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叶草2011
为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含网格服务和管理),由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保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
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按照岗位与等级分为三岗十八级。(具体表格附后)
岗位:根据社区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社区正职指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社区副职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一般工作人员指其他社区工作者。
等级:按照社区工作者在本市纯居民社区的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具体表格附后)。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一般工作人员为1-12级。
三、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实行统一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的薪酬体系。确保城市社区正职(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低于新录用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公务员转正定级后的科员工资水平(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提倡有条件的城区按不低于公务员副科工资水平确定,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为4:1。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根据本人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按月发放。随着岗位的变动、工作年限的增加、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基本工资相应增加。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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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工作者属于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当前,在很多省市都已开放了针对社工岗位定向招考进公务员和事业编的渠道。北京2019年的招考计划要求:具有北京市户籍,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社区工作经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近5年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大专学历的,至少有三次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社区工作者,应由所在街道(乡镇)进行组织推荐。不过,对于全市3万余名社工而言,选拔进公务员或事业编队伍可谓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成功上岸如凤毛麟角。2.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目前跟大学生村官相差不多,各省市、各区县的工资待遇并不相同,比如北京市顺义区的社区工作者待遇提高后年均收入为38600元,而门头沟(提高后年均收入为28308元)等其他地区的社区工作者收入就略低一点。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月720元,副职每月640元,一般工作者每月590元。职务年限补贴也分每月960元、845元和740元不等。奖金按每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核定总额。另外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也将增加职业水平补贴8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将增加职业水平补贴50元。由此计算,社会工作者的平均年薪可达到万元左右。在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社区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社区副职待遇;其他工作人员,享受社区普通工作人员待遇。交叉任职人员“兼职不兼薪,就高不就低。”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区工作者
倩倩19860816
社区工作者不是事业编,社区工作者属于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选拔程序被各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录用的,并在以自然居住小区为基本服务区域,为居住在小区内的各类人群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与其他公益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工作是在一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下,根据专业价值观念、运用专业方法帮助有困难的人或群体走出困境的职业性的活动,而社会工作者就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劳动保障、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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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三岗”,就是根据社区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般,社区正职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工作站站长,社区副职包括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工作人员包括其他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的一般社区工作者。上海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负责人、主管和工作人员三类。“十八级”,即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的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等因素,设置了1级至18级的相应等级。社区正职为7至18级,社区副职为4至15级,工作人员为1至12级。每三年一档进行划分,每岗薪酬待遇都会提高相应工资系数,实现了“一人一岗、一岗一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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