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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翔2587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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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古人讲,“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当前,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治理领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突出表现为一元管理体制与多元社会诉求之间的矛盾。一是新的社会阶层分化。社会结构从改革开放前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分化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等10多个阶层,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二是新的社会组织涌现。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大量出现,替代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精神依托。三是新的社会需求增长。人们在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后,进而追求社会安全、民主权利等更高层次需求,阶层之间、代际之间需求差异扩大。四是新的社会事务产生。出现了物流寄递、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业态、新事务,成为社会治理新课题。五是新的社会心态滋长。部分利益受损群体、弱势群体心态失衡,仇官、仇富心态突出,社会情绪极易被挑动爆发。六是新的社会矛盾凸显。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僵尸企业”、下岗失业、债务纠纷等问题增多,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因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全国有亿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在城镇不能平等享受教育、就业、医疗等公共服务。 面对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矛盾,社会治理工作的理念、体制、能力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理论研究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成就相比,我国的社会治理是一个比较明显的“短板”,对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解决好一元管理体制与多元社会诉求之间的`矛盾,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都还不够。在法治建设方面,我们党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之后,法律制度中的“革命型”印记尚未完全消除,强调管理、强制、打击多,关注协调、协商、保护人权不够,从“硬法”向“软法”的演进尚未完成,社会领域法治建设比较滞后,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还未形成。在治理能力方面,政府职能存在“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往往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建设;执法部门条块分割、分工过细、职能分散、各自为政,管理和服务覆盖面不广;一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对新社会阶层和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感召力不够。在基层基础方面,社会组织不够成熟,数量少、规模小、服务水平低;社区建设亟待完善,政府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没有配套衔接。在风险防范方面,一些党员干部风险意识淡薄,缺乏政治敏锐性,对经济、网络、文化等非传统领域的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公共安全的思想、组织、群众、技术防线还不够坚固;暴力恐怖风险上升,车站、机场、地铁等公共场所和网络安全等领域潜在危险源增多,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更受公众关注。我们必须尊重社会建设规律,一方面要注重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要立足中国国情,“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探索和完善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理想的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人的自由发展,必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限制政府权力,实现从政府管理到社会共治的重大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以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为动力,以法治为引领,以信息化和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打造社会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西方国家的现代社会治理起步较早,有一些成熟理念和经验值得借鉴。比如,“小政府—大社会”体制,政府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将大量社会服务项目推向市场;“底线治理”理念,集中资源和力量打击惩处违反法律的社会行为,对于公众一般社会行为管制比较宽松;“柔性治理”方式,注重发挥意识形态、宗教、道德等软性约束力量作用,重视塑造国民的共同价值观,等等。社会治理既要立足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传统和“熟人社会”等社情特征,发挥自身优势,也要借鉴国外社会治理有益经验,以开放式思维和底线治理、柔性治理理念,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加强依法治理,着力构建社会行为预期、管理过程公开、责任界定明晰的制度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破解难题,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司法,把公权关进制度的笼子。把治理法治化与治理精细化、常态化结合起来,着力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防控社会风险能力。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对《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推进社会治理信息化。信息化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注重把“信息化思维”融入社会治理各方面,加强顶层设计、统一规划,发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技术作用,构建管理扁平化、服务网格化、工作信息化的格局。加快推进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形成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综合平台。建立完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社区网格化管理,改造升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网络等虚拟社会管理,更好地发挥网络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树立合作、互通、共享理念,政府和社会各归其位、各担其责,共同推进社会善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和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培育壮大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管,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健全服务网络体系,加强社区文化、道德、法治建设,丰富社区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变陌生社会为“熟人社会”。加强基层自治,完善基层民主决策、民主自治机制,提高群众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水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改进工作方式,主动融入群众、服务群众、引领群众,当好社会治理的组织者、参与者。 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进一步深化改革,整合机构、职能和人力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实现社会治理扁平化、全覆盖。加强系统治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激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强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道德等手段调节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加强源头治理,推动社会服务向基层延伸,健全多元化矛盾排查化解机制,及时反映和协调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工作者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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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熙ToKi

