皛白白皛
社工走向社工 社会工作,是由英文 Social Work 翻译过来的,它指的是非盈利的、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专业化、职业化的活动。在国际社会,这类活动还被称为社会服务或社会福利服务。由于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社会结构不同,具体问题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因此人们对社会工作内涵的表述也有所不同。国际社会工作者联会(IFSW)曾于20世纪90年代进行全球调查,发现各国对社会工作的定义大同小异。我们可以说,社会工作是在一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下,根据专业价值观念、运用专业方法帮助有困难的人或群体走出困境的职业性的活动。 社会工作在我国还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当前我国对社会工作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即有三种社会工作:普通社会工作、行政性社会工作和专业社会工作。按照《决定》的精神,结合国内外经验,有关部门指出,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坚持“助人自助”宗旨,在社会服务、社会管理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这里指的主要是专业社会工作。 而社会工作者就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劳动保障、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通常简称“社工”。 社工的主要职责是对各种社会问题和各类处于困境的社会成员进行专业化‘诊疗’,社工的存在有效地弥补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 义工和社工的本质区别: (1)从上述含义可以看出,社工是受薪人员,也就是说社工是拿工资的,而义工则是无偿的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没有任何工资等的报酬。 (2)社工有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比如说个案社会工作,比如说聆听的技术等等,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义工,有时候也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术,比如说医护人员,但社工则是一种专业特有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这有别于其他的专业。 (3)社工要遵循严格的专业伦理和价值,而义工也要遵循社会的伦理和价值,但不如社工严格和专业。这些伦理和价值是作为一个社工人员所必须遵守的,其规定也非常严格,有时候甚至会互相冲突,或者跟社会总体的价值观相冲突。 (4)社工需要有从业资格,就像律师需要有律师资格证书一样。但目前中国的社会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或者说还不完善,社工证照制度还没有建立,只是在上海等地有了社工资格认证,而社工协会、民政部等在今年九月份将实施首次社工资格认证考试。而义工则不需要由专业资格的限制,只要是自愿的助人活动都可以看作是义工。 (5)因此,义工所服务的范围要比社工的服务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一系列为了他人、社会而进行的无偿性的活动。而社工则是专指专业社工人员所从事的服务活动。
芥末花vera
1.社工有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比如说个案社会工作,比如说聆听的技术等等,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义工,有时候也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术,比如说医护人员,但社工则是一种专业特有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这有别于其他的专业。 2.社工要遵循严格的专业伦理和价值,而义工也要遵循社会的伦理和价值,但不如社工严格和专业。这些伦理和价值是作为一个社工人员所必须遵守的,其规定也非常严格,有时候甚至会互相冲突,或者跟社会总体的价值观相冲突。 3.社工需要有从业资格,就像律师需要有律师资格证书一样。但目前中国的社会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或者说还不完善,社工证照制度还没有建立,只是在上海等地有了社工资格认证,而社工协会、民政部等在今年九月份将实施首次社工资格认证考试。而义工则不需要由专业资格的限制,只要是自愿的助人活动都可以看作是义工。
哈啰辉辉
1、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确立合作、互通、共享理念,打造社会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过程是实现社会善治的过程,政府和社会要各归其位、各担其责。要坚持维权和维稳相统一,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机制。善于发挥社会主体积极性,推动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局面。
2、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制度建设
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制度建设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作用。科学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实践经验只有转化为普遍适用的制度,才能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巨大力量。
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服务管理。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推进守法诚信,既要加强教育,更要强化制度约束,形成守法诚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心理调节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3、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
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是我国的特色,也是我国的优势。面对社会治安新形势,我们要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突出治安问题为导向,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水平。
把政府引导和市场力量更好地结合起来,统筹建设大数据、云计算中心和物联网等基础设施,为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整体效能提供信息化支撑。要善于把运用法治的功能与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地结合起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4、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地域辽阔、发展不均衡的国家,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由于国际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当今世界已进入风险社会,我国国内风险因素也日益突出。我们要牢记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的道理,加快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
5、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高度重视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的大事。我们要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创新社会治理让人民更幸福
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离不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各类矛盾风险交织叠加,给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带来了新的压力。如何及时发现、有效应对矛盾风险,如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绕不过去的问题。
“在国家整体转型升级的过程中,社会矛盾呈现新的特点、涌现新的类型,只有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才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而加强这方面的机制建设,是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环。”
要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通过构建充分体现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完备制度体系,在社会矛盾上做减法,在公平正义上做加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创新社会治理,让人民更有幸福感
岁月静好oO
社工即社会工作,指的是非盈利的、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专业化、职业化的活动。社会工作是在一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下,根据专业价值观念、运用专业方法帮助有困难的人或群体走出困境的职业性的活动。
社工的主要职责是对各种社会问题和各类处于困境的社会成员进行专业化‘诊疗’,社工的存在有效地弥补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坚持助人自助宗旨。
扩展资料
十九大一系列的总结和展望,总离不开一个新字,新思想、时代、新目标,确实我党、社会都处于一个全新的历史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准确的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判断为进入新时代,作为基层的居委会,作为第一线工作、服务于基层的居委社工,必须要有全新的认识去对待。
对居委工作要有新的角色定位,居委工作繁杂琐碎,承担着政府与社区的对接,即是服务的主体,也要承担起管理的职责,因此在把握度上必须要深刻解读上级的精神指示,了解居民在不同时期的需要,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潮流,为社区提供居民切实需要的工作,新的角色定位。
作为居委社工要有新的精神面貌,一个时代的精气神,可以通过居民和干部的面貌来体现,这不仅是外观上的精神,干净、利索的穿着,严谨、专业的谈吐是外在的面貌,是一个社工必备的形象。十九大提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要求、宣誓出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的战斗号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时代、新社工
松涛学大教育
一、传统治理主体单一化到多样化。
二、转变政府职能,注重从源头上治理。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其协同作用。
四、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
五、积极动员公民的广泛参与。
六、健全治理的体制和机制。
一、传统治理主体单一化到多样化。传统的社会治理主体比较单一化,强调国家或政府从上至下的静态的行政管理,亟需过渡到综合运用法律、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综合治理方式。
