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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进米缸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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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ze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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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2022人才引进政策(宜昌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招引通道: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每年统一发布岗位需求目录,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自主招引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标准:对引进到市直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五年内每人每年发放2万元住房补贴,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人才津贴。对城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1、按每人5万至1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2、对企业用于人才引进的补助资金、科研启动资金,可按规定列入成本核算。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1、优先享有市人才公寓的承租使用权。2、高校毕业生符合毕业2年内来宜创业就业并租房等相关条件的,按照博士硕士540元每月、本科专科480元每月发放租房补贴,最多发放36个月。其他:1、支持全市卫生、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企业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2、鼓励县市区将基层卫生人才纳入各地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范围,加大基层卫生人才引进力度。2022年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管委会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公告根据《宜昌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宜人社发〔2022〕16号)规定,结合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拟开展2022年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现公告如下:一、引进岗位及数量本次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共3名,涉及2个岗位。具体岗位引进数量和要求见《2022年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管委会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岗位表》(附件1)。二、基本资格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5.具体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报考: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4.现役军人;5.全日制高校在读生(也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报考);6.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 7.宜昌市内在编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三、引进程序(一)发布公告。引进公告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发布。(二)报名及资格审查1.报名时间。2022年11月22日至12月2日18:00时止。2.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管委会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并将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及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证明,相关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资格证书、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登记照扫描件及电子版以“姓名+身份证号后4位+报考岗位”命名,发送至邮箱。报名所需全部资料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交,以引进单位回复确认收到报名资料的邮件为准,未收到确认邮件请及时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逾时不再受理。3.资格审查。由引进单位严格按照引进公告中明确的报名条件及岗位相关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名要求的邮件确认,对不符合报名要求的及时电话或邮件告知。4.准考证发放。确定笔试或面试时间后,及时发布笔试或面试公告。《笔试准考证》或《面试准考证》均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考生报名使用的电子邮箱,请自行下载打印。5.报名须知。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引进公告和报考承诺,提交材料和信息须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在任何环节一经查实,即取消引进资格。报考人员务必保持报名登记表上填写的通讯方式畅通,并随时关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最新公告。(三)考试安排。在落实疫情防控安全前提下,适时启动。笔试或面试命题、面试官选派均按相关规定执行。1.考试方式。本次人才引进原则上只进行面试,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可参加考试。若有引才岗位引进计划数与资格审查通过人数比例达到或超过1:10,则在面试前增加笔试。笔试和面试均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才能进入下一环节。2.笔试。笔试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相关专业知识、公文写作等。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将及时公告。考生须携带《笔试准考证》纸质版、二代身份证原件,缺一证件者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3.面试。(1)开展笔试的岗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引才岗位计划数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并及时公告;直接实行面试的岗位,不设最低开考比例。(2)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时间地点详见公告及《面试准考证》。考生须持《面试准考证》纸质版、二代身份证原件,缺一证件者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满分100分,当场宣布面试成绩。4.综合成绩计算。有笔试的,则按笔试成绩40%与面试成绩60%的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若只有面试,则面试成绩为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综合成绩及时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告。在确定入围体检对象时,若有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有笔试的则按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无笔试的则组织加试。(四)体检与考察1.体检。体检对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引才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并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告。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在宜昌指定医院进行,费用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如体检中有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人选进行体检。2.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若发现有影响引进情形并查证属实的,取消引进资格。如出现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人选进行体检、考察。(五)公示与录用1.公示。经区党工委研究,确定拟引进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2.录用。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录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为拟聘用人员办理事业单位进编及聘用等手续。拟引进人员为在职人员的,自行负责与原工作单位办理解除劳动(聘用)手续后再办理相应入职手续。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引进备案,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引进备案。公示中反映有影响引进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引进备案;被引进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引进资格。以上两种情况引进单位可根据需要递补。新引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手续,并按所聘岗位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四、防疫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请考生随时关注省、市最新疫情防控信息,具体疫情防控要求将根据上级政策动态调整,以笔试或面试前公告为准。五、其它1.对违反引进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本公告中有关政策口径及附件中所列的内容,由宜昌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岗位表》中的专业要求参照《湖北省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审核。咨询电话:;.本次人才引进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七、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二十三)完善海外人才引进方式。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更大力度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敞开大门,不拘一格,柔性汇聚全球人才资源。对国家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开辟专门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支持地方、部门和用人单位设立引才项目,加强动态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扩大来华留学规模,优化外国留学生结构,提高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出台学位研究生毕业后在华工作的相关政策。(二十四)健全工作和服务平台。对引进人才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支持他们深度参与国家计划项目、开展科研攻关。研究制定外籍科学家领衔国家科技项目办法。完善引才配套政策,解决引进人才任职、社会保障、户籍、子女教育等问题。对外国人才来华签证、居留,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落实相关待遇。整合人才引进管理服务资源,优化机构与职能配置。(二十五)扩大人才对外交流。鼓励支持人才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海外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完善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机制。创立国际人才合作组织,促进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制定维护国家人才安全的政策措施。

宜昌引进社会工作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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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18年以前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取得最高等级职业水平证书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2018年以后(含2018年)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所取得的职业水平证书等级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当前,社会发展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需求巨大,为提升社会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我市欢迎和鼓励涉及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的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不断提升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促进全市社会事业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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