第一部分(这是一篇论文,4000字多一点。)论社会工作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关系【摘要】A 社会工作和法律都肩负着改善社会的使命随着我国社会工作介入越来越多的案件,各种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不断寻找法律作为支撑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促进了社会工作的有序进行社会工作与法律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密只有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才会使两个领域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也才能更好地改善人类社会。【关键词】 社会工作 法律 社会工作者 改善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提倡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这个定义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由法院诠释并由相应的处罚机构强制执行从而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它也肩负着改善社会的使命从这个角度看,两者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在进行弱势群体的关怀或是社区服务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支持,或是案主触犯了法律,或是社会工作者自身出现了法律与价值的冲突等等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面前,社会工作者应当如何取舍专业价值观;在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面前,法律的苍白无力,又如何解决当两者相互促进共同进行活动的时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一 社会工作对法律的影响(一)社会工作推进立法进程坚定弱势群体维权信心社会工作过程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关香港政府在受虐儿童法律上的演变可以说明法律是伴随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工作的介入而进行调整的初期,在发现虐待儿童现象时,政府颁布保护儿童及青少年条例以作惩罚,随着专业的发展和社会上虐待儿童现象的逐渐增多,社会工作组成了保护儿童调查组,提供专业的服务,大大提高了对儿童的保护;再后来,更多的司法和法律界人士的参与,打破了社会工作与法律专业之间的隔膜,全面发挥多个专业的优势,因此新修订了处理虐待儿童工作程序指引;随着各个领域的不断发展,制定的法律加强了预防儿童受虐的多元化进程,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大众媒体的宣传推广所以法律的制定经历了由单一向多元整治向预防的调整,是随着问题的出现和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改变的而社会工作正是作为一个媒介将社会问题反映出来让政府知晓,从而影响法律的修改制定,使法律不断得以修改完善,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研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断反思将会成为法律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我们知道,社会工作者所进行的活动绝大多数是非营利性的当他们将自己的发现和思考引入到法律领域之后,非营利性的准则依然是无可改变的然而此种实践对于他们的目标群体来说又是及其重要的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看,处于弱势地位(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上弱势)的人们,在自身法律知识缺乏和外部司法成本高的现实之下,极有可能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放弃维权的努力长此以往,人们的对法律的信心势必会大打折扣而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势必会重新燃起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或许,这样一种实践可以超越单个诉讼活动本身,成为一种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的社会建构工程。(二)社会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工作者所掌握的资料往往是司法过程中重要的依据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制度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一直以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是指:对该问题或与该问题相关联的事宜所具知识或经验,其对该问题或事宜的意见可被接纳为证据的人在我们国家,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此种制度也可以成为一种有益的尝在社会工作者介入案件前,就会对案主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并进行合理的分析在治疗过程中,案主的信息需由社工完全掌握以家庭暴力案件为例,施暴对象往往是妇女,当案主向社会工作者求助时,首先要求案主进行咨询访谈,社工要做好访谈记录,包括准确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访谈过程中案主的状态眼神动做等,因为这些细节可以反映当事人真实的内心状况,利于社会工作者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这些不是一般人能发现和记录下的为了取证,案主会去医院验伤,这时候需要社会工作者的陪同,整个诊疗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都需要与案主保持密切联系,案主的一系列举动都会引起社会工作者的关注并记录在案不管是案主到医院验伤到法院起诉向妇联求助,还是向案主周围人了解情况,都要在社会工作者的陪同下协助进行社会工作者是除案主外最清楚并记录整个过程的人,他提供的证据将是有利的客观事实,有助于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台湾大学实习过程中与法律相关之注意事项 一文中指出: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于法院的运作体系有所熟悉,同时也必须知道在法庭上作证时应有何种适当之举动社会工作实务者与学生必须假定其所撰写之专业服务纪录个案纪录个案报告或联络信函等,皆有可能成为法院传票要求检视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检察官或律师搜集和检视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当庭阅读之文件其实,这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除了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必须要在政策,特别是司法领域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二 法律对社会工作的影响(一)法律对社会工作伦理的影响社会工作实践中,法律与社会伦理规范往往指向一致,但两者也常常出现冲突与对立1.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信仰的冲突法律是必须被强制实施的,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它可以不断地进行修改加以完善而伦理的遵守是自愿的,但违背伦理不意味着不受任何惩罚,他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或是组织内部的处分或是不受任何处分,伦理都是英美常常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在传统伦理秩序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生活秩序中,社会伦理信仰浸透到社会成员的头脑,道德的信仰习惯的信仰等体现了传统伦理秩序下礼法的强大影响当新的法律信仰到来时,人们面临的将是艰难的思想抉择社会工作中,道德信仰对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发生深刻的影响,他们往往遵循道义的传统,从道德的角度解决问题,法律的规定不被他们重视,没有在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这种浓厚的道德伦理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着极大的影响,特别是消极的道德信仰,给法律信仰的建立造成难题2.