会常务理事待遇。第五章 经费、资产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一)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助;(二)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各类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政府委托服务的经费;(四)利息;(五)会费;(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照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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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社会工作的目标 服务对象层面:解救危难、缓解困难、激发潜能、促进发展 社会层面: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 文化层面: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团结 考点2 社会工作的功能 功能:某一部分的存在和变化对整体及其他部分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 正功能(积极影响)与负功能(消极影响) 显功能(明显的,所预期和认识的)与潜功能(未被预期和认识到的后果) 社会工作对服务对象的功能:促进服务对象正常生活、恢复弱化的功能、促进人的发展、促进人与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 社会工作对社会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构建社会资本、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 考点3 社会工作的发展 西方: 形成:专业教育、方法和组织的发展。 发展:专业的特征及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专业方法的发展;目标模式的变化;工作对象的拓展;多种服务模式的发展。 中国: 历史上:缺乏专业的社会工作,但是有丰富的社会福利思想。 20世纪上半叶:1925年燕京大学设立的社会学与社会服务系是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标志。 1949年以后: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的救灾济困、解决失业问题、改造妓女和流民、改革社会风俗等活动后来被看成是中国的社会工作实践。 恢复与发展: 1979年,社会工作课程的恢复 1988年,试办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在制度上开启了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进程 1991年,成立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 1994年,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成立,推进了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进程 职业化与专业化: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部署,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为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前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工作表现出政府积极探索、社会工作教育率先发展、行政性社会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并存、专业社会工作不断发展的特点。 考点4 社会工作的要素 对社会工作过程的基本理解: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互动过程。社会工作是协同达到目标的过程。 社会工作的基本要素: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价值观、助人活动、专业方法。 考点5 社会工作的主要角色 社会工作者的特征:认同并遵循社会工作价值标准;从事社会福利服务;掌握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一定的组织框架内开展活动。 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的关系 不同点:活动方式不同,社会工作者是一种职业,志愿者是“业余”活动;专业技术能力不同,社会工作者是受过专业教育和专门训练,志愿者一般是不需要以专业能力为前提;处理问题的难易程度不同,社会工作者解决较难的问题,志愿者是一般服务;社会约束不同,社会工作者有专业守则,要接受行业组织的考核与监督,一般的行为规范,只要履行了服务责任即可。 相同点:助人活动、以利他为目的;都有一定的组织形式;都是公益服务和社会服务的组成部分。 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之间的差异并不是说社会工作者更高级,而是说社会对社会工作者的要求更高、更严格。 实际社会工作人员与专业社会工作者 实际社会工作人员一般是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公职人员,而不是专业人员。 实际社会工作人员一般不要求受过系统的社会服务方面的专业训练。 实际社会工作人员一般靠行政系统自上而下地开展工作,专业社会工作者则强调与服务对象的平等关系、 实际社会工作人员的活动或多或少地带有政治色彩。 实际社会工作人员所遵循的一般是行政权利和权威,而专业社会工作者遵循的是专业权威。 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角色 贝克总结的 直接服务角色:照顾者、劝告者、治疗者、支持者 间接服务角色:研究者、行政者、咨询者 合并服务角色:教育者、协调者、调解者、倡导者、经纪人、增进能力者。 社会工作者的直接服务角色:服务提供者、治疗者、支持者、使能者、倡导者、关系协调者 社会工作者的间接服务角色:行政管理者、资源筹措者、政策影响者、研究者 社会工作者的合并服务角色:多种功能的综合角色。 社会工作者的基本素养: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人类共同意识、帮助社会弱者、乐观看待变迁、追求社会公正。 社会工作者的知识素养:学科知识、文化知识、心理素质、政策知识、计算知识。 社会工作者的能力要求:沟通与建立关系的能力、促进和使能的能力、评估和计划的能力、提供服务和干预能力、在组织中工作的能力、发展专业的能力。 考点6 社会工作的主要领域 儿童及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领域的扩展:从困难人群到有需要的人群;从关注社会问题到关注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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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在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册为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CASW)。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联合性、行业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己任,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开展社会服务,推进社区建设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第四条 本会为民政部主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工作改革,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第七条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提高社会工作水平,发展社会工作文化,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第八条 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 筹集资金,为社会服务、社会公益、社会救助、社区发展和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第十条 促进社会福利事业改革,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彩票事业、老年服务事业、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孤残儿童、孤寡老人及其他困难群体。特别是组织开展对贫困家庭病残儿童和孤儿的助养、助医、助学活动,维护孤残贫困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救助工作的发展。第十二条 促进基层社会建设,加强城区、街道和乡镇的合作与交流,为开展和谐城区、和谐街道、和谐社区及农村的社区建设服务。研究社区服务行业政策,制定社区服务行业行为规范。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第十三条 倡导健康的婚姻道德,开展创建和谐家庭活动,组织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服务活动,推动婚庆和婚介行业的规范服务和科学管理。第十四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宣传英烈事迹,搭建企业和企业家、社会名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桥梁,提高企业、企业家和社会名人的社会责任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第十五条 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并根据各个领域的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第十七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三) 从事和关心、支持社会工作。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四)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称号;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总干事和各部门主任以及各专 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五)主持本会工作;(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第三十八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七)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二)热爱社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由在社会工作及相关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协会常务理事待遇。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基金秘书长由本会聘任。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审查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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