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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解释一季度,对合肥市企业招用非本市户籍人员初次在合肥市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新增就业补贴。1.一季度指2022年1月1日——3月31日。2.企业指依法注册各类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不包括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3.初次在合肥市就业指初次在我市市区和四县一市缴纳四项社会保险费。4.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缴费属期含3个月,不包括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费人员。5.巢湖市、长丰县、庐江县、肥西县、肥东县人员到城区(开发区)企业就业也可按规定享受政策。二、申请流程符合条件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合肥市企业新增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2.户口本复印件(户口地址页和本人页)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合肥市企业新增就业补贴花名册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通过纸质材料审核和社保、户籍数据比对,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无误,公示3个工作日后按季度拨付补贴资金。三、相关要求(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引导企业及时申报享受政策,助力企业稳定用工。(二)做好统计台账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相关管理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基础台账和数据统计工作。(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所需资金优先从风险储备金支出,不足部分从市本级已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反馈。法律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第二条 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一)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二)求职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三)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四)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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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4050补贴需要满足的条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已“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自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4050社保补贴。申请时间:每年的2-4月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委)所属社区(村)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申请材料:(1)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口证明);(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就业失业证》原件;(4)本人邮政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5)社会保险金缴费记录(市邮政银行缴费清单)。补贴标准:2013年7月1日之前按原标准200元/月补助,2013年7月1日起按320元/月标准补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40元/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80元/月。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6年。(一)补贴对象暂不作调整。包括以下对象: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二)政策调整情况。1、取消审批时间限制。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规定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审核时限为2007年底。新政策取消了年龄审核的时间限制,符合条件对象随时达到“4050”年龄条件,随时可以申请享受补贴政策。2、延长补贴享受期限。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政策对补贴享受期限进行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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