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347

CuteGourmet
首页 > 社会工作者证 > 人民调解员社会工作者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冰雪江天

已采纳

一、强化政治素质,提高调解业务能力 一要加强政治修养。在政治上立场坚定,是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的重要条件和必须具备的能力。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把握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纠纷时,作为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清醒的头脑,在大是大非中要旗帜鲜明,要服从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健康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要加强道德修养。“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作了明确规定:应具备公道公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文化、政治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人公民,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是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的道德观念的表现。作为大学生人民调解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于民,把维护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员必须要做到忠于职守勇于尽责,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开拓进取敢于创新,心系民众踏实干事,主持公道坚持正义,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勤奋好学不断进取。 三要熟练业务技能。精通的业务,扎实过硬的本领,是人民调解员具备的基本要素和条件。要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并领会其内涵和实质,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同时,要不断探索调解方法,从案例中发现方法,从实践中研究方法,从经验中汲取方法,注重向媒体学、向庭审学、向能者学,坚持把实践放在首位,把实用作为目标,把学用结合,集思广益作为研究方法,才能不断地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工作效力。 二、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服务能力 一要善于学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穿于整个人民调解工作之中,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中,坚持运用法律,适法宣传,依法进行调解。作为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具有较好的学法条件,年轻、文化基础好,掌握法律知识快,应主动学、不断学,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只要有决心去学,下功夫去学,定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只要持之以恒去学习,将会成为优秀的法制宣传员。 二要乐于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了,可促进纠纷化解,帮助和引导当事人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可控制矛盾升级,控制情绪激动,防止矛盾激化,能够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顺利将矛盾化解。大学生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每一位大学生法制宣传员要积极融入法制宣传的前言阵地,采取多措并举的方式,加大法制宣传,要深入到农民中去、企业班组、学校班级、农民工工地等面对面地讲解法律知识,运用案例剖析,在处理矛盾中结合纠纷类别,适法宣传。 三要勇于创新。在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中,农民的需求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为适应发展需要,真正使依法维权的意识得到加强,必须要不断地改进法制教育的方法,创新教育的形式,拓宽教育渠道和教育面,使法制教育不断适应经济发展、适应社会需要、适应群众需求。三、坚持排查分析,提高科学研判能力 一要坚持全面排查。根据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复杂性强的特点,进行矛盾纠纷排查,显得十分重要,只有通过排查,才能发现问题,掌握动态,才能为解决问题提供最有效的科学决策依据。在时间上,坚持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并进行日分点、分项查,区域集中查、月开展全面查。在方法上,采取上下沟通,左右互动,按分级、分片、定点,形成主体式、拉网式排查,确保不走过场。 二要坚持认真分析。分析是解决矛盾问题的关键和重点,根据排查出的不同矛盾、不同时间、不同对象、不同区域、不同类别,可采取逐个分析法,分别制定出矛盾纠纷的不同预案,分类列表,分类处理。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针对不同情况及原因,在分析“透彻”,判断“准确”的基础上,找准解决矛盾的切入点,对症下药,定人、定责任跟踪观察,牢牢掌握矛盾纠纷苗头的主动权。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预防机制,构建严密的防调网络,发挥整体预防功能,从而坚持排查走在预案前,预案走在化解前,并做到抓早、抓好、抓苗头,将矛盾化解在前,解决在萌芽。 实践证明:如果人民调解员在解决矛盾时不认真分析、正确判断,就会造成在化解矛盾中的失误,就化解不了矛盾,严重时会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大学生调解员要始终铭记这个道理,进行分析判断,减少失误。

人民调解员社会工作者

330 评论(15)

小牛芸芸*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国家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五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三)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四)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撤销,以及人民调解员的聘请或者解除聘请等信息;(五)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制度,定期通报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沟通信息;(六)受理并研究处理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文书示范文本。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一)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二)选派法官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三)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第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专家库成员应当从具备法律、医疗卫生、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聘任。专家库成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或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并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小组。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小组的,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联络和相关保障工作。第十条市、区、街道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及设立的相关文件;(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三)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已经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备案。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聘任、解聘人民调解员以及设立、撤销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小组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聘任、解聘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情况和设立、撤销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小组的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区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同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调解工作室、调解小组在调解场所应当使用统一的名称和标识。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佩戴统一的人民调解徽章。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可以向就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自行协商选择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信访等国家机关,在征得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将相关民间纠纷移转或者委托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国家机关移转或者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出具移转或者委托调解函。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移转或者委托的民间纠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调解的函,并告知当事人和移转或者委托的国家机关。移转或者委托的国家机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期间,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转或者委托的国家机关。

108 评论(10)

吃是王道呼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13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要注重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或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192 评论(15)

好好生活2013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活动。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合理、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基础作用。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机关,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三)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承担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职责。第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机关,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二)开展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三)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四)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反映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第九条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条在民间纠纷相对集中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负责该领域人民调解的专业指导工作。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民间纠纷化解需要,向特定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其他组织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该特定区域、行业领域相关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建立调解小组和信息员队伍。第十三条设立、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工作室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聘任、罢免和解聘调解员的,其设立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并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组成人员和办公地点等相关的材料。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相关信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备案及备案情况通报工作由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标识和印章,建立规范的文书档案。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民间纠纷化解的需要,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从具备法律、医疗卫生、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聘任人民调解工作专家,组建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323 评论(14)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