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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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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在现代社会越来越严重,单纯依靠各级妇联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同解决.社会工作者依托妇联,运用专业的个案、团体、社区工作等方法介入家庭暴力问题势必会起到很好的干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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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家庭暴力家庭是我们避风的港湾、是温暖的摇篮,是心灵的归宿,然而暴力却在破坏着家庭的幸福和谐,影响着我们的身心健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矛盾和伤害。在妇联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中显示:在家庭中遭受到配偶暴力对待的女性占,受到身体暴力的女性占,农村和城镇分别是和。在传统文化观念中,丈夫打妻子被看成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在今天的社会来看,丈夫打妻子就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侵害人权的违法行为了。女性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暴力对女性的健康通常会造成:性传播疾病、意外怀孕和流产、受伤、残疾等后果,精神上会抑郁焦虑恐惧、引发性功能障碍、饮食失调,最严重的后果会导致自杀,以及杀死丈夫。在女性暴力重犯中,因为家庭暴力而杀死丈夫的比例很高。一旦发生第一次家庭暴力,就很难停止,如果没有相应的干预,会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消除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我们每个人的积极参与。二、 家庭暴力有哪些类型?家庭暴力有明显的性别特点,90%的受害人都是女性。家庭暴力有四种主要的表现形式:1、身体暴力:对身体的各个部位施加的攻击行为,比如推搡、拳打脚踢、咬人、拧拽、打耳光、揪头发、或者使用器物伤害对方的身体,比如用刀扎、皮带抽打或烟头烫;2、性暴力: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3、精神暴力: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绝沟通、不允许对方和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4、经济控制: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对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发生家庭暴力时,通常是多种形式共同存在,对女性的身心伤害极大。三、 怎样的家庭更易出现暴力?也许你会认为,家庭暴力只发生在农村家庭、或者是文化程度不高的人身上。实际上家庭暴力普遍地存在于各个地区、不同的文化水平和职业人群当中。具有什么样特征的家庭更容易出现家庭暴力行为呢?1、家庭中具有暴力传统的,暴力会潜移默化给下一代,当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的时候,用暴力去解决;2、家庭气氛紧张,家庭成员缺乏尊重和理解,容易发生矛盾,触发暴力行为;3、家庭存在经济困难或纠纷的时候,家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这个时候容易产生暴力冲突;4、子女教育问题也是产生暴力的因素之一,父母双方意见不和、争吵指责、互相推诿、体罚孩子,经常会导致暴力的发生;5、家庭生命周期中的特殊的变化,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比如妻子在怀孕期间,容易遭受暴力;下岗裁员、投资失败、亲人去世这些生活的意外打击都有可能让家庭产生暴力行为。6、另外,有酗酒历史的人,或是有性功能障碍、慢性疾病的人,也会通过暴力来掩饰自己的问题。
略过剧情
自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随之的经济改革使得单位对职工支持作用不断减少,各区域居民与其所在社区的关系日趋密切。作为一个成熟的社区具有管理、服务、保障、教育和维护安全稳定等多项功能。在社区平台的基础上结合各方力量,利用社区优势资源,有效预防和制止社区内的家庭暴力。 第一是充分利用社区优势与多种机构合作形成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网络。事实上,家庭暴力的问题如果仅依靠社区或社区内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这是一综合性服务,应结合行政和社会多方面力量。以行政力量为主导,同社会民间组织通力合作构建社区内多机构的合作干预网络。政府的行政力量的内涵是不可小觑的,同时结合社会专业性服务机构、媒体等的力量必将提高反家庭暴力的效率。这样多机构组成的干预网更利于从多视角、多方位看问题,为社区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服务,从而实现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目标。 第二是加强招募、培养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从事社区工作。由于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认识的局限性,部分社区工作人员有时仍会因“宁拆一座桥不毁一桩婚”等类似的原因消极处理家庭暴力,而使得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社会救助。鉴于此,就得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招募志愿者和社区工作人员,请反家庭暴力的专家授课,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快速获得反家庭暴力的综合技能,同时也要加强招募的志愿者与社区工作人员与原先的社区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让其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从根本上把反家庭暴力的社区介入由消极转为积极。 第三是寻求更多渠道的资金来源。社区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作基础,资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庭暴力干预的社区介入。社区工作纷繁复杂,根据其工作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对社区会有一部分拨款,但仅依靠政府拨款是不够的,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社区通过互联网、媒体可以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在社区内也可组建外联组织,寻求更多的资金。总之,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才能为社区反暴力工作提供更充实的物质基础。 第四是加强社区法制宣传工作。�0�2�0�2�0�2�0�2�0�2�0�2�0�2�0�2�0�2�0�2�0�2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 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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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希望每一个公民或组织发现他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都应通过报警等方式积极伸出援手;同时提醒每一个遭到家庭暴力的人,当你遭遇到家暴时,应注意这些事项,最大程度减少伤害:一、远离厨房,以免施暴者用锐器伤你;靠近门窗向邻居及路人求助;注意保护头、脸、胸、腹等身体重要部位;躲进有电话可求助的房间。二、首先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反家暴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反家暴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三、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是举报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途径。反家暴法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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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以及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据全国妇联公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以及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
