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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所在地民政局问问,社工继续教育归民政部门管理。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9〕123号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要求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 (三)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社会工作实务; (四)相关理论知识。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继续教育时间,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培训记录至少3年,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备案: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三)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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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1.完善岗位设置。促进社工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专业社工工作要完善管理办法,一般情况下遵循每20 个服务对象配备1名社工,如不满20人,则按照以一类服务对象为主,兼顾其他服务对象的标准确定工作人员及工作量。同时理清服务对象,明确不同岗位社工的职责分工,把社工从繁琐的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在专业领域发挥作用。2.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培训。鼓励社工参加学历进修、全国初/中级社工师和心理咨询师考试,通过此类考试的,给予一次性的奖励。3.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薪资待遇。按照社工的学历、职称、工龄、工作绩效等合理设置工资标准,交纳五险一金,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既满足社工基本生活保障又能调动社工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有效地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水平。4.加强专兼配合。加强专业社工与社区、社团的紧密联系,充分利用公益服务、志愿者资源,实现专业社工和志愿者的资源配置,形成优势互补、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二)加强对社工机构的扶持力度。1.大力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就业渠道和专业提升的载体,为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提供实训基地,为政府和社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平台。加大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和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自主创业,组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2.优化配套机制。政府扶持是发展社会工作的主要推动力量,应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社会工作发展。一是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预算序列,建立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支持机制。二是对提供非盈利性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出台相应的税收减免、基金管理政策,鼓励其面向社会募集资金。3.完善项目招投标。梳理政府的社会服务工作,以项目合约的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实现政府从对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并最终成为公共产品的购买者、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和服务质量的监督者。鼓励有关机构设计出符合对象需求的项目,扩大项目覆盖面;推动好的项目长期化、持续化开展;优化项目经费核算方法,提高人员费用比例,保障项目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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