要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社会诚信体制建设、信息化管理、舆论引导、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基层社会自治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
二、转变政府职能,注重从源头上治理。社会管理不等于“维稳”。“维稳”只是社会运行出现失序状态之后的应急管理。创新社会治理强调常规性的、基础性的服务和管理。这就需要政府要尽快转变职能,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需要我们树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的理念。切实转变政府的工作作风,彻底改变过去政府部门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其协同作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不断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过程。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协同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意义重大。
政府在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过程中,将一些民生服务项目打包向社会组织招标,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改革有关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有力地激发了社会组织活力。同时,社会组织也要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和自律诚信机制的建设,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
四、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通过“单位”对社会成员进行服务和管理。但是当前普遍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社区成为新时期社会治理的新载体。
要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包括政府的服务体系建设、市场的服务体系和社区公益服务体系。在当前,特别要加强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的社区公益服务体系建设,来满足社区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兴趣居民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
五、积极动员公民的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是“善治”。“善治”强调赋予公民更多机会和权利参与政府公共政策,通过沟通、协商使公共利益最大化。
因此,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体制和机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让公众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讨论,保证民意能够进入到公共政策中去。
六、健全治理的体制和机制。中国的社会转型目前进入到社会矛盾多发时期,矛盾多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建立化解矛盾的体制和机制。社会治理创新,需要我们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事先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
需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及时反映、矛盾能及时化解;同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和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有效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针对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了全面部署,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
我们要适应新形势,增强风险意识,深化对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以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为动力,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引领,以基层基础建设为支撑,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如果说工业时代的奥秘是分工,那么互联网时代的奥秘则是融合,是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社会合作。这就要求我们确立合作、互通、共享理念,打造社会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二)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
(三)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制度建设
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制度建设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作用。科学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实践经验只有转化为普遍适用的制度,才能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巨大力量。
(一)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三)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
三、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
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是我国的特色,也是我国的优势。面对社会治安新形势,我们要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突出治安问题为导向,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水平。
(一)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
(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三)建设基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四、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地域辽阔、发展不均衡的国家,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由于国际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当今世界已进入风险社会,我国国内风险因素也日益突出。我们要牢记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的道理,加快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
(一)增强风险意识;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
(三)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五、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一)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二)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三)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四)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极端宗教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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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治理主体单一化到多样化。传统的社会治理主体比较单一化,强调国家或政府从上至下的静态的行政管理,亟需过渡到综合运用法律、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综合治理方式。
要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社会诚信体制建设、信息化管理、舆论引导、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基层社会自治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
二、转变政府职能,注重从源头上治理。社会管理不等于“维稳”。“维稳”只是社会运行出现失序状态之后的应急管理。创新社会治理强调常规性的、基础性的服务和管理。这就需要政府要尽快转变职能,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需要我们树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的理念。切实转变政府的工作作风,彻底改变过去政府部门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其协同作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不断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过程。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协同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意义重大。
政府在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过程中,将一些民生服务项目打包向社会组织招标,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改革有关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有力地激发了社会组织活力。同时,社会组织也要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和自律诚信机制的建设,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
四、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通过“单位”对社会成员进行服务和管理。但是当前普遍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社区成为新时期社会治理的新载体。
要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包括政府的服务体系建设、市场的服务体系和社区公益服务体系。在当前,特别要加强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的社区公益服务体系建设,来满足社区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兴趣居民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
