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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解析

孤残儿童的社会工作涉及到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社会环境建设、孤残儿童工作技巧、群体和个体关系、发展偏向矫治等一系列知识和技能,是一项需要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技能的社会职业。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意义

1.满足儿童福利机构的实际需求

儿童福利机构对专业社会工作知识有着迫切的需求。目前,不少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虽然儿童福利机构也经常组织一些专业培训或讲座,这些培训或讲座在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更多地表现在工作意识的转变上,在具体的专业技能和实操方法方面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提高。

对于儿童福利机构来说,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可以有效地弥补机构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不足,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员去做,而自己做好管理、协调、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实现专业化、系统化。

2.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

家庭寄养对孤残儿童的管理还主要停留在衣食住行上,对他们心理和情绪上的问题没有更多的精力和能力去关注。孤残儿童的社会工作涉及到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社会环境建设、孤残儿童工作技巧、群体和个体关系、发展偏向矫治等一系列知识和技能,是一项需要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技能的社会职业。

专业的社会工作不仅能够帮助儿童福利机构的人员设计出专业的服务方案,在具体实施服务的过程中为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寄养家庭的家长传授一些专业技巧和方法,而且能够通过科学评估对整个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有清晰的认识和反思,这些正是专业社会工作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的优势所在。

3.提高社会参与度,整合社会资源

专业社会工作依托社工服务中心,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公益性质,广泛宣传,使更多的爱心人士、公益团体、爱心企业参与到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中。

社会工作者积极投入到各种岗位的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并且邀请专家、社会学、心理学、特殊教育等学科的专业工作者一起参与,从而形成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咨询、指导、科研的合力。

二、专业社会工作如何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

1.源头介入,参与寄养家庭的招募和评估

寄养家庭的选择是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源头,能否挑选到合适的寄养家庭是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专业社会工作应介入对寄养家庭的招募和管理过程,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评估。

首先,申请寄养的家庭不仅要满足寄养家庭的客观条件,如家庭结构、住房环境、经济收入、家庭和谐度等,同时也要满足寄养家庭的主观条件,如寄养动机、经验能力、对家庭寄养服务的认知程度以及接受新成员的适应能力、心理准备等,特别是对主观条件的评估,由于很难用量化的标准去衡量,所以,需要由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敏锐的观察力及受过专业访谈技巧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来实施,以确保评估资料的可信度。

其次,如何对寄养家庭和孤残儿童进行匹配,也是专业社会工作的一个介入点。社会工作者在匹配的过程中,运用专业方法与这些孤残儿童建立良好的关系,充分了解他们的生活习惯、身体状况、脾气秉性以及在照顾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根据孤残儿童的需求配对寄养家庭。

再次,专业社会工作介入过程评估,随时跟进孩子在新环境的适应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给予相应的对策与建议。社会工作者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入户家访,每半年为寄养家长进行照料能力评估,每季度为寄养儿童进行发展进度评估,切实做好监督指导。社会工作者及时了解寄养儿童的家庭关系、行为发展等情况,随时掌握寄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寄养家长制定培训计划。若在寄养过程中出现不适应的情况,如具有不良行为、情绪失常、情感问题及学习问题等,社会工作者可适当增加家访次数,并进一步评估是否需要个案介入。

2.专业指导,提升寄养家长的养育能力

在提升寄养家长的养育能力方面,专业社会工作可以提供包括个案辅导、小组活动、康娱活动、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内容。

通过个案辅导,可以协助家长解决在照料孤残儿童的过程中出现的棘手问题,如孤残儿童性情或行为方面的异常、家长始终无法与孤残儿童建立良好关系等,从而缓解寄养家长的照料压力。同时,根据寄养儿童的'具体情况,可以与家长协商合理的照料方法,社会工作者提供适当的资讯支持,协助家长更好地照料寄养儿童。

通过开展小组活动,为寄养家长建立一个互相沟通交流的平台,相互支持和鼓励,形成互助小组,可以促进家长们之间的情感交流和经验分享,提升对儿童生活上的照料和成长方面的养育能力,同时也可以增进寄养家长对家庭寄养的基本理念和规范、家长职责、运作流程等方面的深入了解,提高家庭寄养工作开展的效率。

社会工作者根据寄养家长照料方面的需求,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康娱活动,在游戏互动中,不仅能够愉悦亲子身心,加强亲子间的亲密接触,还能提高协作默契,构建和谐的亲子关系。同时,通过社会工作者的引导和总结,也能够使寄养家长掌握一些亲子沟通的方法和技巧。

针对寄养家长和儿童遇到的常见问题、新寄养家长上岗培训、照料知识能力提升等方面的需求,专业社会工作可以组织一系列的专题讲座,提供寄养家长入门知识、营养配备、基本医疗处理、亲子互动、心理健康、习惯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3.资源整合,促进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专业化

寄养儿童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儿童福利院的物质支持和寄养家长的精心照顾,更需要教育、医疗、康复、护理、心理、法律等方面的资源共同参与,这就需要建立一支以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为主导的跨多学科的专业技术团队。在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进程中,专业社工的介入可以使其成为一条纽带,整合各方面的资源,促进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因此,社会工作者应当积极投入到各种岗位的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并且邀请专家、社会学、心理学、特殊教育等学科的专业工作者一起参与,形成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咨询、指导、科研的合力。

4.社会融合,促进孤残儿童回归社会

孤残儿童的教育培养不能只注重文化知识的学习,还要培养他们优良的品德,更重要的是要教会他们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因此,在大龄儿童回归社会、参加工作之前,需要专业社工进行跟进和辅导,从烧菜做饭、乘车出行、购物理财等基本生活技能到认识自我、职业规划、人际交流等各项能力进行针对性、强化性的训练和指导,从而提高他们对社会环境、社会资源的认识,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

社会工作者家庭寄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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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就奇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第二章寄养条件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第八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九条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第十条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第十一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第三章寄养关系的确立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三)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五)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三)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六)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七)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八)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九)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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