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68神淡淡
社群矫正社会工的任务:运用平等、尊重、接纳、注重教育转化等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通过与社群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面对面的工作,鼓励他们增强立足社会、直面人生的信心和能力,并为解决他们心理、法律、生活、就业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或问题,提供真诚的帮助、服务和指导,以促使他们加快悔过自新、弃恶从善的步伐,从而达到帮助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早日融入社会大家庭,成为守法的合格公民的目的。 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主要有: 1.中介者;社群矫正工作者帮助他确定和运用各项社群及 *** 资源,并整合这些资源,工作者作为他与他所需要的资源之间的联络人,为他提供了生存的基本保证,即帮他向有关部门申请开了一家俬人诊所。 2.倡导者;在利益问题上,中介者的角色并不能满足其需求。社群矫正工作者通过与社群内外的相关部门打交道,改变他们不关注类似张某这样的弱势群体的观念,影响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服务,并可以适时提供建议。 3,使能者;社会工作者发挥的作用在于鼓励服务物件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并提供机会使他们感受到社群及相关部门的关怀,并使服务物件能够从自身出发,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最终实现助人自助。
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主要有: 1.中介者;社群矫正工作者帮助他确定和运用各项社群及 *** 资源,并整合这些资源,工作者作为他与他所需要的资源之间的联络人,为他提供了生存的基本保证,即帮他向有关部门申请开了一家俬人诊所。 2.倡导者;在利益问题上,中介者的角色并不能满足其需求。社群矫正工作者通过与社群内外的相关部门打交道,改变他们不关注类似张某这样的弱势群体的观念,影响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服务,并可以适时提供建议。 3,使能者;社会工作者发挥的作用在于鼓励服务物件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并提供机会使他们感受到社群及相关部门的关怀,并使服务物件能够从自身出发,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最终实现助人自助。
素质是人格品德上的范畴,这个因自身差别或有不同,但社会工作者应该是个“利他主义”的人,并有正确的价值观和根据专业守则办事。 在矫治社会工作中,法律专业和社会工作专业是两个最基础和重要的专业,也就是要求矫治社会工作者需要掌握社会工作的系统理论知识和方法技巧,必须是个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另一方面需要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熟悉了解对于各类违法犯罪人员施以惩处和监管的规定。
首先,对待犯人的方式不一样。社群矫正物件大部分是缓刑犯,平时只要遵守规定是可以正常上班和生活的。 对待社群矫正人员主要是思想上帮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上进行监管。 其次,社群矫正人员很大一部分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典型的犯罪,对待其监管和帮教的方式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适用性。但是监狱里的犯罪型别比较社群矫正普遍偏多,对其的监管和帮教的方式就更加复杂。 再次,工作的地点和时间有着明显的不同。
就是社群里的一些释放犯或者是情节比较轻的,需要社群里有人监督、帮助重新开始生活,是社会工作的一部分。一般在社群里有专职的人员负责。 开展的比较好的是上海的社群。 一般社群工作者会负责几十个人,每周或是每个月交流自己的想法或是生活体验吧。 虽然我是学社会工作的,可是很少涉及这个方面,只能把老师偶尔讲过的在这里运用一下,嘿嘿,不好意思
义工和社工和社群矫正工作者还是有区别的,义工是免费工作的,社群矫正算是社工的一种吧,社群矫正是司法系统下招的,为社群服刑人员服务的,而我们常说的社工是有民办的,为社群人员服务,而且服务范围包括妇女、青少年、幼儿和老年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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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司法局公开招考社群矫正社会工作者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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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考岗位及要求
此次公开招考社群矫正社会工作者55人:其中从事文印工作者3人、驾驶工作者3人。具体招考职位及要求详见《仁怀市司法局公开招考社群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位表》(附件1)。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5日(周末照常报名),上午8:30-12:OO,下午2:00-5:3O。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仁怀市司法局政工科(市行政中心一楼)。
4.报名要求:报考者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效户籍证明、毕业证以及相关证件原件和影印件一式一份,近期一寸免冠蓝底照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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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熊77
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理论层面思索
社区矫正的理论界主要是以部分大学的教授组成,他们的普遍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照搬或者参考西方化的社区矫正制度,而且上海、北京的经济基础可以达到国外的经济水准,政府也有足够的经济雇佣社工,另外热心的朝阳群众也可以参与到这项工作。下面是我为大家提供社区矫正理论层面思索,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关于中国的社区矫正和国外的社区矫正。
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舶来品。
在国外,社区矫正制度是指符合特定情形,在社会上不至于危害社会,依靠社会、社区的自我疗伤机制,由社工、亲属等众多人参与的一种制度,是一种社会福利。本质上,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不属于刑罚执行。
在国外能够适用社区矫正制度主要取决于以下重条件:1、完善公正而且廉政的司法制度,2、较好的社会经济基础,3、罪犯本身的素质足够高且可具备可塑性。如果一个国家不具备最起码的经济基础,不具备良好的司法制度,罪犯本身不具备可塑性,是不能且不适宜社区矫正。
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经过十四年的漫长发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小的分歧。
实务界达成了一种共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的理论界主要是以部分大学的教授组成,他们的普遍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照搬或者参考西方化的社区矫正制度,而且上海、北京的经济基础可以达到国外的经济水准,政府也有足够的经济雇佣社工,另外热心的朝阳群众也可以参与到这项工作。而在绝大多数的中国大地,经济并没有发达到一定的水准,并不具备西方化社区矫正的条件。
2、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的现状
