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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有关社区戒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禁毒法》规定,对社区戒毒对象实施管理,对社区戒毒对象进行监督考察,依据考察结果实施奖惩;三、组建社区戒毒志愿者队伍,组织有关的社会团体,对社区戒毒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戒毒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四、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五、审批戒毒人员提出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六、提出社区戒毒解除意见;七、对无职业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八、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及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九、掌握辖区毒情状况,摸清辖区吸毒人员底数,建立吸毒人员登记册,社区戒毒人员登记册,注意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复吸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十、对拒绝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报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十一、完成国家《戒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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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人员实施的管理帮助措施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管控率、执行率要确保100%,要不断提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断率、降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复吸率,有效遏制毒品的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的危害;2、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从生活上、思想上多关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让他们安心戒毒康复,彻底戒断毒瘾,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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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优势:(一)增强了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的社会适应性,保持同社会的联结。戒毒康复对象容易在社工开展的帮教服务中感受到人性化的关怀与温暖,增强融入社会的渴望。(二)增强了教育效果,弥补了街道教育资源的不足和民警自身知识结构的欠缺。社会工作者大多是受过高等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的专业人才,能够针对戒毒人员的需求与特点开展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讨论、社区活动、个案辅导、文体活动等多种方式,运用视频、音频、图片等多媒体手段对社区居民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教育活动,感染力强,潜移默化力度大。(三)缓解了与民警角色冲突问题,硬性管理和柔性关怀双管齐下。民警作为执法者角色,强化硬性日常管理和监督。社会工作是一个助人的过程,展现的是柔性关怀。社工与民警合作沟通,及时交换相关信息,了解戒毒人员的需求,有效解决戒毒人员遇到的各种思想和实际问题,创造有利于戒毒人员健康发展的环境。(四)实行无缝对接,巩固戒毒康复成果。戒毒人员出所前,开展个案服务,定期与他们进行访谈,社工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排解在戒毒过程中产生的抵触、负性情绪,做好无缝衔接。戒毒人员出所后,社工第一时间上门走访,通过电话联络以及书信等形式,及时跟进,帮助其恢复社会功能,督促其定期尿检,以防复吸。(五)鼓励参与公益活动,帮助戒毒人员实现自我价值。社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一些已成功戒毒的服务对象来说,与就业、福利等方面相比,他们更渴望能寻找到重构生命意义的途径、自我价值实现的平台,被社会重新接纳和认同。因此,社工在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提供的公益岗位恰好可以满足他们的此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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