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规则的冲突为了规范人的社会生活,群体组织往往形成各种规章制度和无形的约定这些规章制度和约定,与我国特有的伦理文化相结合,控制着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的行为,成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人情礼俗习惯等伦理规则受中国传统伦理的影响,法律不是规范社会工作唯一且最重要的途径,而蕴含在社会中的伦理规则成为最主要的社会工作行为规范伦理规则有许多积极的因素,但也存在着与法律相悖之处与法律的实施相比,具有相当活力的伦理规则实施过程很不规范,这种不稳定的伦理规则的实施和国家法强调的明示透明公开公正的理念相悖在社会工作领域,人权是最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犯人权的做法都是有悖伦理的,这些做法当中,有的却是合法的,比如实施死刑,是法律当中明文规定的这些做法中,遵循法律就违背了专业伦理而在另一些倡导人性化对待精神病人倡导公民正当的权益,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做一些非法行为,遵循了专业伦理而破坏了法律。鉴于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之间的冲突和影响,国家立法时,应充分考量社会工作的特性,重视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的道德信仰和习惯信仰,发挥其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工作法律如果与一个社会的正当伦理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人们很可能会产生消极抵制情绪只有尊重社会伦理,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重对待这种信仰冲突,我们要采取宽容的态度,同时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信仰冲突的直接碰撞积极维护和培育那些与法律信仰一致,有利于法律信仰生成的道德和习惯,同时也要坚决地摒弃封建残余不合时宜的思想习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创造良好的内心动因,以此来推动社会工作的良好运行。(二)法律对社会工作实践的影响法律是社会工作者帮助目标群体的依据虽然我国的社会工作还没有统一而完整的法律,但依据我国社会工作实际,社会工作相关法律的组成部分根据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服务领域维权途径,可以分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特殊群体保障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社区法律制度;就业法律制度;社会团体和公益事业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法律制度等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工作能否更好地实现其改善社会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工作实践将是极大地促进。我国法律对社会工作者有明确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对社会工作者职业的认定以及职业水平的考核都有明确规定,并指出社会工作者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应具备的能力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惩罚制度,使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利于规范职业者的素质,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法律授权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从事一些其他人不允许从事的活动,同时也限制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从事只有其他某一专业人员才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社工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比如,法律要求社会工作者要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汇报情况等。虽然社会工作机构是非盈利的,但法律还是授权社会工作当中的某些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这样做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同时,法律也规定某一社会服务应该提供给所有需要这一服务的人,比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就要面向所有的消费者,他们有权了解有关自己的利益的一切原因,无论年龄性别等其它因素,都不应形成限制。总之,相关社会工作法律若能尊重符合社会正常的伦理规范和规则,能不断地随着社会生活社会工作实践的变化而逐渐地修正和完善,社会工作者法律素质逐步提高以及社会工作更多的介入案件,社会工作和法律将可相互影响和促进,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改善人类福祉。【参考文献】(1) 皮湘林-社会工作视野中的伦理[J].-社会工作(下半月)2009,(5)(2) 郭明霞.扶庆松-论中国社会工作伦理与法治秩序的构建[J].-社科纵横.2009,(12)(3)竺效.杨飞-境外社会工作立法模式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政治与法律.2008,(10)(4)袁光亮-浅析我国当前的社会工作法律和社会工作者法律[J]-社会工作(下半月).2008,(2)(5)甘诺-社会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分析[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9)(6)张存刚.李明-发展社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J]-社科纵横.2005,(12)第二部分(其他关于二者关系的论述,一千字多一点)一、社会工作与法律的联系社会工作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两者需要同时运转。(一)从社会工作的范围看,仅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救人于危难,助人与解困的力量是微薄的,不能完全解决社会问题,把社会工作纳入法律范畴,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在社会工作中,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到社会工作机构内部的管理,从为受助者争取正当权利到受助者自决,无一不包含法律的内容。离开对法律的制定与推行过程,那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二)一般来说,大量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常与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有关。政治制度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社会不平等,造成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特别是某些社会不平等是由某种制度、法律的实施存在弊端而产生时,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必然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制定适应社会结构的法律。所以,法律是社会工作的前提和保障,社会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两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社会工作与法律的区别(一)社会工作与法律的学科地位不同社会工作的学科地位目前存在争论。人们普遍认为社会工作是一套助人方法和技巧,不是一门学科,其理由是社会工作缺乏独立的理论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工作应该是一门学科,属于应用社会科学学科。它有自己独特的工作理论,它借用相关社会科学知识并对之加以组合,形成了对某些现象的独特解释。法律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历史悠久、独立的学科。所以,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学科领域。(二)社会工作与法律的体例结构不同社会工作的体例结构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务。社会工作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又以对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是理论和实务的结合。此外,社会工作是研究和倡导社会进步,帮助人脱离困难,其学科价值较强。法律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形成各个部门法。各部门法之间的体例结构总体上讲分为理论知识和对法条的解释两大部分。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三)社会工作与法律的特征不同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改善社会生活环境、提高社会生活质量;增进社会功能;行动取向;以多元化的服务面对人类的差异性;广泛的适应性。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结为四个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可见,社会工作与法律还是有很大区别,两者的特征不同,构成学科调整对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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