以上讲到了中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分歧。还有政治层面的'分歧,2015年初,《法制日报》刊文,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强调:社区矫正工作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重点强调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是一项综合治理的工作。依照目前高层政治的解释: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帮扶教育工作。然而2015年前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几起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违法违规导致贪x受x渎职犯罪情形。试问:一个群众工作、帮扶教育工作怎么会存在贪x受x和渎职犯罪?做一个白话的解释:张三社区矫正了,我对他帮扶教育,教育他好好做人,不要再违法犯罪,就是做这么一项工作居然就构成贪x受x渎职犯罪,这是不可能而且不应该的情形。
3、说变就变得称呼
社区矫正经历了十四年漫长的试点。各种称呼层出不穷。先后有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人员,监外执行人员,社会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追溯到近期可依据的称呼是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里面的社区矫正人员。此后,不知何时变成了社区服刑人员。而且从未有官方文件通知称呼变化。
4、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再来分析一下当前社区服刑人员的构成。当前社区服刑人员成分十分复杂,主要以缓刑,假释、管制、暂缓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情形。
假释类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问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十种暴力犯罪且判处实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释、累犯不得假释。然而这两类情形被假释的情况太多,目前监狱普遍会经过判前调查程序,但是我们好像从来没有说不。
缓刑存在的问题更多:公安机关在处理违反《刑法》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采取人民调解民事赔偿的行为不会再移交检察院,这一环节公安机关会消化绝大多数的轻型刑事犯罪;检察院有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也会消化一部分刑事犯罪;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作出刑事处罚措施会采取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不会判处实体刑。另外我们不言说的找关系、送礼消化的刑事案件,会导致更多的罪犯由原来进监狱变成进社区,由司法局来监管。
管制,在社区矫正制度之前本身就不是监禁刑,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违反规定,收监也没有依据,这方面也是很难管理。
以上情形社区服刑人员素质、水平、法律标准都不符合国外社区矫正情形,绝大多数的罪犯不应该社区矫正。而且分析我国社区的经济水平,绝大多数基层组织,根本达不到社区的水平,也根本没有任何经济基础雇佣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的社工去组织帮扶教育,司法制度也是仍然存在过多问题,
综合以上叙述,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是不同于国外的社区矫正,应当作为刑罚执行工作来做。
5、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设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并未在《宪法》中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只是存在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层面不健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可以认为是一部司法解释,也可以认为是一部部门规章,法律地位尴尬,且很多地方是有违背《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的规定,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立法。社区矫正试点十四年,由于理论界、实务界未达成一致导致《社区矫正法》多次流产,其中争议最大的仍然是这是不是刑罚执行工作、究竟要不要转警。
6、社区矫正警察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由警察参与是最好的模式,社区服刑人员对警察的畏惧远远大于一般的机关文职干部。
最近各方面的消息是,司法部主导的《社区矫正法》提出社区矫正警察身份,难产的一部分原因也是这个问题。在中央政法层面,公检法司国安是政法组成单位,司法部提出的转警公安部应该是反对最大的。结合当前各警种之间的关系,我个人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点是:社区矫正工作到底是一个司法工作、一个刑罚执行工作、还是仅仅是一项行政工作。如果是一项司法工作那就应当参照法院、检察院自己养警,如果是一项行政工作,那就参照森林、铁路,实行公安、司法局双重管理,警察不叫司法警,仍是公安。
7、关于司法、司法行政、行政几个词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区别于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学习的前苏联制度,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通过不断改革也是实行的西方化司法制度。中国的司法制度,司法部仍然是小司法,权利受限严重。有关人员就说,社区矫正制度被司法部牢牢抓住就是想不断的要权,让权力不断回归。所以我们今天探讨社区矫正制度,最大的障碍就在这里,司法制度的再分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社区矫正转警本身就是司法部归权的苗头。
在法理学层面认识司法,司法是法的适用和运行,简单的说就是法律的套用、针对某个人、某件事的直接应用。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政府,最完美的模式是三权分立说,从各个国家的模式看,司法机关是法律运行和实施的保障,司法机关不存在为人民服务,只存在于保护法律,而不是保护某些人的利益,只有法律得到维护保证正常运行,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得到保护。
司法行政是指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查封、扣押账户,采取一些刑事措施的行为,区别于普通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所以从这个方面认识,当前的司法行政机关指司法局,然而确是公检法监狱再做司法行政工作,司法局就是政府的普通行政局。司法行政行为应当区别于政府行政行为,社区矫正如果认可为司法行政行为,就应当区别于普通的行政行为。
8、关于刑罚理论体系问题。
当前有传言说要不社区矫正再移交公安,个人认为不是没有那个可能,但是现在的刑罚理论体系已经建立起了的,各部门分工也已经确立。公安主侦查,检察主公诉,法院主审判,司法主执行。各部门分工明确,把执行再移交公安,理论层面已经说不通了。
9、关于社区矫正本身上下级分工问题。
以公检法为例,从基层所到公安部、从基层业务庭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都有分工,都在忙。但是社区矫正工作80%以上的日常管理都是在基层司法所,剩下一部分业务牵扯到违法惩戒到司法局去决定,县区司法局以上直到司法部都没有具体业务分工,既然不具体参与这项工作,又有何实践依据去指导基层干这项工作。这就必然导致上层出现乱指挥、瞎指导的现状。由这个问题探讨,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就存在那么一个大问题,体制不顺,体制不顺对基层司法所的不顺还是小事,对上的不顺才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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