五、积极动员公民的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是“善治”。“善治”强调赋予公民更多机会和权利参与政府公共政策,通过沟通、协商使公共利益最大化。
因此,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体制和机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让公众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讨论,保证民意能够进入到公共政策中去。
六、健全治理的体制和机制。中国的社会转型目前进入到社会矛盾多发时期,矛盾多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建立化解矛盾的体制和机制。社会治理创新,需要我们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事先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
需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及时反映、矛盾能及时化解;同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和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有效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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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密切关注发展进程中的社会主要矛盾及其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
与时俱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密切关注社会主要矛盾及其变化。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我们党牢牢抓住这一社会主要矛盾,大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极大改善和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党的十九大在科学分析我国发展形势的基础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这是关系社会治理全局的历史性变化,要求我们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着力化解影响社会秩序和活力的新的结构性矛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根本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顺应人民需要的变化,我们党在不断增加人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基础上,不断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有力促进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所引发的变革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和整体性、历史性的,社会利益主体、行为主体日益多样,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例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仅带来生产力的大解放,也带来社会成员身份、利益等方面的变化和持续增强的社会流动;
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分工的持续发展,带来了职业结构、人口结构以及城乡形态的巨大变化;社会组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体制内到体制外、从传统形式到现代形式,正在成长为重要的社会力量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要方式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虽然仍在继续发挥作用,但也表现出不适应社会形势新变化的一面。
比如,面对大量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员,传统的以单位为基础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就表现出覆盖范围不足;面对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传统的以属地为基础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就表现出治理能力不足;简单依靠行政手段的管理型治理显得力不从心;等等。
面对客观形势的变化,我们必须深入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致力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根据社会治理客观形势的变化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努力实现社会发展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经验的总结,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了科学指引。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将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优势,强化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深化群团组织改革,培育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人人参与、人人尽责,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方法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深入研究社会治理规律,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方法,增强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充分把握我国社会运行条件和机制发生的变化,深刻分析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活力的因素,寻找相应的治理对策和方式方法。
从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治理转变为面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治理,从封闭的区域性社会治理转向开放的系统性社会治理,从人口低流动性的社会治理转向人口大规模快速不均衡流动的社会治理,
从面对低风险的社会治理转向应对高风险的社会治理,我们党不断深入研究社会治理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把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理实践的深刻总结,体现了标本兼治、远近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统一的现代社会治理辩证思维。
这就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大力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促进社会内部各子系统的关系协调以及社会系统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统筹常规治理与动态治理、应急管理,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虚拟与现实、国内与国外的良性互动。
在这一过程中,必然要求综合施策,协同运用多种治理方式方法,促进德治、法治和自治相结合,特别是注重社会运行分析和预警,防患于未然,化解矛盾于局部,解决问题在基层。
同时,要不断提高社会治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把培养一批专家型社会治理工作干部作为重要任务,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方法,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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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 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 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 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英文分别译为:Junior Social Worker 、Social Work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第六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 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第十三 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2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第三章义务与职业能力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第十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二)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三)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二)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三)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四)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第四章登记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第二十二条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登记机关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在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第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 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二条 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第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四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 ,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 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 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 批准。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第九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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