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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省长陆浩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1979年以来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1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规章予以废止。现将第一批废止的4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小煤矿管理体制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文号甘政发〔1979〕11号说明199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9号《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已有新规定,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80〕23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处严禁向企业乱摊派暂行规定发布文号甘政发〔1986〕42号说明1988年4月28日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已有新规定,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木材、林木产品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82〕6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82〕88号说明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管理条例》已有新规定。序号:6规章名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发布文号甘政发〔1983〕425号说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99年9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有新规定。序号:7规章名称甘肃省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补充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84〕183号说明1989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号《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暂行条例》已有新规定。序号:8规章名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文号甘政发〔1985〕5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9规章名称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85〕72号说明原立法依据1984年9月12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已被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宣布废止。序号:10规章名称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86〕75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11规章名称甘肃省关于加快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暂行规定发布文号甘政发〔1980〕291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12规章名称甘肃省《加快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发布文号甘政发〔1986〕7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13规章名称甘肃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86〕208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说明已被2000年9月2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代替。序号:14规章名称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86〕206号说明原立法依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序号:15规章名称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86〕206号说明原立法依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序号:16规章名称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实施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86〕206号说明原立法依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序号:17规章名称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86〕37号说明原立法依据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已被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宣布废止。序号:18规章名称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88〕157号说明原立法依据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宣布废止。序号:19规章名称甘当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90〕44号说明原立法依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序号:20规章名称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发布文号甘政发〔1990〕59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说明已被1999年1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代替。序号:21规章名称甘肃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文号甘政发〔1991〕23号说明原立法依据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43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被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宣布废止。序号:22规章名称甘肃省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91〕170号发布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23规章名称甘肃省表彰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规定发布文号甘政发〔1992〕223号说明拟由《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代替序号:24规章名称关于加快黄河上游甘肃段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发布文号甘政发〔1988〕131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25规章名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黄河上游五个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建设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发布文号甘政发〔1991〕106号说明适用期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26规章名称甘肃省政府关于促进城市集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发布文号甘政发〔1991〕11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27规章名称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文号甘政发〔1992〕214号说明已被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代替。序号:28规章名称甘肃省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暂行规定发布文号省政府批准甘政办发〔1994〕19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29规章名称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发布文号省政府批准甘政办发〔1994〕7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30规章名称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发布文号省政府批准甘政办发〔1994〕92号说明已被2000年12月18日甘政发〔2000〕8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宣布废止。序号:31规章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发布文号甘政发〔1994〕104号说明已被2001年1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代替。序号:32规章名称甘肃省平凉地区煤炭铁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95〕136号说明已有新规定,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33规章名称甘肃省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文号1996年10月8日省政府令第20号发布说明已被1998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通过的《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宣布废止。序号:34规章名称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实施细则发布文号省政府批准甘政办发〔1997〕3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35规章名称甘肃省开发区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暂行办法发布文号省政府批准甘政办发〔1997〕3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序号:36规章名称甘肃省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89〕104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说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99年9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有新规定。序号:37规章名称甘肃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发布文号省政府批准1985年6月12日省经委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说明已被2001年6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代替。序号:38规章名称甘肃省关于拟定法规规章程序的规定发布文号省政府批准甘政办发〔1986〕51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说明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后,拟制定新的规定。序号:39规章名称甘肃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发布文号甘政发〔1986〕191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说明原立法依据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已被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序号:40规章名称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发布文号甘政发〔1996〕60号说明2000年8月22日甘政发〔2000〕50号《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已有新规定。序号:41规章名称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政策规定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36号说明2000年8月22日甘政发〔2000〕50号《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已有新规定。d28246--020111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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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违法犯罪。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一)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二)严格治安行政管理,查禁各种违法行为;(三)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因素;(四)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五)加强基层以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依靠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六)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工作。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市(州、地区)、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县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办事机构,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配备必要的人员,办理日常工作。第八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贯彻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和部署;(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开展有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五)决定表彰、批评等有关事项,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奖惩建议;(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接受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四)调解处理本单位内部和与本单位有关的民间纠纷;(五)参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组织的活动。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一)开展法制教育工作,进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二)加强对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领导,组织村民、居民搞好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三)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四)及时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社会治安情况和村民、居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第三章专门机关职责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第十三条公安、安全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一)加强侦查破案,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要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二)查禁、打击私种吸食制贩毒品、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治安案件;(三)加强治安管理,严格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管理制度,严密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以及旅店业、废旧金属收购等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治安管理;加强消防、交通管理、预防、减少火灾和交通事故;(四)组织以公安干警、人民武装警察为骨干的多种力量参加的治安巡逻,在适当地点设置治安岗亭,方便公民报案和扭送违法犯罪人员;组织指导单位内部保卫机构、群众治保组织、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等各类治安保卫力量,建立多层次的群防群治网络;(五)组织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的犯罪人员和所外就医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做好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六)开展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宣传教育,调处各种治安纠纷,疏导缓解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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