“曾遭遇前夫家暴,虽然他哭着跪下自打耳光,并多次向我保证不会再动手,但他并未痛改前非,对我下手也一次比一次更狠。”上海市民刘女士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维权并不容易。“我搜集证据并提出离婚,他不断跟踪、骚扰我及我的家人,并以到我单位去闹、将家丑告知我的朋友让我身败名裂相威胁”。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但事实上,在家庭关系之外,有许多女性正在遭受来自男友的暴力,宇芽就是其中之一。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我国不鼓励同居关系,且同居关系发生暴力行为不需通过离婚才能分开。因此,这部法律的出台本质上是为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问题。但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一旦遭遇暴力,也需受到保护,所以就有了这样的规定。”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增玉向中国商报记者介绍道。
家暴事件层出不穷与受害者的群体沉默相关。有媒体报道,据联合国调查,在大多数国家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中,仅有不到40%的人曾寻求帮助,报警者更是不到10%。在我国,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报警。现实中,大多数家暴受害者都未曾发出呼救。在宇芽事件中,视频披露之前,沱沱曾家暴多名女性的暴行无人知晓。宇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在收到许多留言之前,我不知道竟有那么多女性正在遭受家暴。”
而受害者的沉默,既包括对暴力行为的隐忍,也包括多次原谅下的纵容。“我曾受理过一起家暴离婚案,丈夫酗酒,不仅家暴当事人,还殃及女儿。最严重的一次,她穿睡衣光脚跑下楼求保安帮忙报警,但通过家中安装的监控视频我们看到,当事人离家后其丈夫摆出三把刀等她回去。”金增玉告诉中国商报记者,尽管多次言明利害并进行心理疏导,欲离婚的当事人最终仍与男方一同前来撤案。
“给受害人洗脑,对其进行全面否定,并灌输一种‘你这么糟糕,只有我会收留你、你有错才会打你’的思想是施暴者的常用伎俩。通过语言和思想控制,让受害人产生自我质疑,并相信其只能和施暴者紧紧绑在一起。”金增玉告诉记者,当长期家暴已成惯性,即使施暴者不道歉,许多受害人也会习惯性地原谅并回归家庭。
“宇芽有粉丝基础,其遭遇家暴能够引发舆论关注。而作为遭受暴力对待的普通人,打破沉默也是有意义的。一方面,群体发声够引起社会重视,促成问题解决。另一方面,勇敢维护自身权益能够对家暴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再者,还可能拯救落入家暴漩涡中的女性,减少家暴事件的发生。”金增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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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受暴力行为时,受害人的维权之路涉及家暴的事实认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在家暴发生时,一定要留有证据。”金增玉表示,应拨打110报警,并记清报案所用电话及出警单位;言明报警原因,施暴者姓名及施暴地点,并生成报警记录单。如需调解,要签署调解协议。如有伤情则要去医院验伤,开具验伤单并妥善留存。
“严格来说,家暴不存在零次或无数次,关键在于第一次家暴发生后受害人如何反应。”北京美龄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崔淑梅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许多受害人仅接受道歉了事,并未深究施暴原因。而能否控制情绪,则应是当事双方探讨的重要问题。如施暴者许诺能够自我控制但仍有暴力行为,即是故意为之,受害人应该尽早离开,及时止损。同时,懂得反抗并积极保护自己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力手段,否则只会助长暴行。
为将施暴者屏蔽于受害人生活圈之外,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据了解,人身保护令具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虽要求法院迅速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难度。法官审理案件任务繁重,因此会以受害者可能面临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作为保护令发出的衡量标准。如判定没有或即将受害的倾向较小,则会劝说当事人收回申请。”北京市一位不愿具姓名的律师表示,目前许多城市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成功率较低。
另外,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也就是说,即使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能因为公安机关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人员安排、工作力度等方面原因,造成执行不力。”上述律师表示,法律是完备的,但在具体执行时还需要各环节加大力度、相互配合。
“但最可悲的是,被施暴者缺乏自我认同感,因习惯性依赖而没有独立的自主人格。”崔淑梅表示,不论家庭主妇还是职场精英,都可能深受家暴之害。“家暴的当事双方在缺乏外界干预的情况下极难突然醒悟。家暴并非家庭琐事及内部纷争,而是社会问题。因此面对家暴行为,社区和居委会等组织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充分发挥作用。一旦发现居民家暴行为,要即时介入制止,协助其走出家暴阴影,并长期进行关注监督,以减少或杜绝家暴的产生。在当事人存在严重心理障碍时,可求助于心理咨询师进行疏导。”崔淑梅说。
记者手记:
在采访过程中,金增玉表示,有许多施暴者并未出手伤人,但通过侮辱性的言语打压伴侣、怀疑并跟踪伴侣、解除婚姻之后的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情况在我国目前几乎无法界定。
对此,广东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先行一步。今年11月27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陈永康解释说,草案中新增的侮辱、诽谤、散布隐私、跟踪等方式在上位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属于精神暴力范畴。他还表示,现在,有一些人通过网络对前配偶或者前家庭成员进行网络揭底,这些都是当前突出的问题,所以草案对家庭暴力的精神暴力进行了外延。
“一个暴躁易怒的父亲是女儿一辈子的婚姻恐惧根源”“父亲的酗酒和家暴令我20年来一直恐惧男性”“我和妹妹拦不住父亲对母亲的殴打,年近40岁的我们依然保持单身,连恋爱都拒谈,骨子里的惧怕真的难以克服”......记者在浏览相关网络文章时发现,目睹家暴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巨大,甚至可能影响日后的恋爱及婚姻选择。草案对这一群体予以重视,创新性地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明确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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