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颈伤痕
武冈市戴明辉是犯人。审理经过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明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向*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17日17时许,戴*甲驾车从武冈市司马冲高速公路收费站上高速,因高速公路未正式通车,收费站值勤人员毛某某、刘*等人加以阻止,双方发生口角。戴*甲因此怀恨在心。当日22时许,戴*甲(已另案处理)纠集戴*乙(已另案处理)、戴*丙(已另案处理)、唐某某(已另案处理)、李*(已另案处理)、戴*某,准备了钢管、砍刀、火铳等凶器,驾驶湘E8****皮卡车赶到洞新高速司马冲镇出口处临时值勤室前,戴*甲持钢管先下车,紧随其后的戴*丙、唐某某各持一支火铳,戴*乙持砍刀,李*、戴*某各持一根钢管,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值勤室前发现毛某某,戴*甲、戴*丙、唐某某、戴*乙、李*、戴*某冲过去一并对毛某某拳打脚踢。唐某某为恐吓毛某某,朝天放了一铳,并用铳管项住毛某某,后又用铳管往毛某某的嘴里捅了一下。接着戴*甲、戴*丙、戴*某、唐某某又进到值勤室里对值勤人员刘*拳打脚踢。毛某某、刘*被殴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2、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因戴*、李*、戴*、戴*某、戴*(已另案处理)等人在武冈市司马冲镇某村邓某某承包的杨家桥水库捕鱼时,邓某某及其朋友曾*发现后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口角。戴*等人离开现场后商量拿火铳到现场来对邓某某、曾*进行报复。李*、戴*分别拿了火铳、菜刀赶到现场。戴*、李*、戴*各持一支火铳,戴*某持菜刀与戴*一起冲到邓某某、曾*身边对二人拳打脚踢,致邓某某、曾*身体多处损伤。曾*被打后逃跑,李*朝曾*开了一铳,未击中。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查明审理时查明,戴某某等6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毛某某、刘*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新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戴某某是否进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新宁县司法局经调查认为,戴某某认罪态度好,再犯罪风险小、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戴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庭审时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戴某甲、戴*、李*、戴*、唐某某、戴*、仇某某、刘*、王某某、邓某某、曾*、黄某某、陈某某、刘*乙的证言,被害人毛某某、刘*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邵*鉴所(2013)临鉴字第747号、第749号《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2014)武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戴某某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戴某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戴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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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武冈市戴明辉是一位杰出的领导人,他曾担任武冈市市长,拥有超过30年的政治经验,曾在武冈市担任多个重要职位,包括市委书记、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等。他曾多次参加国家级会议,参与国家重大政策的制定,并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他的工作成绩被政府和人民所认可,他的政绩被政府和人民所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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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戴明辉是中国政治家、学者、文学家,曾任湖南省委常委、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湖南省政府副省长,湖南省文联主席,湖南省文学院院长,湖南省文学院名誉院长,湖南省文学院荣誉教授,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会长,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秘书长,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理事长,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常务委员,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常务委员,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常务委员,湖南省文学艺术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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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启胜1948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武冈市第一届人大代表。主持与参与的《优化学生心理,促进主动发展》获教育部优秀教改课题奖,《启动学生思维方法和途径》、《数学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分别获省教改成果二等奖,《数学优化思维教学》获邵阳市二等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圆锥、圆台母线的截面》、《发掘教材,借题发挥》、《方程思想的运用》等教育教学论文7篇。 于秋林194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省教育学院中文系,邵阳市中语会会员,邵阳市优秀教师。长期担任年级组长、校报校刊主编等工作。多次评为武冈市先进教育工作者和立功人员,教学之余,勤于笔耕,在《语文报》、《德育报》、《语数外学习》等全国有影响的报刊中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0余篇;在《湖南日报》、《湖南教育报》、《邵阳日报》等报刊中发表新闻稿70余篇;主办的云台文学社被评为邵阳市特级文学社、国家优秀文学社,社刊《云台旭日》获国家级一等奖,其本人被评为国家级文学社刊优秀指导教师。 唐军196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全国优秀教师。1989年参加教育工作,历任武冈一中团委书记、政教处主任、副校长、校长、教育局副局长等职,兼任武冈市第二届人大代表、邵阳市高中教育专业管理委员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教育学会中小学心理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中国教育学会美育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主持的课题分获国家级二等奖和省级三等奖。撰写的《引导导学自我完善的尝试》、《关于中学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的几点思考》、《新课程,新意识》、《浅淡化学教学中学生审美需要的激发》等论文在《中国基础教育论文大典》、《广西社会科学》、《新课程实验与研究》、《中国现代教育》等报刊上发表。 刘力平 196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骨干教师。1981年参加教育工作,现为湖南省高中新课改专家委员会历史学科专家、湖南省特级教师专业委员会会员、湖南省基础教育教研教学研究专家库成员、邵阳市中学历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邵阳市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武冈一中现任校长。主编了《高中世界近现代史实用信息选择》、《中学历史分类图示表解与训练》、《2004年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标准及指导·历史篇》。参与的《培养中学生创新学习能力实验》获邵阳市基础教育教研教改成果一等奖。撰写的《让历史教学畅游在文学中》、《历史高考复习中思维能力的培养》、《论吕振羽史学研究的特质》等分别发表在《现代教育科学》、《学习方法报》和《零陵学院学报》。执教的《鸦片战争》获中学历史课堂教学竞赛省一等奖。 黄荣新196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武冈一中教学副校长,湖南省级骨干教师,湖南省优秀教师,邵阳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邵阳市中级职称评委,武冈市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在《招生与考试》、《数高天地》等刊物上公开发表了《浅谈高考物理复习中的查漏补缺》、《“散敛法”解高考可能题》等论文6篇。先后参与的四项教改课题成果获省三等奖和邵阳市一、二等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中学生物理奥赛多次获得全国二等奖、省一等奖,个人3次被评为省、市优秀辅导员。 林亲刚 1965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湖南省优秀教师,邵阳市新世纪515人才工程优秀中青年专家,武冈市优秀共产党员、有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优秀德育工作者。现为邵阳市教育学会会员,邵阳市中学历史专业委员会会员,《考试报》、《中学生学习报》、《素质教育报》特约撰稿员,武冈一中校办主任。教育上,总结出了“班级管理工作求同存异法”。教学上,提出了“以研促教,教改促学”,14次被评为市毕业会考、高考或教育教学先进个人,3次获武冈市、邵阳市高中历史教师教学比武一等奖。教研教改上,60余篇论文总结在《班主任之友》、《职教通讯》、《历史学习》、《考试报》、《中学生学习报》等报刊上发表;主持的《培养中学生创新学习能力实验研究》、《提高历史教学批判性思维能力的策略》均获邵阳市教研教改成果一等奖。60余篇通讯报道分别在《湘声报》、《企业家天地》、《邵阳日报》等报刊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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