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冷0623
毕节市公安局联系电话:,(传真)。
毕节市公安局,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县(市)党委及组织部门管理、考核、推荐县(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规划、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警力配备,协同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公安编制使用。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统一考录工作组织、录用审核和人民警察警衔审核、报批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公安技术职务评聘和管理工作。
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指导优抚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管理;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退休手续的办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扩展资料:
毕节市公安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本地重大案件和跨县(区)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本地区正常经济秩序。
(三)指导、监督和参与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办和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本市中国公民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居留、旅行、就业等有关工作。
(五)指导全市公安消防管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六)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法刑罚工作。
(十)指导、监督或承办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国家赔偿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警卫工作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毒品禁贩、禁吸、禁种、禁制等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工作。
(十四)拟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方案和措施;指导、监督县(区)公安机关警务保障标准、制度落实工作。
(十五)按规定权限管理机构编制、警衔和干部人事等工作;制定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等方案和具体措施。
(十六)贯彻落实公安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落实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民航、铁道、森林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毕节市公安局-首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节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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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公安局的咨询电话:,(传真)。
毕节市公安局地址: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香田村。
电子邮箱:。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
扩展资料:
毕节市公安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本地重大案件和跨县(区)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本地区正常经济秩序。
(三)指导、监督和参与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办和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本市中国公民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居留、旅行、就业等有关工作。
(五)指导全市公安消防管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六)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法刑罚工作。
(十)指导、监督或承办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国家赔偿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警卫工作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毒品禁贩、禁吸、禁种、禁制等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工作。
(十四)拟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方案和措施;指导、监督县(区)公安机关警务保障标准、制度落实工作。
(十五)按规定权限管理机构编制、警衔和干部人事等工作;制定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等方案和具体措施。
(十六)贯彻落实公安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落实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民航、铁道、森林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毕节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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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毕节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法治毕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备案审查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结合毕节市实际,先行先试,突出毕节试验区地方特色;(五)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办理地方立法综合事务。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立法准备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法工委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第九条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节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第十条立法建议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第十一条法工委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第十二条编制立法规划应当在本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的第一年内完成,编制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内完成。第十三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第十四条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工委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法规草案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活动。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方案、成立起草小组,确定人员、明确责任,保证起草进度和质量。第十六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立法事项涉及相关利益群体的,应当听取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对立法中涉及的主要矛盾和焦点问题,应当专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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